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車乘客及用路安全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575
一、題目:大型車乘客及用路安全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110年年3月16日騰龍通運公司一輛遊覽車於蘇花公路衝撞山壁,多人被拋飛出車外,釀6死39傷,引起社會各界對大型車行車安全的重視。大客車是目前道路上運載量最高且最重要的公共運輸載具之一,但倘若不幸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亦較其他車種為甚 。大客車之定義為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大型車除了總重量達三千五百公斤,尚具有以下特性,潛在危險更甚一般車輛:一、內輪差:大型車轉彎需要角度,會占用兩邊道路,轉彎時容易跟鄰近的車輛發生碰撞;二、視野死角:車輛越大、駕駛人看不到的視野死角越多;三、煞車距離長:車輛越重煞車效果越差,大型車的煞車距離比一般小型車來得長,載有貨物的大型車,煞車距離將更長,而高速行駛之大型車更是難以及時減速。
(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中,近年來仍以大貨車及大客車為最高肇事車種。「防止捲入裝置」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安裝使用應可減低大型車之內輪差及視野死角造成的危險及弱勢用路人的傷亡;因應大型車煞車距離長,則須透過正確使用安全帶降低事故產生之傷害。國外實驗證明,當10公斤重的兒童在時速40公里的車上遭到正面衝擊時,由於慣性定律,兒童將瞬間產生30倍往前衝的力量 ,因此成人緊抱的雙臂並無法確保兒童安全。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發生事故後,沒有繫安全帶的潛在危險在於二次撞擊,從撞擊實驗中了解沒有繫安全帶的駕駛人在車輛發生撞擊時,會因慣性原理而將人體推擠向前、向上,造成碰撞、飛出車外等,導致嚴重之傷亡。
(三)考量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駛速度較快,未繫安全帶致生風險性較高,國際上許多國家針對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輸之大客車均訂有須繫安全帶之規定。龍騰遊覽車於蘇花公路發生衝撞山壁意外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亦多次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及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該次修正重點為:一、除了原規定的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增訂汽車須依規定裝設「防止捲入裝置」,違者最高可罰新臺幣(下同)2萬4千元;二、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違者最高罰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估計可減少因擦撞事故導致人車或物件遭捲入輪下,以及減少大客車發生意外時,乘客因未繫安全帶所致之傷亡,提高對乘客及用路人等之安全保障。
四、建議事項
(一)落實查核乘客繫安全帶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對業者的要求已有清楚規範。惟宣導影片播放後,業者是否實際督促查驗車上乘客確實繫上安全帶,乃成確保乘客安全之關鍵。
(二)提供適合兒童之增高墊(椅)
我國此次修法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須繫安全帶,應可有效降低車禍時兒童的潛在傷亡,也為親子出遊及團遊多一層保障。惟4歲至國小低年級階段學童,如坐於一般成人座位繫上安全帶,恐因身高較矮致安全帶局部壓迫脖頸而產生抗拒使用安全帶之情形,爰建議營業大客車應配有增高墊(椅)供兒童乘客使用。
(三)行經山區路線公車座位應配有安全帶
現有部分公車行車路線跨市區及山路(如北投-竹子湖、木柵-平溪)。由於山路涉及坡度及轉彎,相較於平地路段應有較嚴格之規範,然目前「山區道路」之認定尚無一致標準,且目前市區公車允許乘客站立,實務上無法強制所有乘客均繫安全帶。惟為保障乘客安全,仍建議行車路線包含山區/山路之跨區公車之所有座位均裝設有安全帶,以便座位上之乘客得自主選擇繫安全帶,加強保障行經坡地路段之安全。
撰稿人:楊蕙如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110年年3月16日騰龍通運公司一輛遊覽車於蘇花公路衝撞山壁,多人被拋飛出車外,釀6死39傷,引起社會各界對大型車行車安全的重視。大客車是目前道路上運載量最高且最重要的公共運輸載具之一,但倘若不幸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亦較其他車種為甚 。大客車之定義為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大型車除了總重量達三千五百公斤,尚具有以下特性,潛在危險更甚一般車輛:一、內輪差:大型車轉彎需要角度,會占用兩邊道路,轉彎時容易跟鄰近的車輛發生碰撞;二、視野死角:車輛越大、駕駛人看不到的視野死角越多;三、煞車距離長:車輛越重煞車效果越差,大型車的煞車距離比一般小型車來得長,載有貨物的大型車,煞車距離將更長,而高速行駛之大型車更是難以及時減速。
(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中,近年來仍以大貨車及大客車為最高肇事車種。「防止捲入裝置」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安裝使用應可減低大型車之內輪差及視野死角造成的危險及弱勢用路人的傷亡;因應大型車煞車距離長,則須透過正確使用安全帶降低事故產生之傷害。國外實驗證明,當10公斤重的兒童在時速40公里的車上遭到正面衝擊時,由於慣性定律,兒童將瞬間產生30倍往前衝的力量 ,因此成人緊抱的雙臂並無法確保兒童安全。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發生事故後,沒有繫安全帶的潛在危險在於二次撞擊,從撞擊實驗中了解沒有繫安全帶的駕駛人在車輛發生撞擊時,會因慣性原理而將人體推擠向前、向上,造成碰撞、飛出車外等,導致嚴重之傷亡。
(三)考量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駛速度較快,未繫安全帶致生風險性較高,國際上許多國家針對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輸之大客車均訂有須繫安全帶之規定。龍騰遊覽車於蘇花公路發生衝撞山壁意外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亦多次對相關議題進行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及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該次修正重點為:一、除了原規定的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增訂汽車須依規定裝設「防止捲入裝置」,違者最高可罰新臺幣(下同)2萬4千元;二、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違者最高罰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估計可減少因擦撞事故導致人車或物件遭捲入輪下,以及減少大客車發生意外時,乘客因未繫安全帶所致之傷亡,提高對乘客及用路人等之安全保障。
四、建議事項
(一)落實查核乘客繫安全帶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對業者的要求已有清楚規範。惟宣導影片播放後,業者是否實際督促查驗車上乘客確實繫上安全帶,乃成確保乘客安全之關鍵。
(二)提供適合兒童之增高墊(椅)
我國此次修法規定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須繫安全帶,應可有效降低車禍時兒童的潛在傷亡,也為親子出遊及團遊多一層保障。惟4歲至國小低年級階段學童,如坐於一般成人座位繫上安全帶,恐因身高較矮致安全帶局部壓迫脖頸而產生抗拒使用安全帶之情形,爰建議營業大客車應配有增高墊(椅)供兒童乘客使用。
(三)行經山區路線公車座位應配有安全帶
現有部分公車行車路線跨市區及山路(如北投-竹子湖、木柵-平溪)。由於山路涉及坡度及轉彎,相較於平地路段應有較嚴格之規範,然目前「山區道路」之認定尚無一致標準,且目前市區公車允許乘客站立,實務上無法強制所有乘客均繫安全帶。惟為保障乘客安全,仍建議行車路線包含山區/山路之跨區公車之所有座位均裝設有安全帶,以便座位上之乘客得自主選擇繫安全帶,加強保障行經坡地路段之安全。
撰稿人:楊蕙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