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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少子化下照顧機器人之法制初探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618
一、題目:高齡少子化下照顧機器人之法制初探
二、所涉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簡稱醫材法)、醫療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簡稱長照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
三、探討研析
(一)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指出,15至64歲的青壯年人口於2015年達最高峰後逐年減少,老年人口於2017年超越幼年人口,2018年已成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 。人口高齡化,青壯人口負擔愈來愈重。2020年每4.5個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推估2040年每2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2070年每1.2位青壯年扶養1位老人。值得注意的是,自2043年起,預估至少長達23年的時間,老年人口均維持在700萬人以上,未來大量高齡照護需求,亟須及早因應 。
(二)2017年衛福部對於家中老年照顧者之調查資料統計結果顯示,老年照顧者之照顧時間每天達11個小時以上,且無上下班、須24小時待命,無論身心或經濟均深受影響 。現階段照顧工作已有部分交由外籍勞工或機構代勞,未來人力大量不足的情況下,交由機器人代勞 或為解決之道。倘由機器人進行照顧,將衍生一些法律議題,如機器人之定位及使用範圍、由誰負責、如何監督、醫療資訊隱私保障等,皆有探討之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適時檢討照顧機器人之法律定位及使用範圍
「2021台日照護科技技術論壇」臺日專家提出機器人用於長照有3個待克服的困境,其中之一就是「機器人業務缺乏法規依據」,即機器人的使用範圍為何?能否對被照顧者進行清潔、簡單的護理?或是只能做遞送、巡房等基本瑣事 ?照顧機器人之使用範圍涉及其法律定位,係屬「醫療器材」還是「輔具」。
現行《醫材法》規定,屬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醫療器材之品項(第3條)。該機器人如屬「醫療器材」,則須符合《醫材法》相關規範;如屬輔具,依照《長照法》規定,「輔具服務」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第10條至第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員為之(第18條)。鑑於照顧機器人係屬發展中之產業,建議衛福部適時檢討《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醫用軟體分類分級參考指引」 ,以對照顧機器人進行適當之分類分級。
(二)建立照顧機器人之相關監督機制
其中AI照顧機器人具有資訊蒐集、監測或通報等功能,現行法制《個資法》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資訊列為個資(第2條)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例外(第6條);《醫療法》對於病歷、檢查等醫療資訊相關規定於第67條至第74條,對於醫事人員、醫療機構負責人亦賦予相應之責任(第72條、第103條、第107條),惟上述規定是否足以因應,尚有檢討空間。去年(2021年)5月1日施行之《醫材法》,對於醫療器材商之管理,已納入維修業者。鑑於AI照顧機器人不見得都歸類為醫療器材,是以,針對AI照顧機器人之製造業者、維修業者,資安亦應有相關規範 。
《長照法》對於長照人員定有保密義務(第20條) ,違者並有處罰規定(第54條),但對於長照機構負責人並未明定連帶處罰。此外,《長照法》已規定,未經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影、錄音或攝影。但監看設備有除外規定(第43條) ,監看設備是否亦應符合告知後同意法則,值得深思。
綜上,面對AI照顧機器人之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現行法制尚有不足之處,宜全盤進行檢討,建議於相關法律建立機器人製造業者、維修業者、醫療機構、長照機構、醫事人員、長照人員之完善監督機制,以保障被照顧者之醫療資訊隱私。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