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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數位證據保存機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1557
一、 題目:司法數位證據保存機制之探討
二、 所涉法規
《刑事訴訟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數位及網路時代下,數位證據於訴訟程序運用日趨廣泛及重要,如何確保數位證據的連續性與同一性,強化事實認定的基礎,為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共同關心的課題;區塊鏈科技,具有不可竄改的特性,已大量運用在金融交易紀錄領域。
(二) 司法院與法務部自110年1月間起,經邀集院檢警調相關機關多次開會研商,近期具體提出執行目標,為建置「司法聯盟鏈」,擬定111年6月完成雛型系統。司法院及法務部針對「司法聯盟鏈」,包括架構、預算、建置標準、建置期程、驗證標準及後續擴充等議題,充分討論後達成具體共識。「司法聯盟鏈」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共同創建,確保數位證據的存證、認證及驗證,防止數位證據遭到偽造、變造,使其不可竄改且具同一性,有助於事實認定,後續將視發展情形,逐步推展至其他與司法偵查審判有密切關係的機關、機構及團體,輔以認許制作為將來加入的方式,擴大維護「司法聯盟鏈」的公信性。
四、 建議事項
(一) 強化數位證據保全及鑑識標準流程,確保證據能力與公信力
數位證據目前運用於訴訟程序已日趨廣泛,如何確保數位證據的連續性與同一性,強化事實認定的基礎更是重要的關鍵因素。為使司法人員能透過適當工具程式,收集保存相關數位證據紀錄,過去司法機關已曾辦理數位鑑識作業環境建置暨教育訓練,並開發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集工具,期讓司法人員透過工具蒐集現場數位證據紀錄,確保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俾利後續數位鑑識分析作業能順利進行。
依據數位鑑識國際標準(ISO/IEC27037) 及實務運作經驗,在建立完整的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時,建議至少在數位證據識別、電腦設備或儲存媒體蒐集、揮發性與邏輯性資料擷取、數位證據封緘及數位證據運送等作業程序上,讓司法同仁執行時有所依循,也能有效保全及使用數位證據。尤其「司法聯盟鏈」在強調資訊資源整合共用理念有效發揮,推動各機關使用一致性的工具與完善的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將對後續司法偵查審判有所助益。
考量網路犯罪日益嚴重,數位證據鑑識機制在未來的影響甚鉅且重要,除了先前所述數位證據保全標準作業程序的建立,培養數位證據鑑識專業人才、建立數位鑑識作業規範及流程標準化(如DEFSOP)等,也是刻不容緩的問題,建議未來可透過建置數位鑑識實驗室、培養數位鑑識專業人才、建立數位鑑識證照制度、建立數位鑑識程序(DEFSOP)與鑑識工具標準化作業規範等方式,加強鑑識結果公信力,並增強數位證據證據能力及證據證明力。
(二) 數位證據應建立調控監督機制,以確保使用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分別對被告、第三人的電磁紀錄搜索有所規範。科技偵查法草案亦於第3章設有來源端通訊監察之偵查方式,並名之為「設備端通訊監察」,主要在規範網路電話或通訊軟體視訊等通信內容進行通訊監察而設,由該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觀之,大部分的規定均係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同時草案第17條強調應確保使用上的資訊系統安全與合法性,而透過網路電話或通訊軟體視訊等通信管道所獲得的數位證據亦應受到調控監督,以符證據取得的合法性。
再者,偵查機關面對科技技術犯罪或數位化的生活,透過科技偵查方式的強制處分及手段進行搜索、扣押、檢閱時,也需兼顧人民的資安基本權、資訊自主權、隱私權乃至個人生活私密領域的保護,因為這些重要的基本權利,倘若未嚴守法律保留原則、基本權保障、事後權利救濟機會的賦予及通知義務等基本要求,並由法院進行合法性控制,都可能造成數位證據資訊與資料取得是否合法的疑慮。
綜上,經過科技界研究過程中發現區塊鏈科技具有不可竄改、具備時戳、可追溯等特性,與司法證據保全完整性一致,適合將此技術應用在司法領域,而且所有參與「司法聯盟鏈」機關可共同擁有、管理、監督每個節點的數據,如此可避免以單一執法機關為中心,以協助不同立場的機關建立互信機制,符合兼顧執法與人權保障的精神。依此,接續建立一套數位證據環境、設備、人員到管理系統的嚴謹調控監督機制,必能有助司法人員對數位證據證物,從現場搜扣、保管、分析一直到最後證供過程,都確保法律規範程序進行的合法性。

撰稿人:翁栢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