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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跨業轉職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615
一、題目:移工跨業轉職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知名喜餅公司爆出勞資爭議,多名移工出面指控資方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並強迫員工以特休、補休,甚至聯合仲介在淡季逼迫移工返國等方式,來因應疫情期間營運不佳之減班休息(即俗稱的無薪假)。經多次勞資調解不成立後,今(2022)年1月24日移工團體赴勞動部陳情,呼籲儘速調查相關爭議並核准同意移工轉換雇主 。
(二)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移工引進困難,復因製造業外銷訂單暢旺,產業缺工問題嚴重,許多家事移工遂而訴求跨業轉職。勞動部指出,倘若移工得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將造成勞雇關係不穩定、增加移工引進成本、失能者照顧空窗期等問題,遂於去(2021)年8月修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準則」),移工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可跨業轉職 。
(三)1992年立法通過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針對移工跨業轉職,採完全禁止規定。2002年經修法並修訂「轉換準則」,才逐步鬆綁移工跨業轉職規定 。惟勞動部去年再次修訂「轉換準則」,造成實質限縮移工跨業轉職自由,此舉引起移工及人權團體不滿,主張廢除《就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使藍領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 。
(四)臺灣人權促進會則指出,政府不應該剝奪任何人轉換工作之自由,不論是本國勞工或是白領移工都沒有此類跨業轉職限制,勞動部僅限制藍領移工轉職,被批評是「白領從寬、藍領從嚴」,充滿階級主義色彩之差別管制 。
四、建議事項
有關移工勞動人權、失能家庭照顧權益之衝突容有討論空間。茲研提以下建議供參:
(一)逐步改善家事移工勞動條件
全球出現「搶工」浪潮,各國勞動條件勢必成為移工選擇工作地之首要考量。家事移工轉職主因是勞動條件不佳,其工作時間長、薪資低廉且不受《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障 。主管機關宜研議逐步提升家事移工勞動條件,解決國際競才及相關產業缺工問題。僅嚴格限制跨業轉換,恐影響移工來臺工作意願並使移工逃逸情形益加惡化。
(二)經濟困難家庭給予適當長照補貼
政府考量長照家庭經濟負擔及家事移工工作型態等問題,而將家事移工排除《勞基法》適用之政策,引發家事移工勞權保障不足之爭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研提對弱勢家庭,依其經濟狀況提供相應補貼,以提升家事移工勞動條件並滿足經濟弱勢民眾之長照需求。
(三)研修「轉換準則」移工亦得自行申請轉換雇主
依「轉換準則」第4條規定,如經勞動部廢止原雇主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且具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為移工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惟雇主如拖延或故意不協助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將造成移工等待期過長,影響其權益甚鉅。建議主管機關研修「轉換準則」,移工如符合相關要件,亦得自行申請轉換雇主,俾使移工轉換雇主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四)研議修法或制定專法保障移工勞權
基於移工選擇工作與雇主之自由為國際相關公約所肯認,並提昇我國之國際形象 ,主管機關宜廣邀產官學及民間團體開會討論,考量移工勞動人權、聘僱安定性、失能受照顧者權益等事項,在凝聚社會共識後,以修法或制定專法途徑,保障移工合理轉換雇主自由及相關勞動權益。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