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遊說登記電子化之啟示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622
一、題目:加拿大遊說登記電子化之啟示
二、所涉法規
遊說法、加拿大遊說法(The Lobbying Act,LA)
三、探討研析
(一) 加拿大遊說登記法制簡介
1.為使專業遊說者(Paid Lobbyists)相關活動公開透明,加拿大於1989年制定「遊說者登記法」(The Lobbyist Registration Act,LRA),要求凡為取得報酬而代表他人或組織,意圖影響政策、取得合約、獲得補助或安排會面,而與政府官員進行溝通之行為應為登記 ;2003年該國國會通過「遊說者登記法修正案」(Bill C-15 Amendment to LRA),規定專業遊說者與政府官員之接觸涉及政府決策者,無論是否意圖影響政策,均須辦理登記;2008年該法除修正名稱為「遊說法」(The Lobbying Act,LA),並規定專業遊說者之註冊、登記必須透過網路辦理。
2.加拿大國會下設具獨立預算及專責處理人員之「遊說管理署」(The Commissioner of Lobbying) 辦理遊說行為之登記及管理事務,並由該署轄下「遊說登記處」之「調查督導」(The Investigation Directorate)負責調查遊說登記資料是否屬實;「運作督導」(The Operations Directorate)負責行政作業及檔案管理;「倫理顧問」(The Federal Ethics Counsellor)負責調查遊說者有無違法,並有傳喚關係人、調閱當事人財務資料及官方文書之權限。
(二)加拿大遊說登記程序與電子化發展
1.登記程序
加拿大遊說法所規範受有報酬之「專業遊說者」(包括諮詢遊說者、企業內部遊說者及協會內部遊說者 ),須先辦理註冊,並於進行遊說活動後10日內向遊說登記處辦理登錄;資料變動及遊說終止後30日內,另應辦理變更登記及終止登記。
2.登記事項
加拿大之遊說者僅須登錄其所屬機關(單位)之名稱,不必申報被遊說者資料及遊說活動之財務收支狀況。
3.登記方式
加拿大於1995年即要求遊說者透過電腦網路進行登錄,除相關費用由政府吸收,遊說登記處亦設置網頁及電腦設備供民眾下載使用及審閱各項登錄資訊 ;2005年完成「遊說登記系統」(The Lobbyists Registration System,LRS)之建置,遊說者可直接於網站登錄相關資料,且僅須登錄所屬機關(單位)名稱,不必登錄被遊說者及相關財務資料 ;2008年修正之「遊說法」規定所有註冊及登錄皆須透過網路辦理,遊說特定公職者並應按月登錄有關資料。
四、建議事項
(一)建置網路登記系統
加拿大政府為使遊說活動公開及政府決策透明化,逐步透過建置「遊說登記系統」及修改法令規範,要求遊說者使用電腦網路辦理註冊及資料之登錄,相關資訊並透過網路提供公眾查閱。相較於缺乏全國統一電腦登記系統之我國,無論是自行遊說或受託遊說,實務上遊說者皆須於進行遊說前以「書面」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准予遊說登記(登記事項變動後5日內及遊說終止後10日內,尚應申請變更登記及終止登記),再由受理登記單位於其自行規劃之內部作業系統登錄有關資訊,以提供公眾查閱,二者之電子化程度實有相當落差。為達遊說程序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並提高遊說者申請登記之意願,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加拿大推動登記電子化之發展經驗,建置全國統一之電腦登記系統,提供遊說者上網申辦登記之便捷手續,除降低遊說者之文書申辦成本及減輕政府部門之業務處理負擔,亦能提高公眾查閱及社會監督之效率 。
(二)簡化遊說登記事項
加拿大政府為鼓勵遊說者辦理登記,定期檢討修法免除不必要之登錄事項,遊說者僅須登錄其機關(單位)名稱,毋庸申報被遊說者資料及遊說活動之財務收支狀況。相較於兼顧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之我國,實務上申請遊說登記除應詳填遊說者及被遊說者之相關資料,尚須載明遊說之目的、內容及與遊說標的(法令、政策、議案)之關係(併附繳相關証明文件),且應每年及遊說終止時申報遊說活動之財務收支狀況,二者登錄事項之簡繁程度亦有天壤之別。為免繁瑣之登記事項對於守法遊說者形成變相懲罰,降低合法遊說者申請登記之意願 ,建議主管機關可審酌相關規範要求(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檢討現行登錄事項之必要性,刪減無謂之記載內容及申報資料,簡化遊說申請文書作業,俾提升遊說登記之辦理成效。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遊說法、加拿大遊說法(The Lobbying Act,LA)
