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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低價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574
一、 題目:進口低價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評析
二、 所涉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關稅法第49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公司老闆動用私人帳戶,私下經營網路電商,國稅局表示,查獲相關行為後,除補稅之外,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當中都有罰則,將從重開罰。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準此,不論是實體銷售或網路銷售,境內電商或境外電商,均應課徵營業稅並且負擔相同之稅負,始符合租稅公平。然而,現行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惟如屬「進口次數頻繁」者,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此種設定低價免稅門檻,不僅造成地下金流之嚴重漏洞,更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 OECD對進口低價貨物免稅門檻之建議
有關檢討進口低價貨物免稅門檻之建議,OECD指出,面對電子商務交易所帶來的問題之一,是消費者透過網路向境外供應商購買實體貨物日益增加,由於各個國家考量課稅稽徵成本及其他管理因素之下,各國海關對於過境貨物營業稅課徵的起徵點均不同,但OECD發現無論起徵點為何,此類型進口低價免稅貨物的數量逐年增加,不僅造成加值稅稅收流失(稅基侵蝕),亦對本地業者產生了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可能會促使遭受不公平對待的國內企業將業務遷移到境外,日後將會影響國內就業與稅收的問題,是故應重新檢討進口低價貨物免稅制度。由於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之興盛,免營業稅之低價進口商品大量成長,造成各國營業稅稅收大幅減少(流失),對國內供應商亦造成潛在競爭壓力,倘稅務稽徵機關能透過新技術提升進口商品營業稅稽徵效率,各國應降低其免稅標準,進而取消免稅門檻,以提升稅收 。
OECD的專責小組認為,如果可以提高低價貨物進口流程和加值稅徵收效率,政府較有機會與能力去考慮降低進口貨物加值稅起徵點到達合適的門檻,並改變原有作業模式以解決或因應可能會發生的相關稅務問題,並提供:傳統徵收模式、買受人徵收模式、銷售者徵收模式及中介業者徵收模式等4 種徵收進口低價貨物加值稅模式,供會員國及非會員國進行進口低價貨物之綜合風險判斷方法。專責小組並認為中介業者徵收模式可提高稅捐稽徵效率,透過中介業者收取稅款,會將境外供應商的依從成本降至最小,若該中介業者在進口國有實體機構(例如:快遞業者、郵遞業者、電子商務平台等等),效果會是最好的。
四、 建議事項
(一) 中介業者徵收模式可提高稅捐稽徵效率
我國現行進口貨物,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其營業稅乃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或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正符合上開OECD專責小組所認為,透過中介機構(例如:快遞業者、郵政業者、電子商務平台等等)收取稅款,可提高稅捐稽徵效率,是效果最好的徵收模式。
(二) 進口低價貨物免營業稅規定應取消
按免徵營業稅門檻(de minimis)之設置,本為稽徵經濟、成本效益與服從成本考量,應隨稽徵成本、人力負荷、資訊技術、價格彈性、物價指數、商業環境變遷等而調整 。現行進口貨物,透過快遞業者或郵政業者代收,是效果最好的徵收模式已如前述;況若要再判斷低價進口貨物是否屬「進口次數頻繁」,亦即,是否「同一收件人」、「於半年度內依規定放行逾6次」 ,豈非更要增加稽徵成本。爰建議現階段應可隨國際作法,取消低價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以利國內零售店面與國外電商平臺有公平且相同之競爭基礎,維持稅制公平性,並避免利用進口低價免稅造成稅基流失。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