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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中學位論文不公開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602
一、題目:學位授予法中學位論文不公開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學位授予法
三、探討研析
(一)某些碩博士論文基於專利、技術發現,或是特定敏感議題,數年內「暫不公開」,但近年愈來愈多人文與社會科學的碩博士論文全文被鎖住,甚至出現「鎖校園IP」,也就是限研究生校內師生才能查閱的新限制條件。多數學者認為,學術應該是開放而不是封閉,鎖論文是學術倒退的發展 。
(二)教育部曾依國家圖書館97年7月15日台圖採字第0970002209號函,於97年7月23日以台高通字第0970140061號函知專科以上學校,「學位論文應提供各界閱覽利用,俾促進學術傳播,綜上,請各校於提交博、碩士學位論文送國家圖書館時,以公開利用為原則,若延後公開則需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至多為5年,且應避免永不公開之情況。」
(三)《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四、建議事項
(一)不公開之審查機制有待加強
針對碩博士論文越來越多不公開或延後公開之現象,教育部已持續要求各大學對於不公開或延後公開之論文,應建立嚴謹的審查機制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各校審查機制是否健全,並將納入核定各學年度博碩士班招生名額之參考依據 。
《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即原則公開、例外限制。在論文提供公眾閱覽為原則上,增訂但書規定得不提供之例外情形;並設計碩、博士論文不公開之審查機制為「學校認定」,學校審查結果可分為「不予提供」(即不公開)或「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然而,「經學校認定」過於空泛,賦予學校過大之審查權,建議修正《學位授予法》,明定由「論文學位考試委員會」等審查機制加以認定。
(二)明定不公開期限以免不公開成為抄襲之保護傘
有學者提到,理論上,博碩士論文應該是學術新血超越傳統學術窠臼、典範的契機。然而,近年碩博士論文多朝著實用、功利的傾向發展,學術原創性極低。更何況,少子化、學位貶值和學術就業機會的闕如,造成將學術視為一種「志業」的研究生如鳳毛麟角般稀少 。
《學位授予法》第16條第2項但書「得不予提供」之規定,形同「永不公開」,阻礙學術傳播並成為抄襲的保護傘,建議刪除。至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其「一定期間」並不明確,實應訂定不公開之合理期限,以免期間過長而形成實質不公開。論文全文部分,我國實務上教育部曾規定不公開期限至多為5年。是以,建議修正《學位授予法》,明定不公開期限或得定5年以下之期間不為提供。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