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罰寫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588
一、題目:學童罰寫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實務上不少學童因罰寫寫不完,一直哭,不敢睡覺,或因罰寫無法下課,甚至上廁所時間都被影響。對此,有諮商心理師表示,罰寫讓孩子被囚禁在文字獄中,逐漸厭惡學習,最終產生放棄學習的結果 。
在教育現場,當學童成績未達標準或題目答錯時,教師往往會以罰寫加深學童印象。此外,當學童有不當行為時,罰寫也是教師管教措施之一。但因罰寫程度不一,當學生必須帶回家繼續寫,甚至三更半夜還寫不完,就容易引發家長質疑,甚至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連署呼籲「請教育部禁止學校老師以罰寫的方式來處罰學生成績未達標準與題目答錯」 。
罰寫是否違法,教育部表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規定,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包含「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及「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至於罰抄大量課文是否構成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將就個案案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於調查後進行判斷。另一方面,本案教師要求若學生沒有準時繳交罰抄課文即不得下課,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教師此種要求已與前開規定未符,仍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
有關罰寫問題,須釐清其是否構成體罰或其他違法處罰。早年我國學者認為體罰的方式可分為責打、維持特定姿勢、激烈運動與從事特定作業等4類 。依此種分類方式,罰寫亦屬於從事特定作業之體罰種類。但教育部於2007年修正輔導管教注意事項時,對體罰作出較為限縮之定義。依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點及其附表一之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至於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據此,罰寫雖不構成體罰,但教師如基於處罰之目的命學童寫作業,而使學童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者,仍可能構成違法處罰。
四、建議事項
為有效處理罰寫對學童所帶來之問題,本文擬提供以下建議:
(一)罰寫的「量」宜有具體上限規定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祕書長同時也是新北市北新國小教師表示,罰寫是教師對學生的正向管教措施之一,但要適量,考量學生每天作業之外,是否還能負擔,她會控制在「半小時內可寫完」的量 。目前有關罰寫的「量」,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8款僅要求應「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欠缺具體之規定,建議參照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13款有關罰站之規定(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就有關罰寫的「量」,訂定具體上限規定,讓教師有所依循。
(二)以「適當增加作業」取代「罰寫」
依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9點規定,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20點各款所列行為者 ,教師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另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等一般管教措施。換言之,當學童僅因成績未達標準與題目答錯情況下,老師不應採取「罰寫」作為處罰措施,但得要求學童訂正或採取適當增加作業等管教措施。
當學童有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0點所列不當或違法行為時,教師雖得採取「罰寫」作為處罰措施。但從教育心理學而言,罰寫會將學習與處罰產生心理上之連結,從而導致學童厭惡學習,不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建議在名稱與內涵上以「適當增加作業」之管教措施取代「罰寫」之處罰措施,以建立師生的正確認知。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實務上不少學童因罰寫寫不完,一直哭,不敢睡覺,或因罰寫無法下課,甚至上廁所時間都被影響。對此,有諮商心理師表示,罰寫讓孩子被囚禁在文字獄中,逐漸厭惡學習,最終產生放棄學習的結果 。
在教育現場,當學童成績未達標準或題目答錯時,教師往往會以罰寫加深學童印象。此外,當學童有不當行為時,罰寫也是教師管教措施之一。但因罰寫程度不一,當學生必須帶回家繼續寫,甚至三更半夜還寫不完,就容易引發家長質疑,甚至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連署呼籲「請教育部禁止學校老師以罰寫的方式來處罰學生成績未達標準與題目答錯」 。
罰寫是否違法,教育部表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規定,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包含「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及「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至於罰抄大量課文是否構成違法處罰或不當管教,將就個案案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於調查後進行判斷。另一方面,本案教師要求若學生沒有準時繳交罰抄課文即不得下課,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規定,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教師此種要求已與前開規定未符,仍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
有關罰寫問題,須釐清其是否構成體罰或其他違法處罰。早年我國學者認為體罰的方式可分為責打、維持特定姿勢、激烈運動與從事特定作業等4類 。依此種分類方式,罰寫亦屬於從事特定作業之體罰種類。但教育部於2007年修正輔導管教注意事項時,對體罰作出較為限縮之定義。依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4點及其附表一之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至於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據此,罰寫雖不構成體罰,但教師如基於處罰之目的命學童寫作業,而使學童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者,仍可能構成違法處罰。
四、建議事項
為有效處理罰寫對學童所帶來之問題,本文擬提供以下建議:
(一)罰寫的「量」宜有具體上限規定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祕書長同時也是新北市北新國小教師表示,罰寫是教師對學生的正向管教措施之一,但要適量,考量學生每天作業之外,是否還能負擔,她會控制在「半小時內可寫完」的量 。目前有關罰寫的「量」,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8款僅要求應「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欠缺具體之規定,建議參照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13款有關罰站之規定(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就有關罰寫的「量」,訂定具體上限規定,讓教師有所依循。
(二)以「適當增加作業」取代「罰寫」
依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19點規定,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20點各款所列行為者 ,教師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另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7款、第8款規定,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等一般管教措施。換言之,當學童僅因成績未達標準與題目答錯情況下,老師不應採取「罰寫」作為處罰措施,但得要求學童訂正或採取適當增加作業等管教措施。
當學童有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0點所列不當或違法行為時,教師雖得採取「罰寫」作為處罰措施。但從教育心理學而言,罰寫會將學習與處罰產生心理上之連結,從而導致學童厭惡學習,不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建議在名稱與內涵上以「適當增加作業」之管教措施取代「罰寫」之處罰措施,以建立師生的正確認知。
撰稿人:傅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