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555
一、題目:金融科技發展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受疫情影響,中信Home BankApp用戶不斷提高,其創新提出利用消費零錢無痛投資之「嵐山豬豬」方案,新增親子數位金融服務「存錢日記」,培養子女妥善理財,藉以開發新客群,滿足客戶之需求。此外,Line Pay、中油Pay及和泰Pay等通路商,亦發展自己的錢包服務自己的客戶,最近更積極與銀行異業結合,開創金融生態圈。
(二)Bank1.0以分行通路為主的傳統銀行,藉由科技加入Bank2.0的ATM及網路銀行,然後再提供Bank3.0智慧型手機之行動化金融服務,再進展到現今Bank4.0,依客戶所需,即時提供無所不在的服務。就銀行運用科技專業提供創新金融服務(包括融資、保險、資本市場、財富管理、跨境匯款、抵押融資、支付/帳單、個人金融、監管科技及區塊鏈/虛擬通貨等10大領域)之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科技逐漸將銀行經營型態改變為虛擬通路,未來可能樣態 :1.改良型銀行:傳統進行數位化轉型。2.新型銀行:以成本優勢及創新方式提供服務的純網路銀行。3.分散式銀行:傳統銀行、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s)及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s)各依專業,提供特定服務。4.委託型銀行:FinTechs或BigTechs之金融服務平臺提供服務。
(三)金融科技發展之成功與否在於:第一,金融業與科技業以及金融業與跨子公司之間的資訊分享;第二,虛擬金融法規之放寬與風險管理之強化(法規調適);第三,個別資訊認定或是個別身份認證之基礎設施建置。而其帶來之銀行商業模式、商品結構、行銷通路及作業之變化,往往又潛藏著策略與獲利風險、作業風險、法遵風險、資安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如何趨吉避凶妥善因應,尤為關鍵。基此,我國發展金融科技亟待解決的是:
1.數據資料缺乏且無法共享: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法令之規範,各機構各自蒐集、建置資料庫,無從發揮綜效。
2.欠缺溝通窗口:金融相關法令繁多,時常涉及跨部會事項,業者須自行釐清主責機關,溝通成效有限。
3.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資源不足:近年金融科技發展迅速,然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卻顯遲緩未能同步發展,甚至有資源不足之困。
四、建議事項
COVID-19疫情流行期間採取隔離措施及維持社交距離,促成非接觸式和無現金支付交易方法,以及線上借貸服務大幅成長,政府紓困措施,亦藉由其便利而有效快速部署。數位金融之蓬勃發展是潮流趨勢,更為現代生活提供彈指金融的即時性與便利性。面對數位金融之蛻變,不論是在金融管理規範、資安管理及數位金融人才之培育,主管機關須提出符合時宜之措施與作為。
(一)創新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公私部門協力合作,透過監理沙盒、創新中心及加速器等措施,進行合作和研究,以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確保所有類型業者立於公平之基,開創有效率之市場,提供更佳產品和服務。
(二)強化資安措施,保護個人資料
發展金融科技著重數據和技術之應用,須採取適當措施,強化資安及基礎設施,以減輕和克服網路威脅,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尤其重要的是,強化金融機構資安治理,並由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資安情資分享與合作,以建立金融資安事件應變及監控體系,發揮資安聯防功能,強化金融資安防禦能力。
(三)審視現行法令,提升法令與實務之切合
金融科技發展快速,打破業別之領域及疆界,其任一商業模式可能涉及多項跨業之法令,倘有法令相互扞格、缺漏之情,非但業者法令遵循成本將會增加,而且也會延遲金融科技之發展。況我國監理型態是以機構作為監理的大陸法系之「機構型監理」,有別於英、美海洋法系之「功能型監理」,而機構型監理之法規條文,勢必要與時俱進之修正與調整以符需求,建議主管機關審視散置各法令所訂各金融服務業者應遵循事項,統一訂定「數位金融管理規範」,以提升法令與實務之切合。
