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工請假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627
一、題目:疫情期間勞工請假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國內如火如荼施打新冠肺炎(COVID-19)第3劑疫苗,勞動部重申,勞工只要接種COVID-19疫苗,或是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不限劑次,自接種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內,可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 ,惟因不可歸責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近日傳出有雇主不願給勞工疫苗接種假,勞動部強調,凡是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處分。雇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治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請其他假別,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此外,因疫情造成幼兒托育、學校停課或學生接種疫苗後產生不良反應,勞工如需親自照顧子女者,家長其中1人得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 。
(三)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行使請假權利時,必須完成請假之相關手續,始足完備適法。勞雇雙方則應秉持「誠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處理請假事宜 。
四、建議事項
有關勞工疫情期間各項請假,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避免衍生相關問題,茲研提以下建議供參:
(一)宜加強宣導勞工請假相關勞動權益事項
因應新冠疫情,勞工接種疫苗可申請疫苗接種假;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特定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防疫照顧假;若被認定應集中隔離檢疫則適用防疫隔離假。此外,若因職業上原因染疫,可請公傷病假;至於非職業原因染疫,勞工可申請普通傷病假(前30日半薪)、特休假(全薪)或事假(不給薪) 。主管機關宜結合勞工團體並透過各項社群、媒體等多元管道,針對疫情期間勞工請假相關勞動權益事項加強宣導,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
(二)研議疫情期間勞工各項出勤及權益事項法制化
為因應疫情,勞工得申請之各項假別包含「疫苗接種假」、「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或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而需請假等,目前係規定於《防治紓困條例》或散見於各主管機關函釋。為因應《防治紓困條例》訂有落日條款,並將各種假別提升至法律位階,建議主管機關研修相關法律,明定疫情期間勞工各項出勤及權益事項,以資明確。
(三)研議提高事業單位租稅優惠或相關獎勵措施
相關主管機關宜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對事業單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給付勞工各項假別全薪或半薪及其他優於勞動法令福利措施者,研議提高租稅優惠或相關補貼、補助、津貼及補償等具體獎勵措施,以增加事業單位保障勞工權益之誘因。
撰稿人:陳建欉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國內如火如荼施打新冠肺炎(COVID-19)第3劑疫苗,勞動部重申,勞工只要接種COVID-19疫苗,或是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不限劑次,自接種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內,可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 ,惟因不可歸責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薪資。近日傳出有雇主不願給勞工疫苗接種假,勞動部強調,凡是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處分。雇主如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治紓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請其他假別,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等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此外,因疫情造成幼兒托育、學校停課或學生接種疫苗後產生不良反應,勞工如需親自照顧子女者,家長其中1人得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 。
(三)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行使請假權利時,必須完成請假之相關手續,始足完備適法。勞雇雙方則應秉持「誠信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處理請假事宜 。
四、建議事項
有關勞工疫情期間各項請假,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避免衍生相關問題,茲研提以下建議供參:
(一)宜加強宣導勞工請假相關勞動權益事項
因應新冠疫情,勞工接種疫苗可申請疫苗接種假;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特定身心障礙子女可申請防疫照顧假;若被認定應集中隔離檢疫則適用防疫隔離假。此外,若因職業上原因染疫,可請公傷病假;至於非職業原因染疫,勞工可申請普通傷病假(前30日半薪)、特休假(全薪)或事假(不給薪) 。主管機關宜結合勞工團體並透過各項社群、媒體等多元管道,針對疫情期間勞工請假相關勞動權益事項加強宣導,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
(二)研議疫情期間勞工各項出勤及權益事項法制化
為因應疫情,勞工得申請之各項假別包含「疫苗接種假」、「防疫照顧假」、「防疫隔離假」,或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而需請假等,目前係規定於《防治紓困條例》或散見於各主管機關函釋。為因應《防治紓困條例》訂有落日條款,並將各種假別提升至法律位階,建議主管機關研修相關法律,明定疫情期間勞工各項出勤及權益事項,以資明確。
(三)研議提高事業單位租稅優惠或相關獎勵措施
相關主管機關宜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對事業單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給付勞工各項假別全薪或半薪及其他優於勞動法令福利措施者,研議提高租稅優惠或相關補貼、補助、津貼及補償等具體獎勵措施,以增加事業單位保障勞工權益之誘因。
撰稿人:陳建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