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執行業務時人身安全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613
一、題目:清潔隊員執行業務時人身安全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環境保護機關稽查行為規範及稽查證核發管理作業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農曆春節期間,由於家家戶戶大掃除造成垃圾量大增,各地環保局清潔隊員忙於清運垃圾,卻發生有民眾於清潔隊員執勤時,在非收運點丟垃圾遭拒憤而毆打清潔隊員的事件 ,讓清潔隊員執行業務時的人身安全議題再度受到關注。
(二)雖然根據統計 ,清潔隊員職災發生原因,以於收運垃圾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最多,其他還有遭垃圾或回收物切、割、刺、擦傷等傷害,但因勸導民眾不當丟棄廢棄物行為致危害清潔隊員人身安全的議題仍時有所聞,如近年曾發生民眾未戴口罩丟垃圾遭勸導即毆打清潔隊員 、砸毀垃圾車 或辱罵清潔隊員 等事件,清潔隊員執行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遇未依規定排出垃圾之民眾,勸阻過程易因與民眾溝通落差產生爭執,甚至進而對其人身安全產生危害。
(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5條及第14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的執行機關,隸屬於上開機關的清潔隊員及稽查人員,其執行法定工作事項時屬公務員身分尚無疑義。
(四)依據廢清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進行規範,執行機關並可依地區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垃圾車司機及清潔隊員於執行業務時,均依各地方政府公告之行政命令,而有判斷廢棄物屬性、決定收取或拒絕收取等權限,未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規定排出一般垃圾,執行機關將可依廢清法第50條規定開罰。另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執行公務之清潔隊員施強暴脅迫者,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四、建議事項
(一)將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現場與稽查工作分開
地方政府清潔隊每日需透過垃圾車穿梭於大街小巷,協助清運垃圾,工作辛勞且繁重,尤其春節期間遇家戶大掃除,工作量更是驚人。清潔隊員除了須面對龐雜的垃圾處理外,若尚須面對違規民眾造成的人身安全危害,其所面臨之工作壓力,更須國人重視。遇到未依規定排出垃圾之民眾,清潔隊員基於工作現場狀況及規定,多採勸導及拒收等方式處理,易因民眾對法令認知落差、不滿遭拒收而產生爭執,故建議地方政府可研議將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現場與稽查工作分開,讓收運廢棄物現場工作的清潔隊員避免直接處理拒收、稽查、開罰等工作,保障其工作安全。
(二)加強對衝突事件之安全防護、值勤技巧之教育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為保障清潔隊員執行公務期間之人身安全,建議各地方政府應強化清潔隊員之人身安全,並於垃圾車增加隨車錄影設備,亦可考慮增加清潔隊員隨身錄影設備,除可採事後告發避免衝突及於發生糾紛時保障清潔隊員權益外,亦可增加嚇阻之作用。
以本次事件之實務狀況而言,清潔隊員依規定採拒收方式處理並無不妥,惟仍遭民眾暴力相向。因此除加強清潔隊員之個人安全防護設備外,建議透過相關案例分析與經驗分享,加強教育清潔隊員於面對類此衝突事件時的安全防護、值勤技巧及處理方式。
(三)主管機關應持續宣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落差
除交通事故外,民眾未依規定丟棄或回收廢棄物都可能造成清潔隊員的職業傷害。清潔隊員係依法令執行公務,協助讓生活環境更為清潔美好,因此主管機關宜持續加強宣導關於廢棄物清理的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對於遵守廢清法相關規定的落差,民眾也應尊重並配合清潔隊員處理家戶廢棄物,共同為保護環境努力。
撰稿人:蔡琮浩
二、所涉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環境保護機關稽查行為規範及稽查證核發管理作業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農曆春節期間,由於家家戶戶大掃除造成垃圾量大增,各地環保局清潔隊員忙於清運垃圾,卻發生有民眾於清潔隊員執勤時,在非收運點丟垃圾遭拒憤而毆打清潔隊員的事件 ,讓清潔隊員執行業務時的人身安全議題再度受到關注。
(二)雖然根據統計 ,清潔隊員職災發生原因,以於收運垃圾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最多,其他還有遭垃圾或回收物切、割、刺、擦傷等傷害,但因勸導民眾不當丟棄廢棄物行為致危害清潔隊員人身安全的議題仍時有所聞,如近年曾發生民眾未戴口罩丟垃圾遭勸導即毆打清潔隊員 、砸毀垃圾車 或辱罵清潔隊員 等事件,清潔隊員執行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遇未依規定排出垃圾之民眾,勸阻過程易因與民眾溝通落差產生爭執,甚至進而對其人身安全產生危害。
(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5條及第14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的執行機關,隸屬於上開機關的清潔隊員及稽查人員,其執行法定工作事項時屬公務員身分尚無疑義。
(四)依據廢清法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進行規範,執行機關並可依地區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垃圾車司機及清潔隊員於執行業務時,均依各地方政府公告之行政命令,而有判斷廢棄物屬性、決定收取或拒絕收取等權限,未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規定排出一般垃圾,執行機關將可依廢清法第50條規定開罰。另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執行公務之清潔隊員施強暴脅迫者,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四、建議事項
(一)將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現場與稽查工作分開
地方政府清潔隊每日需透過垃圾車穿梭於大街小巷,協助清運垃圾,工作辛勞且繁重,尤其春節期間遇家戶大掃除,工作量更是驚人。清潔隊員除了須面對龐雜的垃圾處理外,若尚須面對違規民眾造成的人身安全危害,其所面臨之工作壓力,更須國人重視。遇到未依規定排出垃圾之民眾,清潔隊員基於工作現場狀況及規定,多採勸導及拒收等方式處理,易因民眾對法令認知落差、不滿遭拒收而產生爭執,故建議地方政府可研議將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現場與稽查工作分開,讓收運廢棄物現場工作的清潔隊員避免直接處理拒收、稽查、開罰等工作,保障其工作安全。
(二)加強對衝突事件之安全防護、值勤技巧之教育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為保障清潔隊員執行公務期間之人身安全,建議各地方政府應強化清潔隊員之人身安全,並於垃圾車增加隨車錄影設備,亦可考慮增加清潔隊員隨身錄影設備,除可採事後告發避免衝突及於發生糾紛時保障清潔隊員權益外,亦可增加嚇阻之作用。
以本次事件之實務狀況而言,清潔隊員依規定採拒收方式處理並無不妥,惟仍遭民眾暴力相向。因此除加強清潔隊員之個人安全防護設備外,建議透過相關案例分析與經驗分享,加強教育清潔隊員於面對類此衝突事件時的安全防護、值勤技巧及處理方式。
(三)主管機關應持續宣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落差
除交通事故外,民眾未依規定丟棄或回收廢棄物都可能造成清潔隊員的職業傷害。清潔隊員係依法令執行公務,協助讓生活環境更為清潔美好,因此主管機關宜持續加強宣導關於廢棄物清理的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對於遵守廢清法相關規定的落差,民眾也應尊重並配合清潔隊員處理家戶廢棄物,共同為保護環境努力。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