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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再利用的循環經濟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553
一、題目:廢棄物再利用的循環經濟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年許多大陸地區臺商回臺投資,雖有助經濟成長,然相關基礎
設施配套不及,導致全臺事業廢棄物暴增。邇來因高雄市拒收外
縣市事業廢棄物,使得廢棄物處理問題瞬間引爆。進而出現不肖
業者違規運載「洗產地」;尤甚者,謊稱以農漁之名,將廢棄物
倒在農地 。彰化縣一處2年前被濫倒約2,000噸之事業廢棄物,
該縣環境保護局限期2022年1月31日前要清除完畢,近日卻不
明原因燃燒,造成嚴重空氣污染 。
(二)近來廢棄物大量增加的原因,除防疫衍生的垃圾量增加外,回
流設廠增加但廢棄物去化設施不足,亦導致事業廢棄物量大增;
而處理設施的去化量受阻,則肇因於焚化廠歲修,拒收外縣市垃
圾等。兩相夾攻之下,全臺各處事業廢棄物清運費飆漲到每公噸
破萬元,甚至廢棄物四處流竄。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下稱農
委會)會為防堵非洲豬瘟,限制廚餘養豬,廚餘只能併入一般垃
圾處理,遂使焚化廠的處理容量超出負荷。現行廢棄物處理方式
不外乎焚化、掩埋;二者容量都有限,且依現況,短期內不可能
增設焚化廠或掩埋場。更何況焚化後還有約一至二成的底渣必須
再處理。因此,「再利用」是處理廢棄物的良方之一 。
(三)資源回收再利用,最重要的關鍵是後端通路;非金屬類的無機廢
棄物再利用,最大通路是營建部門;生物性有機資源回收再利用
的通路則是農業部門。這2大區塊解決了,國內廢棄物問題自然
解決大半。其他如金屬、化學品類廢棄物,大多屬有價資源,回
收、處理、再利用的產業供需鏈早已形成。其中廚餘及各種有機
廢棄物再利用端都是由農業部門主管 ,我國每年約有近3百萬
噸的廚餘,如能做成有機堆肥,將可創造逾10億元的商機 。又
以固體回收再生燃料SRF為例,與化石燃料比較,其溫室氣體排
放量可減少2/3,有助發展綠色製程 。
(四)我國自2002年7月3日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下稱本法),並
於次(2003)年7月3日開始施行,至今約已20年,依理言之,
在此領域之管理上應已步入常軌。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其中第5條與第7條亦分別規定了中
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權責辦理相關工作。
四、建議事項
鑒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循環經濟,除可以減量廢棄物外,更可減輕焚化設備所負擔的量,同時亦是淨零碳排的重要路徑之一,與氣候變遷議題息息相關,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積極推動廢棄物循環處理整體園區計畫
無需等候氣候變遷相關修法,目前環保署已於宜蘭縣利澤工業區設置完成廢棄物循環處理整體園區,雖亦已核定補助基隆市、宜蘭縣、苗栗縣、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澎湖縣等8個縣市,執行建置廢棄物循環處理整體園區計畫,但仍有待該署積極督促地方政府早日建置完成,以利投入減碳行列。
(二)廚餘回收再利用
廚餘屬生物性有機資源,其回收再利用,除可以生產生質能外,亦可生產各種替代飼料,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各類廢棄物的產生源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再利用則須依用途,由其主管機關統籌。其回收再利用的歸屬主要在於農業部門,建議農委會積極會商環保署針對需求日益迫切的各種替代飼料,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以暢通再利用管道,並利廚餘廢棄物的減量。

撰稿人:孫晉英1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