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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主動公開對象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612
一、題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主動公開對象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期朝野立法委員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僅要求部會首長、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須定期申報財產並上網公告,相較之下,地方議會之議長、副議長及議員雖須申報財產,但申報資料毋庸上網公告,僅能在特定地點查閱,認為不該阻斷人民知的權利,主張本法應予修正,以落實陽光法案 。
(二)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本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係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為我國第一部陽光法案。本法以強制申報為手段,並搭配查閱制度以及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之主動公開制度,另有強制信託及處罰規定,以督促公職人員據實申報財產,以期落實本法立法目的。
(三)本法第6條建立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及主動公開制度,惟兩者資訊公開對象不同。依本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財產申報資料之查閱制度適用於所有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2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而主動公開制度則僅限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此等資料除應提供查閱外,並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不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四)地方九合一選舉將於今(111)年底舉行,依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如為該條第2項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之公職人員,其公職選舉之候選人,該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10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亦即,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僅有直轄市長、縣(市)長之選舉候選人須上網公告其財產申報資料,亦不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四、建議事項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其選舉候選人應納為主動公開對象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規定,除傳統之紙本刊登或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並包括利用現代網路科技方式傳送或線上查詢,亦有舉行記者會、說明會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等方式。本法所建立財產申報資料之公開制度,有被動查閱及主動公開制度,實務上,查閱制度大部分係媒體記者因新聞事件而申請,民眾甚少申請 。
有關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其選舉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應否主動公開之問題,按依本法規定,同屬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主動公開;而同屬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亦應主動公開。為利於民眾監督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達到本法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立法政策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宜比照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採一致公開標準,將其納為主動公開對象。
(二)申報資料公開方式應減少資訊公開成本
本法第6條第2項就申報資料主動公開方式,係以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方式為之,惟近年來網際網路普及,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提出之「2020台灣網路報告」,12歲以上民眾之上網率為83﹪,其中55歲以下民眾上網率則高達九成;況且自2019年底COVID-19於全球開始大流行,至今疫情仍蔓延不歇,則為落實防疫,應減少外出或避免與人接觸;而若採前述建議,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納為主動公開對象,公開人數較多。爰此,因紙本公報耗費成本較高,應考慮刪除刊登政府公報之公開方式,而以上網公告方式為之即可,以減少資訊公開成本,亦可利於外界迅速取得資料。
另於上網公告時仍應注意謹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對於「非必要範圍」之個資應進行遮蔽 ,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保障申報人權益,以符合比例原則。
(三)縣(市)議員應增列為辦理財產變動申報之對象
依本法第8條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第7條第1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本條所謂變動申報,指於定期申報時,將本法第7條第1項所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時間、原因及變動時價額),包括自願性及非自願性財產變動 ,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受理申報機關(構)。
然而,本法第8條僅明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須辦理變動申報,其餘身分毋庸辦理。若立法政策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標準一致,則本法第8條辦理變動申報之對象宜增列縣(市)議員。

撰稿人:呂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