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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炒房祭出行政刑罰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626
一、 題目:遏止炒房祭出行政刑罰之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民法、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為遏止炒房內政部擬鐵腕修法,草案除針對炒作者科處行政罰之外,對於情節嚴重者更祭出刑罰處分,最重可處3年徒刑,引發市場譁然 。爰本文擬從遏止炒房施以刑罰處分之可行性加以探討之。
(二) 關於炒房情節嚴重者,最重可處3年之刑罰處分,係屬行政刑罰,因其為刑事特別刑法,適用刑法總則有關規定,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程序追訴、審判及處罰,有別於行政罰屬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三) 此外,另有報載更引述在德國,不僅將人民的居住權列入憲法中,更將房地產視為民生必需品,而非投資商品。根據德國《經濟犯罪法》規定,若建商制定的房價超過標準價20%,則被視為「超高房價」,將構成違法行為,出售者將面臨最高5萬歐元(約新台幣250萬元)的罰款。另外,若制訂的房價超過50%,則屬於「房價暴利」,將觸犯《刑法》並構成犯罪,出售者除了會遭罰更高罰款,甚至可能被判處最高3年徒刑 。
四、 建議事項
(一) 行政刑罰之違法構成要件宜明確,且具層升法效處罰作用
按釋字第646號解釋意旨略以,立法者為尋求對法益較周延之保護,毋待危害發生,就無照營業行為,發動刑罰制裁,應可認係在合乎事理而具有可支持性之事實基礎上所為合理之決定。是系爭刑罰手段具有必要性,可資肯定。從而,內政部修法版本將炒房情節嚴重者,施以3年刑罰制裁,若係針對國內部分炒房行為,顯已達到難以遏止及管控房市交易秩序之危害,採以較重之刑罰,應可支持。
惟,對於炒作行為而施以行政刑罰之違法構成要件宜明確定義。例如,明確規範惡意揪團購屋、製造熱銷假象、壟斷轉售牟利等炒作行為或樣態之違法要素。此外,行政刑罰應具層升處罰之法效性,原則上以行政裁罰優先,若情節嚴重、擾亂或危害房市交易健全者,則再施以刑罰處分。
(二) 預售屋具履約風險,宜加管控並導以成屋買賣
預售屋容易發生延期交屋、廣告內容與交屋間落差或品質瑕疵,甚至於建商倒閉或轉讓等問題,存有隱性履約風險。從而,往昔南部地區房價較低時,多以成屋買賣鮮少受預售屋炒作影響,反觀北部地區房價逐年高漲,買賣則以預售屋為主,也衍生一日三市之預售屋搶購炒作問題。
基於私法契約自由,固然現行法無明文限制預售屋之買賣。然而,預售屋究屬將來不動產標的之預購契約,且預售屋至成屋建造完成履約交屋,存在不可預期風險性甚高,加諸其交易價額甚鉅,不僅造成國人財產重大影響,同時可能構成金融性風險,再參照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移轉應以書面並經登記。準此,除內政部於110年12月9日研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包括全面禁止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轉售,且管制私法人購屋將採許可制,並於5年內不得移轉等5項措施外 ,關於預售屋交易隱存履約風險且涉鉅額資產,容有特別監管之必要,爰基於保障國人居住權益並維持房市合理發展及交易安全下,建議賡續修正上開法律,明文管控預售屋炒作與維護交易安全,並導以成屋買賣為宜。

撰稿人: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