撰稿人:黃兆儀
二、所涉法規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受疫情影響,中信Home BankApp用戶不斷提高,其創新提出利用消費零錢無痛投資之「嵐山豬豬」方案,新增親子數位金融服務「存錢日記」,培養子女妥善理財,藉以開發新客群,滿足客戶之需求。此外,Line Pay、中油Pay及和泰Pay等通路商,亦發展自己的錢包服務自己的客戶,最近更積極與銀行異業結合,開創金融生態圈。
(二)Bank1.0以分行通路為主的傳統銀行,藉由科技加入Bank2.0的ATM及網路銀行,然後再提供Bank3.0智慧型手機之行動化金融服務,再進展到現今Bank4.0,依客戶所需,即時提供無所不在的服務。就銀行運用科技專業提供創新金融服務(包括融資、保險、資本市場、財富管理、跨境匯款、抵押融資、支付/帳單、個人金融、監管科技及區塊鏈/虛擬通貨等10大領域)之發展趨勢來看,金融科技逐漸將銀行經營型態改變為虛擬通路,未來可能樣態 :1.改良型銀行:傳統進行數位化轉型。2.新型銀行:以成本優勢及創新方式提供服務的純網路銀行。3.分散式銀行:傳統銀行、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s)及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s)各依專業,提供特定服務。4.委託型銀行:FinTechs或BigTechs之金融服務平臺提供服務。
(三)金融科技發展之成功與否在於:第一,金融業與科技業以及金融業與跨子公司之間的資訊分享;第二,虛擬金融法規之放寬與風險管理之強化(法規調適);第三,個別資訊認定或是個別身份認證之基礎設施建置。而其帶來之銀行商業模式、商品結構、行銷通路及作業之變化,往往又潛藏著策略與獲利風險、作業風險、法遵風險、資安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如何趨吉避凶妥善因應,尤為關鍵。基此,我國發展金融科技亟待解決的是:
1.數據資料缺乏且無法共享: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法令之規範,各機構各自蒐集、建置資料庫,無從發揮綜效。
2.欠缺溝通窗口:金融相關法令繁多,時常涉及跨部會事項,業者須自行釐清主責機關,溝通成效有限。
3.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資源不足:近年金融科技發展迅速,然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卻顯遲緩未能同步發展,甚至有資源不足之困。
四、建議事項
COVID-19疫情流行期間採取隔離措施及維持社交距離,促成非接觸式和無現金支付交易方法,以及線上借貸服務大幅成長,政府紓困措施,亦藉由其便利而有效快速部署。數位金融之蓬勃發展是潮流趨勢,更為現代生活提供彈指金融的即時性與便利性。面對數位金融之蛻變,不論是在金融管理規範、資安管理及數位金融人才之培育,主管機關須提出符合時宜之措施與作為。
(一)創新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公私部門協力合作,透過監理沙盒、創新中心及加速器等措施,進行合作和研究,以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確保所有類型業者立於公平之基,開創有效率之市場,提供更佳產品和服務。
(二)強化資安措施,保護個人資料
發展金融科技著重數據和技術之應用,須採取適當措施,強化資安及基礎設施,以減輕和克服網路威脅,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尤其重要的是,強化金融機構資安治理,並由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資安情資分享與合作,以建立金融資安事件應變及監控體系,發揮資安聯防功能,強化金融資安防禦能力。
(三)審視現行法令,提升法令與實務之切合
金融科技發展快速,打破業別之領域及疆界,其任一商業模式可能涉及多項跨業之法令,倘有法令相互扞格、缺漏之情,非但業者法令遵循成本將會增加,而且也會延遲金融科技之發展。況我國監理型態是以機構作為監理的大陸法系之「機構型監理」,有別於英、美海洋法系之「功能型監理」,而機構型監理之法規條文,勢必要與時俱進之修正與調整以符需求,建議主管機關審視散置各法令所訂各金融服務業者應遵循事項,統一訂定「數位金融管理規範」,以提升法令與實務之切合。
撰稿人:黃兆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