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攻擊性寵物飼養管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571
一、 題目:具攻擊性寵物飼養管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三、 探討研析
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又按農委會依前開授權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計6種危險性犬隻及其混血犬隻,於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有成年人伴同,並以1.5公尺以內之繩或鍊牽引,且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然而近期比特犬攻擊貓犬及人類之事件頻傳,甚至有幼童遭咬死,引起社會大眾對具攻擊性寵物之關注。為加強比特犬管理,避免再度發生傷亡,日前農委會業依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告比特犬及其混血犬隻等具攻擊性的大型犬自111年3月1日起,屬禁止飼養、輸入及繁殖之動物。依「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第3點規定,111年3月1日前已輸入或飼養之比特犬,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後,始得繼續飼養,且除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外,不得自行繁殖比特犬;完成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應再行登記備查。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另外,針對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配戴透氣口罩之防護措施,考量實務上如比特犬等短鼻犬不易尋得合適之透氣口罩,爰農委會預告修正「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增訂第3點第2項規定,飼主亦得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寵物。
四、 建議事項
(一) 比特犬登記備查緩衝期間應留意棄養問題
禁止飼養及輸入比特犬之公告係自111年3月1日生效,法令生效前,民眾仍有飼養及輸入之權利,但法令生效後即禁止飼養及輸入比特犬,既有飼養比特犬之飼主則有1年緩衝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備查後,始得合法繼續飼養。然而禁養公告一出,加上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恐有部分飼主因害怕麻煩而隨意棄養,針對登記備查緩衝期間可能產生之比特犬棄養潮,主管機關應及早擬定對策,避免產生更多社會安全問題。
(二) 加強飼養寵物前之教育宣導
近年來受到少子化、老年化之影響,飼養寵物的人口越來越多,然而照顧寵物所需心力、時間與金錢不容小覷,過程中也常遭遇各種棘手難題。尤其是飼養具攻擊性寵物,其所應具備的飼養知能及負擔的飼養責任更甚於一般寵物,然而民眾常出於一時興起就飼養,並不了解自身習性或環境是否適合飼養該等具攻擊性寵物,因此透過飼養寵物前之生命教育課程,建立正確的飼養觀念,影響民眾對於寵物生命的態度,進而強化飼主責任。
(三) 強制投保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隨著國人飼養寵物之數量逐年攀升,為因應龐大寵物市場所需,提供寵物各式商品及服務之新興行業亦蓬勃發展,寵物保險即是其中一例。寵物保險之保障內容除常見之疾病醫療賠償外,也包括寵物行為造成他人體傷或財損之侵權責任賠償。考量具攻擊性寵物之潛在危險性,或得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精神,強制飼主投保一定額度之寵物侵權責任保險,以確保攻擊事件發生後,受害者不會求償無門。
撰稿人:吳欣宜
二、所涉法規
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三、 探討研析
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又按農委會依前開授權公告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計6種危險性犬隻及其混血犬隻,於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有成年人伴同,並以1.5公尺以內之繩或鍊牽引,且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然而近期比特犬攻擊貓犬及人類之事件頻傳,甚至有幼童遭咬死,引起社會大眾對具攻擊性寵物之關注。為加強比特犬管理,避免再度發生傷亡,日前農委會業依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告比特犬及其混血犬隻等具攻擊性的大型犬自111年3月1日起,屬禁止飼養、輸入及繁殖之動物。依「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第3點規定,111年3月1日前已輸入或飼養之比特犬,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後,始得繼續飼養,且除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外,不得自行繁殖比特犬;完成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應再行登記備查。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另外,針對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配戴透氣口罩之防護措施,考量實務上如比特犬等短鼻犬不易尋得合適之透氣口罩,爰農委會預告修正「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增訂第3點第2項規定,飼主亦得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寵物。
四、 建議事項
(一) 比特犬登記備查緩衝期間應留意棄養問題
禁止飼養及輸入比特犬之公告係自111年3月1日生效,法令生效前,民眾仍有飼養及輸入之權利,但法令生效後即禁止飼養及輸入比特犬,既有飼養比特犬之飼主則有1年緩衝期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備查後,始得合法繼續飼養。然而禁養公告一出,加上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恐有部分飼主因害怕麻煩而隨意棄養,針對登記備查緩衝期間可能產生之比特犬棄養潮,主管機關應及早擬定對策,避免產生更多社會安全問題。
(二) 加強飼養寵物前之教育宣導
近年來受到少子化、老年化之影響,飼養寵物的人口越來越多,然而照顧寵物所需心力、時間與金錢不容小覷,過程中也常遭遇各種棘手難題。尤其是飼養具攻擊性寵物,其所應具備的飼養知能及負擔的飼養責任更甚於一般寵物,然而民眾常出於一時興起就飼養,並不了解自身習性或環境是否適合飼養該等具攻擊性寵物,因此透過飼養寵物前之生命教育課程,建立正確的飼養觀念,影響民眾對於寵物生命的態度,進而強化飼主責任。
(三) 強制投保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隨著國人飼養寵物之數量逐年攀升,為因應龐大寵物市場所需,提供寵物各式商品及服務之新興行業亦蓬勃發展,寵物保險即是其中一例。寵物保險之保障內容除常見之疾病醫療賠償外,也包括寵物行為造成他人體傷或財損之侵權責任賠償。考量具攻擊性寵物之潛在危險性,或得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精神,強制飼主投保一定額度之寵物侵權責任保險,以確保攻擊事件發生後,受害者不會求償無門。
撰稿人:吳欣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