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用人機關參與選才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2月 更新日期:111年2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盧焜鑫 編號:R01616
一、題目:用人機關參與選才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三、探討研析
為精進考選制度、提升國家用人選才效度,考試院日前舉行「用人機關參與選才的機制探索」座談會,考試院表示,現行高普初考每年為公部門甄補6,000名人力,但用人機關卻幾乎無權參與選才,長期遭批評考用落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表示,機關用人之前沒見過擬任人員,與其他國家或民間部門相較,是很罕見的作法。目前除各機關外補用人,經職缺公開公告後,從符合資格條件應徵者中,自行決定遴用程序與遴用決定,為類似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機制外,用人機關於國家考試選才機制部分僅有間接程度之參與,例如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因業務需要,新增海洋行政及海洋技術2類科,在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職能分析上,均請其表示意見。而考試院及行政院、司法院研擬之「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即在強化用人機關選才權限,建議在現行制度下,針對已採分階段考試類科,強化口試階段用人機關參與之程度,以選出最適合人員。為彌補筆試無法達到之篩選效果,走向先進民主國家政府選才制度,提高用人機關選才過程之參與,避免一試定終身,確實能使國家考選用人更能做到適才適所。
四、建議事項
(一)分階段考試,循序推動
公開統一之公務人員考試制度,雖可杜絕所謂裙帶關係或是走後門現象,但是考用分離,易招致所招募者非機關所需用者,徒增用人機關與受考人之痛若。若用人機關可於機關之願景與策略下,依據職缺特性,訂定人才招募之標準與程序;求職者亦可藉由面對面接觸,瞭解未來工作之環境與內容,以個人興趣選擇工作,經由雙方共同篩選媒合過程,更可增加適才適所之機率。1980年代後越來越多OECD國家採取以「職位」為基礎(position-based) 國家考試制度,由各部會分權彈性辦理。此人事制度,採用甄募考選辦法具有彈性,各部會可充分考量各自行政和技術方面人才之需求,不要求統一、競爭性之筆試,只要能找到最適當的人才,考試方法並不需要強制性規定 。因此,倘考選部認為公開考試仍為進用公務人員必要之條件,可參考學者建議由其舉辦類似資格之考試,考試科目以非專業之通識內容為主,後續口試或與工作相關之專業部分則由用人機關主導,並規定用人機關須組成遴選委員會,且須納入一定比例之外部委員,其外部委員資料庫可由考選部建立,應可避免遴選過程之可能弊端,推行初期建議可從各部會錄取人數較少之特種考試開始試辦,因特種考試現行已有面試機制,其爭論會更少 。
(二) 善用評核手段,強化考核
我國公務人員現行考選制度,為了強調國家考試之公平性,過度仰賴專業科目筆試方法,而缺乏針對篩選人才所需之效度測驗,例如多元之通識測驗、人格特質審查等。「一試定終身」的結果是通過高普考試的人,其人格特質未必適合擔任公務人員 。事實上,我國公務人員進用制度,於職前與在職均設有淘汰機制,職前有國家考試依據職缺設定錄取及格標準;在職用人機關則可運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規定,汰換不適任之人員。惟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統計,成功通過國考之錄取者,經由實務訓練機關評核訓練成績不合格,進而廢止受訓資格錄取者,近10年來年平均僅11人被取消受訓資格 。機關選才係權力,亦是責任與義務,是以用人機關須摒除鄉愿,澈底落實新進人員實務訓練期間評核制定,建議考量延長現行訓練期間,並運用360度評核方法,除由主管評估之外,亦納入同儕、自我以及外部顧客等多面向的績效資訊來源 ,以取得公平與客觀之評核資料,及時客觀汰除不適任人員。
撰稿人:盧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