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限制酒類廣告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580
一、題目:酒駕與限制酒類廣告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刑法、菸酒管理法、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三、探討研析
(一)110年12月26日晚間高雄男子黃子洋涉無照酒駕衝撞上林姓男子一家4口,釀1死3傷,雄檢在案發後第18天偵結,認為黃子洋具不確定故意殺人,依涉犯不能安全駕駛、殺人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重判 。111年1月12日立法院臨時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從六百至三千元罰鍰,提高到六千至一萬五千元;此外,駕駛若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以求脫罪,比照拒絕酒測處罰;並明定十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對此,法界人士多表贊成,認為基於保護民眾生命安全、財產的重要公益,公布姓名、照片未違反比例原則 。
(二)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標準;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據英國的研究,酒精濃度0.25至0.4時意外事故發生率為不喝酒的人之2倍,若高至0.75或以上,更竄升至10倍到20倍。喝完酒等酒精的自然代謝需要時間。酒精在肝臟代謝,以體重70公斤的人來說,喝360毫升的啤酒或30毫升的威士忌,其攝取的酒精約12~16公克,代謝時間至少需要1.5小時 。
(三)要減少因酒駕造成的社會成本及人員死傷,除了推廣代駕制度、端正國人拚酒等不良習性外,亦應從禁止兒童及青少年飲酒並保護其減少受酒類廣告之影響著手。有關保護未成年人接觸酒類的法制,現行法中除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直接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外 ,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同法第32條規定:「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廣告準用之。」,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廣告得指定時段播送,酒類廣告之播送亦不例外。
四、建議事項
(一)延後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8年訂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規定,公告「指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為每日21時至翌日6時止。」惟依我國目前社會常態,晚上9點青少年半數以上尚未入睡,致青少年仍有暴露於酒類廣告及受其誘導之風險,爰建議將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延後至晚間10點始得開始播送。
(二)主管機關應注意新興媒體之酒類廣告
過去酒類主要透過電視及平面媒體刊登廣告,或透過酒促人員在特定餐飲場所對用餐客人進行面對面行銷。近十餘年網路興起,酒商紛紛成立網站、臉書、LINE群,介紹商品並傳遞出喝酒的美好感受等訊息。另網紅在臉書的直播、飲酒同好社群的分享文,均可能直接或間接被未成年人閱覽。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飲酒行為,惟依目前網路資訊傳播之情形,未成年人仍極易接觸酒類訊息,爰建議酒類相關網站、LINE群、臉書之頁面(含分頁),亦須如同電視及平面廣告,明顯標示「未成年請勿飲酒」、「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另酒類網路社群在受理新成員加入時,亦應實名審核申請人確已成年,方能減少未成年人受酒精之戕害。
撰稿人:楊蕙如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刑法、菸酒管理法、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三、探討研析
(一)110年12月26日晚間高雄男子黃子洋涉無照酒駕衝撞上林姓男子一家4口,釀1死3傷,雄檢在案發後第18天偵結,認為黃子洋具不確定故意殺人,依涉犯不能安全駕駛、殺人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重判 。111年1月12日立法院臨時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從六百至三千元罰鍰,提高到六千至一萬五千元;此外,駕駛若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以求脫罪,比照拒絕酒測處罰;並明定十年內兩度酒駕的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和違法事實。對此,法界人士多表贊成,認為基於保護民眾生命安全、財產的重要公益,公布姓名、照片未違反比例原則 。
(二)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標準;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據英國的研究,酒精濃度0.25至0.4時意外事故發生率為不喝酒的人之2倍,若高至0.75或以上,更竄升至10倍到20倍。喝完酒等酒精的自然代謝需要時間。酒精在肝臟代謝,以體重70公斤的人來說,喝360毫升的啤酒或30毫升的威士忌,其攝取的酒精約12~16公克,代謝時間至少需要1.5小時 。
(三)要減少因酒駕造成的社會成本及人員死傷,除了推廣代駕制度、端正國人拚酒等不良習性外,亦應從禁止兒童及青少年飲酒並保護其減少受酒類廣告之影響著手。有關保護未成年人接觸酒類的法制,現行法中除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直接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外 ,廣播電視法第26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同法第32條規定:「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廣告準用之。」,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廣告得指定時段播送,酒類廣告之播送亦不例外。
四、建議事項
(一)延後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8年訂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規定,公告「指定無線廣播、無線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為每日21時至翌日6時止。」惟依我國目前社會常態,晚上9點青少年半數以上尚未入睡,致青少年仍有暴露於酒類廣告及受其誘導之風險,爰建議將電視之酒類廣告播送時段延後至晚間10點始得開始播送。
(二)主管機關應注意新興媒體之酒類廣告
過去酒類主要透過電視及平面媒體刊登廣告,或透過酒促人員在特定餐飲場所對用餐客人進行面對面行銷。近十餘年網路興起,酒商紛紛成立網站、臉書、LINE群,介紹商品並傳遞出喝酒的美好感受等訊息。另網紅在臉書的直播、飲酒同好社群的分享文,均可能直接或間接被未成年人閱覽。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飲酒行為,惟依目前網路資訊傳播之情形,未成年人仍極易接觸酒類訊息,爰建議酒類相關網站、LINE群、臉書之頁面(含分頁),亦須如同電視及平面廣告,明顯標示「未成年請勿飲酒」、「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另酒類網路社群在受理新成員加入時,亦應實名審核申請人確已成年,方能減少未成年人受酒精之戕害。
撰稿人:楊蕙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