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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子女姓氏選擇自由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601
一、 題目:原住民子女姓氏選擇自由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憲法、原住民身分法、民法、戶籍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2位學者支持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認為透過從姓取得更強力的身分認同,是目前較佳的方式 。爰本文擬從原住民子女選擇姓氏自由之問題研析。
(二)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為原住民,子女當然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同條文第2項規定,父親或母親有一方為原住民,子女會因為姓氏等因素來決定其是否得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原住民之身分。換言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原則上係以血統及親子關係為基礎,只要父親或母親之一方為原住民,子女實質上就是原住民,然在第4條第2項,卻另以原住民姓氏做為取得形式上原住民身分之條件,造成子女實質上是原住民,然形式上卻未能登記為原住民,原住民形式上身分的取得變成是浮動性的,及對於原住民女性之不公平現象。當父母有一方為原住民時,其子女會因為更改姓氏及父母離婚或死亡等因素由原住民變更為非原住民,或由非原住民變更為原住民,另在我國現行社會常態,子女出生後,絕大多數為從父姓,在原住民男子與非原住民女子結婚時,子女大多從父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結婚後,從父姓的結果,卻形成子女未能取得形式上原住民身分之不公平現象(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
四、 建議事項
(一) 原住民血統身分,不宜以姓氏作為唯一識別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經大法官會議釋字399號闡釋在案。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原則上係以血統及親子關係為基礎,只要父親或母親之一方為原住民,子女實質上就是原住民。從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限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始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僅影響渠等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同時亦限縮實質具有血統及親子關係之原住民族群發展,且僅以姓氏作為原住民身分唯一識別,恐難以凝聚零散的原住民文化與價值觀。
(二) 輔以血統標記廣納族人,更能形塑原住民文化
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從而,現行父或母之一方為原住民之子女,可能因從母姓或父姓而相異姓氏,進而依戶籍法第4條為出生登記時,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形成同一父母之子女卻因從父姓或母姓之不同,而為不同族群之奇異現象。爰建議修正原住民身分法輔以血統標記原住民身分,廣納具有原住民血統族人,更可藉由原住民血緣之聚合,形塑原住民文化與價值觀。
(三) 原住民權益保障,凸顯法規之衝突性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下,延伸各項法律對於原住民之升學、留學、就業以及服公職等權益保障,莫不基於原住民家庭下,因教育、就業及升學等各項資源之差異與文化生活背景特殊而賦予之,惟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卻凸顯生長在同一父母之家庭下子女,可能因從父姓或母姓具有原住民身分之不同,而為不同權益保障之衝突性,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撰稿人: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