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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專員弊案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1572
一、題目:理財專員弊案之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銀行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三、探討研析
(一)隨著國內經濟成長的日趨穩定,國人在維持生計以外的可支配財產亦隨之增加,故而理財投資的觀念也日漸普及。金融機構為因應金融消費者的需求,陸續推出相關服務,從早期僅針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及推銷的各項理財投資商品及服務,轉而推向一般廣大的金融消費者。此外,近年來在金融科技創新的風潮下,許多新興金融商品大量上市,金融消費者可選擇的理財投資商品,也從傳統的黃金、外幣、定期存款、儲蓄保險、股票及債券等,擴充到共同基金、期貨、連動債、選擇權等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投資商品 。一般缺乏金融專業知識的消費者,在面對各項新興金融商品時,總有莫衷一是,無從下手的無力感,對於專業的理財投資服務需求度極高,也因此金融機構的財富管理業務比重越來越高。
(二)臺灣財富管理市場近十年來快速成長,由一般商業銀行、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證券商開設的財富管理機構,也如雨後春筍般地紛紛成立,財富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即一般所稱的理財顧問或理財專員(以下簡稱理專),優秀的理專除了必須掌握各項金融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了解客戶的投資屬性、理財目標,為其進行客製化的資產配置服務,包括精準挑選理財工具、審慎評估各種投資風險、掌握適當的投資時機、判斷投資比重、長期且連續的投資計劃等,讓客戶對其服務有信心,方能建立長久的交易關係,以保障一定的業務績效來源。
(三)近年來隨著財富管理市場的逐漸飽和,理專相互間的競爭也愈見激烈,為了獲取更多業績或個人利益,有些理專不惜鋌而走險,不但有違規操作者,或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者,甚至有私自挪用客戶資金及盜領客戶存款的情形發生。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就金融機構理專弊案開罰數千萬元,據報載,金管會針對理專弊案開出的罰單已占總罰鍰數近15% ,可見實務上理專違規的情況嚴重,因而引發民眾對此之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應導正以績效為導向的理專管理模式
金管會為規範金融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於2005年即發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並責成銀行公會訂定「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其後又陸續發布其他金融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亦要求各金融業之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而為防堵理專弊案的發生,金管會另於2019年要求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即俗稱之「理專十誡」,然而理專弊案並未因此減少,為此,金管會復於2021年要求銀行公會加強該作業原則,包括要求銀行加強防範理專自製對帳單給客戶、與客戶有私下資金往來等行為,並於2022年元旦開始執行。然而究其理專弊案之發生原因,固然源於理專個人守法觀念薄弱,而在管理面上,金融機構長久以來,以績效為導向的理專管理模式,使得理專在高度業績壓力之下,不惜鋌而走險,應為理專弊案層出不窮的重要因素。爰此,金管會允宜與業者共同研究,如何合理化理專的管理模式,兼顧績效與合規,如此方能從源頭減少理專弊案的發生。
(二)建議加強對理專弊案之常識宣導
依照金管會針對理專弊案之研究,其態樣共分4類、21種,包含理專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資金往來;理專的不同客戶留有相同手機號碼、地址、郵件信箱;理專留存或代保管客戶的印章、存摺、存單、保單、網銀帳密、客戶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理專自製對帳單;理專頻繁或大量從事高風險投資;理專差勤狀況不正常且信用狀況不佳;理專不讓主管或同事認識自己的客戶;理專日常有購買奢侈品的行為且與收入明顯不相當等 ,其中絕大多屬事項都與客戶間之互動有關,縱然金融機構可透過內部稽核或交叉比對等方式查察,不過如能由客戶端及早察覺異狀,如此方能有效防堵理專弊案之發生。爰此,建議加強對財富管理客戶理專弊案之常識宣導,以提高客戶的警覺性,藉以增加保障自身權益之能力。


撰稿人:安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