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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614
一、 題目:退稅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稅捐稽徵法第28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稅捐稽徵法中曾喧騰一時的「陳長文條款」被修改,未來民眾若被政府課錯稅,超過15年就拿不回溢繳稅款。立法院修法前,朝野立委都曾有人表達反對意見,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表示,自己的提案版本是主張沒有時限,政府機關若課錯稅,返還本來就天公地道。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態,不排除再推動修法還原。蓋針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誤繳或溢繳稅款者,似不應由人民承擔期限之不利益,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修正內容及理由
按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財政部表示,基於法律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然而此項修正,針對可歸責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增加原條文所無之時效限制,爰引發立委及學者之不同意見。
四、 建議事項
(一) 退稅請求權時效有檢討空間
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係租稅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規範意旨在平衡與租稅實體法不相符合的財產移動,回到與租稅法定主義相符之應有狀態。法界人士分析,過去民法金錢請求權最長時效為15年,其中一項因素是資料保存不易,但這是「上個世紀的法律設定條件」,現在是數位化時代,且公法與民法對民眾法益保障,不應如此輕易劃上等號,請求權時效有檢討空間。
(二) 政府機關錯誤造成之溢繳稅款不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回顧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之背景,係因實務上發生陳長文律師因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房屋稅款長達15年之情事所引發,依該條項增訂前之規定只能退稅5年,引發輿論嘩然,促使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修正,如係因政府錯誤所致,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俗稱「陳長文條款」。然而,110年12月17日之修正公布條文 ,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顯限縮人民權利,無疑是倒退之舉,此溢繳稅款屬於政府之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換言之,政府機關錯誤造成之溢繳稅款不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方可落實人民權利之保障。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