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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任導護工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577
一、 題目:教師任導護工作問題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律
教師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緣起
據報載 ,高雄市一名國中教師去(110)年12月1日執行導護工作時遭一輛闖紅燈小客車撞飛命危。此件不幸事故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也讓爭議多年的教師應否擔任交通導護問題再次成為輿論焦點。
(二)相關統計
根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統計 ,自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1日止,有關學校導護志工、教師、警衛等執行導護工作,發生交通意外事件計11件13人,其中教師1件1人。
(三)主要意見
1.教師團體: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認為,學校範圍外不屬於校務,為了維護學生上學安全,指揮交通應屬交通警察或義交的工作,不該加諸於學校教師;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則表示,教師並非指揮交通者,學校卻不斷要求老師去指揮交通、擋車,教育部應盡快提出具體作為,不要再以「老師應該有教育愛」當作推諉卸責的護身符,否則不排除發起不合作運動,讓全國教師退出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
2.校長:有校長表示,老師站導護被撞的不幸事件發生後,校內老師人心惶惶,學生和家長也很擔心,盼整合導護人力安心上工 。
3.家長: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認為,家長志工多是受老師感召才加入導護行列,若因單起事故改變作法,不符比例原則 。
4.學者:有學者認為,警力有限下,有效利用導護老師是合理的,不該因噎廢食。建議可再加強導護安全訓練,或比照義交訓練 。
5.立委:有立委表示,車禍發生後,不僅交通部沒有任何改善計畫,教育部也只是無關痛癢地照本宣科,不該讓導護從兒童後盾淪為「肉盾」,應檢討學校周圍斑馬線及交通號誌的規定,釐清導護權責範圍,加強工作者權益與保障 。
6.律師:有律師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雖提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但沒有明定應由誰擔任,才會發生問題。且不論由老師、志工家長或學生擔任,都是未受專業訓練的人士,建議應修法由專業人士擔任學校導護 。
四、 建議事項
(一)應朝法制化方向努力
校外交通導護可說是一項高風險工作,值勤過程中只要發生任何閃失或事故,都可能為學童、用路人或值勤者本人帶來嚴重的人身安全危害,上開導護教師被撞昏迷的不幸事件即為一例。惟長久以來,在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及保障下,教師被要求用教育熱忱來執行高風險的交通導護工作,洵屬不當,爰建議朝法制化方向努力。首先,應明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及第82條)所定「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涵蓋對象為何?是否包括學校教師?倘若認定導護工作屬學校事務且為教師的責任或義務,應納入「教師法」加以規範。否則按現況,由於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因而未相對提供導護教師必要且充分的值勤權益與保障措施。再者,應釐清學校交通導護的值勤範圍與工作內容。基於教師並非交通執法人員,其本職不在指揮或督導交通,而在引導或維護學生通行安全,允宜限定其導護範圍於校門口及學校周圍,較為合理適當。
(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學童交通導護工作多落在中小學校,依「地方制度法」,國民中小學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故目前各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主要依循各縣市政府相關指示或規定辦理。據了解,部分縣市未強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部分則明白揭示教師應負「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責任,不得拒絕」之積極義務;部分則將交通導護納入教師聘約或考核事項。整體而言,出現各地方政府要求與作法不一的現象。惟有關教師權利義務之事項,理應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不該因教師所處地域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是以,針對教師應否擔任交通導護爭議,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實責無旁貸,似不宜再以國民教育非中央主管事項,交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爰建議回歸憲法第108條及教育基本法第9條之意旨,就有全國統一必要之事項,由中央立法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三)跨部會共謀解決之道
學童交通安全議題涉及的不僅是教育,還包括交通及警政(內政)等機關,需要各環節的配套與協調運作,方能畢竟其功。爰建議由行政院召集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共謀解決之道,讓學童可安心上學。例如,全面清查各學校周邊危險路口(段),透過增設交通號誌、人行專用道及減速墊等進行易肇事路段(口)改善;加派交通警察或義警協助處理交通導護;在學校附近路口裝設違規拍照儀器,並加重在學童上下學時間違規之罰則;以及有效落實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等事宜。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