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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修法方向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590
一、題目:打炒房修法方向評析
二、所涉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為遏止近期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利用不實實價登錄墊高交易價格等新型態炒作行為,內政部於110年12月9日部務會報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包括: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換約轉售;嚴懲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動產炒作行為;預售屋買賣契約解約時須申報登錄:私法人取得住宅用房屋採許可制;建立不動產炒作銷售、買賣或成交資訊申報違規的檢舉及獎金制度 。
(二)內政部表示,實價登錄2.0新制自110年7月上路以來,計有9.5萬筆預售屋銷售資料,而同期間在網路平臺上約有1.8萬筆預售屋待換約資訊,等同有近2成的預售屋交易者想在短時間內獲利了結,顯示換約是預售屋炒作最重要的管道。據瞭解,近期預售屋銷售建案多採分批限量銷售,炒房客常利用揪團簽約後再「換約轉售」的手法,製造搶購完銷假象,造成消費者恐慌,促使建案售價上漲。限制預售屋換約可遏止假性買賣炒作,使市場回歸理性交易與合理交易價格 。
(三)有不動產專家指出,預售屋實價登錄在市場多頭時會助漲房價,有時預售屋成交價揭露後,部分個案就會調漲價格,「實價」變成「時價」 ,房價就此越墊越高 ;增訂預售屋禁止換約規定,往後民眾只能向建商購屋或解約,解約時須支付高額違約金恐不利於消費者;此外,政府對於「炒房」尚無明確定義,把私法人、預售屋換約者當成炒房客並祭出刑罰,恐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 。
四、建議事項
(一)制度漏洞宜儘速填補
預售屋買賣納入實價登錄後,由於現行規定並未要求「換約須申報登錄」及「解除契約須撤銷原登錄資訊」,導致不肖業者藉此漏洞,以不實的實價登錄資訊拉抬建案行情再解約退戶,或聯合投資客透過轉售換約來欺罔消費者 ,而類此違法行為,除非買賣雙方或內部人士主動檢舉,若要主管機關逐件稽查,誠屬不易。為確保實價登錄資訊正確性,杜絕預售屋市場炒作,建議行政院應儘速將相關修法草案送請本院審議,並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及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維護不動產市場穩健發展。
(二)審慎檢討刑罰之必要性
草案擬針對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動產炒作行為,處新臺幣100萬至500萬元罰鍰;造成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不安等而損及公眾或他人情形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至5,000萬元罰金。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選擇以刑罰為制裁違法行為的手段時,應衡酌其必要性;且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必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擬增訂刑罰之條文即應依前開原則審慎予以檢討,以避免過度犯罪化,或因內容流於空泛而形同具文 。
(三)衡平保障消費者權益
按預售屋契約轉讓,係屬契約承擔 ,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買受人將合約轉售第三人,經出賣人承認,即生效力。前開草案限制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亦即限制買受人選擇締約相對人之自由。若不轉售予前述親屬,買受人僅能向建商要求解除契約。惟依目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解約違約金最高可達房地總價款金額15%,對買受人而言,似嫌過重,建請主管機關宜配合修法,酌予調降預售屋及新建成屋定型化契約關於解約違約金上限之規定,以衡平保障消費者權益。
撰稿人: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