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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1566
一、 題目: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2021年12月22日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草案包含2大部分,一是2022年7月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另外是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要求2023年起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禁用保麗龍杯2022年7月上路 自備杯至少要便宜5元,更生日報,2021/12/23)。
(二)上開草案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2022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實施後業者若違規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應提供消費者自備循環杯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使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之飲料售價具至少新臺幣5元以上價差優惠。由於國人已習於業者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主管機關如何逐步強化國人減塑觀念並落實減塑政策均有待評估。
四、建議事項:
(一)配合國際減塑趨勢限用一次用飲料杯
鑑於國際減塑趨勢及減少一次用飲料杯生產與廢棄處理對環境的衝擊,環保署乃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簡稱本草案)。本草案鑑於國際上為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聯合國2019年環境大會170國共同承諾,將採取措施於2030年前大幅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歐盟於2021年禁用已有適合替代品的一次用塑膠產品;G20環境會議中達成共識,同意履行「藍色海洋願景」協議,在2050年以前,將海洋塑膠垃圾歸零。國內淨灘調查結果則顯示廢棄飲料杯仍為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除耗用大量資源外,部分使用後之空杯遭隨意丟棄影響環境及海洋,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環保署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2021/12/22)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環保署為引導業者提供循環服務,培養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希望將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一定比率,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未來環保署應持續滾動檢討相關政策之妥適性,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
(二)鼓勵民眾落實減塑政策
本草案考量不同塑膠材質對環境造成污染程度有別,採取不同的管制措施,對於飲料店不得提供一次用飲料杯之材質限制。在發泡塑膠飲料杯部分,由於發泡塑膠廢棄後回收成本高且易碎,碎片散布海灘及海洋等環境中皆不易清除處理,危害生物及污染海洋,為避免環境污染,明定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
在未發泡塑膠飲料杯部分,為進一步減少塑膠污染,針對塑膠材質(亦包括生物基材及生物可分解之塑膠)之一次用飲料杯進行管制,明定不得提供未發泡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 並考量限制使用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形態及所在區域之生活條件等因素,乃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使減塑政策更富彈性。
減少塑膠衍生之環境污染,已成為世界趨勢,限制使用一次用飲料杯短期可能造成民眾不便,惟減塑政策已刻不容緩。環保署宜在政策上鼓勵民眾落實減塑生活,減少塑膠污染,為臺灣之環境盡一份心力。
撰稿人:楊芳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