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議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565
一、題目: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議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消費者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電動自行車普遍,已成為新型態代步工具,但衍生的交通問題也隨之而來。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該市109年電動自行車違規取締554件,110年1至10月為1055件,增幅高達90%;109年死傷事故247件,110年死傷事故354件,增幅亦達43%。另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該市109年電動自行車事故886件,110年1至7月已達521件,導致4人死亡及606人受傷 ,可見電動自行車違規情形與日俱增,問題日益嚴重。
(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分析,電動自行車違規態樣以「未戴安全帽」458件最多,「闖紅燈、違規左右轉」229件次之;肇事原因則以「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超速行駛」及「逆向行駛」為主 。由於不需駕照及免掛車牌,且免繳牌照稅、燃料費,電動自行車成為長者、學生及外籍移工常用之交通工具。經查上開違規族群以外籍人士(659件)占6成居多,殆因外籍移工不了解我國法規,且交通安全觀念不足,以致相關違規案件及死傷事故大幅增加 。
(三)查公路法第2條第1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款第3目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或車重60公斤(含電池)以下之「慢車」。依道交條例之規定,電動自行車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始得行駛道路(第69條之1);擅自改裝其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處其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第72條);行駛速率超過時速25公里者,處駕駛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72條之1);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者,處三百元罰鍰(第73條)。
四、建議事項
(一) 研修相關法令,強制領用牌照並投保責任保險
電動自行車之外觀與機車相似,目前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進行型式安全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並黏貼(懸掛)審驗合格(紅色閃電)標章後,即可上路行駛。由於電動自行車數量快速增加,違規肇事案件不斷上升,惟因未懸掛車牌,實務上難以透過科技執法照相取締;經攔查並予拖吊、移置,亦有存放保管之困擾;目前未納入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範圍,特別補償基金將因受害者之求償而致虧損。因此,主管機關允宜研修相關法令,並比照機車監理模式,強制電動自行車辦理登記、領用牌照及懸掛號牌,且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俾提升執法及管理效能,保障相關用路人之安全。
(二)強化法令宣導,透過多元管道改善相關違規亂象
考量外籍移工對安全帽之重要性不夠瞭解,經常貪圖方便而不戴安全帽騎乘電動自行車;遵守道路交通號誌管制之意願亦不高,導致肇事且死傷事故日益增加。為建立其良好之騎乘觀念及守法習慣,主管機關勞動部允宜加強外籍移工對於相關交通法規之宣導,地方政府亦宜配合製作多國語言文宣,並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透過多元管道促使外籍移工遵守電動自行車之騎乘法令。另外,為保障民眾之消費權益,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亦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及第38條等規定,積極稽查電動自行車廠商之違法改裝行為,遏阻違規電動自行車之銷售、流通,俾透過強化源頭管理,改善相關違規亂象,提升整體交通環境之行車安全。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消費者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電動自行車普遍,已成為新型態代步工具,但衍生的交通問題也隨之而來。根據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該市109年電動自行車違規取締554件,110年1至10月為1055件,增幅高達90%;109年死傷事故247件,110年死傷事故354件,增幅亦達43%。另據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該市109年電動自行車事故886件,110年1至7月已達521件,導致4人死亡及606人受傷 ,可見電動自行車違規情形與日俱增,問題日益嚴重。
(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分析,電動自行車違規態樣以「未戴安全帽」458件最多,「闖紅燈、違規左右轉」229件次之;肇事原因則以「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超速行駛」及「逆向行駛」為主 。由於不需駕照及免掛車牌,且免繳牌照稅、燃料費,電動自行車成為長者、學生及外籍移工常用之交通工具。經查上開違規族群以外籍人士(659件)占6成居多,殆因外籍移工不了解我國法規,且交通安全觀念不足,以致相關違規案件及死傷事故大幅增加 。
(三)查公路法第2條第1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款第3目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或車重60公斤(含電池)以下之「慢車」。依道交條例之規定,電動自行車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始得行駛道路(第69條之1);擅自改裝其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處其所有人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第72條);行駛速率超過時速25公里者,處駕駛人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72條之1);駕駛人未戴安全帽者,處三百元罰鍰(第73條)。
四、建議事項
(一) 研修相關法令,強制領用牌照並投保責任保險
電動自行車之外觀與機車相似,目前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進行型式安全審驗,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並黏貼(懸掛)審驗合格(紅色閃電)標章後,即可上路行駛。由於電動自行車數量快速增加,違規肇事案件不斷上升,惟因未懸掛車牌,實務上難以透過科技執法照相取締;經攔查並予拖吊、移置,亦有存放保管之困擾;目前未納入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範圍,特別補償基金將因受害者之求償而致虧損。因此,主管機關允宜研修相關法令,並比照機車監理模式,強制電動自行車辦理登記、領用牌照及懸掛號牌,且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俾提升執法及管理效能,保障相關用路人之安全。
(二)強化法令宣導,透過多元管道改善相關違規亂象
考量外籍移工對安全帽之重要性不夠瞭解,經常貪圖方便而不戴安全帽騎乘電動自行車;遵守道路交通號誌管制之意願亦不高,導致肇事且死傷事故日益增加。為建立其良好之騎乘觀念及守法習慣,主管機關勞動部允宜加強外籍移工對於相關交通法規之宣導,地方政府亦宜配合製作多國語言文宣,並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透過多元管道促使外籍移工遵守電動自行車之騎乘法令。另外,為保障民眾之消費權益,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主管機關,亦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及第38條等規定,積極稽查電動自行車廠商之違法改裝行為,遏阻違規電動自行車之銷售、流通,俾透過強化源頭管理,改善相關違規亂象,提升整體交通環境之行車安全。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