三、探討研析
(一) 加拿大遊說登記法制簡介
1.為使專業遊說者(Paid Lobbyists)相關活動公開透明,加拿大於1989年制定「遊說者登記法」(The Lobbyist Registration Act,LRA),要求凡為取得報酬而代表他人或組織,意圖影響政策、取得合約、獲得補助或安排會面,而與政府官員進行溝通之行為應為登記 ;2003年該國國會通過「遊說者登記法修正案」(Bill C-15 Amendment to LRA),規定專業遊說者與政府官員之接觸涉及政府決策者,無論是否意圖影響政策,均須辦理登記;2008年該法除修正名稱為「遊說法」(The Lobbying Act,LA),並規定專業遊說者之註冊、登記必須透過網路辦理。
2.加拿大國會下設具獨立預算及專責處理人員之「遊說管理署」(The Commissioner of Lobbying) 辦理遊說行為之登記及管理事務,並由該署轄下「遊說登記處」之「調查督導」(The Investigation Directorate)負責調查遊說登記資料是否屬實;「運作督導」(The Operations Directorate)負責行政作業及檔案管理;「倫理顧問」(The Federal Ethics Counsellor)負責調查遊說者有無違法,並有傳喚關係人、調閱當事人財務資料及官方文書之權限。
(二)加拿大遊說登記程序與電子化發展
1.登記程序
加拿大遊說法所規範受有報酬之「專業遊說者」(包括諮詢遊說者、企業內部遊說者及協會內部遊說者 ),須先辦理註冊,並於進行遊說活動後10日內向遊說登記處辦理登錄;資料變動及遊說終止後30日內,另應辦理變更登記及終止登記。
2.登記事項
加拿大之遊說者僅須登錄其所屬機關(單位)之名稱,不必申報被遊說者資料及遊說活動之財務收支狀況。
3.登記方式
加拿大於1995年即要求遊說者透過電腦網路進行登錄,除相關費用由政府吸收,遊說登記處亦設置網頁及電腦設備供民眾下載使用及審閱各項登錄資訊 ;2005年完成「遊說登記系統」(The Lobbyists Registration System,LRS)之建置,遊說者可直接於網站登錄相關資料,且僅須登錄所屬機關(單位)名稱,不必登錄被遊說者及相關財務資料 ;2008年修正之「遊說法」規定所有註冊及登錄皆須透過網路辦理,遊說特定公職者並應按月登錄有關資料。
四、建議事項
(一)建置網路登記系統
加拿大政府為使遊說活動公開及政府決策透明化,逐步透過建置「遊說登記系統」及修改法令規範,要求遊說者使用電腦網路辦理註冊及資料之登錄,相關資訊並透過網路提供公眾查閱。相較於缺乏全國統一電腦登記系統之我國,無論是自行遊說或受託遊說,實務上遊說者皆須於進行遊說前以「書面」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准予遊說登記(登記事項變動後5日內及遊說終止後10日內,尚應申請變更登記及終止登記),再由受理登記單位於其自行規劃之內部作業系統登錄有關資訊,以提供公眾查閱,二者之電子化程度實有相當落差。為達遊說程序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並提高遊說者申請登記之意願,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加拿大推動登記電子化之發展經驗,建置全國統一之電腦登記系統,提供遊說者上網申辦登記之便捷手續,除降低遊說者之文書申辦成本及減輕政府部門之業務處理負擔,亦能提高公眾查閱及社會監督之效率 。
(二)簡化遊說登記事項
加拿大政府為鼓勵遊說者辦理登記,定期檢討修法免除不必要之登錄事項,遊說者僅須登錄其機關(單位)名稱,毋庸申報被遊說者資料及遊說活動之財務收支狀況。相較於兼顧防止不當利益輸送之我國,實務上申請遊說登記除應詳填遊說者及被遊說者之相關資料,尚須載明遊說之目的、內容及與遊說標的(法令、政策、議案)之關係(併附繳相關証明文件),且應每年及遊說終止時申報遊說活動之財務收支狀況,二者登錄事項之簡繁程度亦有天壤之別。為免繁瑣之登記事項對於守法遊說者形成變相懲罰,降低合法遊說者申請登記之意願 ,建議主管機關可審酌相關規範要求(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陽光法案),檢討現行登錄事項之必要性,刪減無謂之記載內容及申報資料,簡化遊說申請文書作業,俾提升遊說登記之辦理成效。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