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防疫旅宿費用之補助問題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632
一、題目:入住防疫旅宿費用之補助問題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Omicron本土疫情讓不少與確診者足跡重疊,遭匡列隔離住防疫旅館之民眾必須自費,引發民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於今(111)年2月18日宣布,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8日,經地方政府匡列為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並安排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隔離的人,將由中央概括承受檢疫費用,預估將有6千多人可拿回隔離費用 。
指揮中心2月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量國內疫情目前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宣布3月1日至3月31日,將適度放寬防疫措施,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另自3月7日零時起(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相關措施調整如下:「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無法符合1人1戶檢疫條件,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天檢疫。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或於防疫旅宿依民眾意願並配合房型同住1室,但單人房型小,建議以不超過2人同住為原則 。」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者亦然,相關措施如下:「居家隔離天數為10天,......隔離措施維持以『1人1室』為原則。但經指揮中心專案核定、地方政府報經指揮中心同意或經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評估家中環境不適合者......,可公費送集中檢疫所隔離 。」
四、建議事項
(一)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之法律依據有別
對於部分縣市政府要求密切接觸者至防疫旅館隔離,臺北、新北、高雄、臺中、桃園有補助,但其他縣市作法不一致之問題,引發爭議。今年2月19日指揮官陳時中公開宣示,成為密切接觸需要居家隔離者,因特殊狀況無法居家隔離,要到集中檢疫所隔離,從過去到現在都如此,以後也不會例外;中央決定一律由中央預算處理,不讓隔離者增加隔離費用。
經查,規定與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須居家隔離之法律依據,係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隔離處置措施,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入境居家檢疫之法律依據,則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加以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因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二者適用之法律依據顯有不同。對於入境居家檢疫措施者,有得徵收費用之適用,是回國住防疫旅館者,依法自有可能必須自費而無補助 。至於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而入住防疫旅館者,因無得徵收費用之規定,依法自是應由公費補助。
(二)居家隔離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規定應請主管機關明定
對於被匡列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至防疫旅館隔離者之住宿費是否補助,及若要補助應由中央抑或地方負責之爭議,指揮官於今年2月19日宣布適用期間「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8日」,惟111年2月19日之後若有相同狀況發生時,亦即公費集中檢疫所之處所不敷使用以致被匡列者必須至防疫旅館進行隔離時,中央是否就不補助了?又若要由政府補助,由於防疫旅館設施等級不同,住宿費價差很大,若一律由政府補助,民眾是否會要求入住高級旅館,或爭議其公平性,是該如何計算補助金額,亦恐有爭議。經查,對於被居家隔離入住防疫旅館者,中央予以補助住宿費與否、適用期間及補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目前尚乏具體明確的法令規定,建議相關問題處理之法源及具體規定,應請主管機關予以釐清,以利地方政府與民眾之遵循。
撰稿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Omicron本土疫情讓不少與確診者足跡重疊,遭匡列隔離住防疫旅館之民眾必須自費,引發民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於今(111)年2月18日宣布,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8日,經地方政府匡列為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並安排至防疫旅宿進行居家隔離的人,將由中央概括承受檢疫費用,預估將有6千多人可拿回隔離費用 。
指揮中心2月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量國內疫情目前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宣布3月1日至3月31日,將適度放寬防疫措施,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 。另自3月7日零時起(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10天,相關措施調整如下:「居家檢疫天數為10天......以自宅或親友住所1人1戶為原則。如家戶無法符合1人1戶檢疫條件,須入住防疫旅宿完成10天檢疫。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自宅或親友住所同住,或於防疫旅宿依民眾意願並配合房型同住1室,但單人房型小,建議以不超過2人同住為原則 。」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者亦然,相關措施如下:「居家隔離天數為10天,......隔離措施維持以『1人1室』為原則。但經指揮中心專案核定、地方政府報經指揮中心同意或經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評估家中環境不適合者......,可公費送集中檢疫所隔離 。」
四、建議事項
(一)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之法律依據有別
對於部分縣市政府要求密切接觸者至防疫旅館隔離,臺北、新北、高雄、臺中、桃園有補助,但其他縣市作法不一致之問題,引發爭議。今年2月19日指揮官陳時中公開宣示,成為密切接觸需要居家隔離者,因特殊狀況無法居家隔離,要到集中檢疫所隔離,從過去到現在都如此,以後也不會例外;中央決定一律由中央預算處理,不讓隔離者增加隔離費用。
經查,規定與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須居家隔離之法律依據,係為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隔離處置措施,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入境居家檢疫之法律依據,則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違反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加以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明定:「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因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二者適用之法律依據顯有不同。對於入境居家檢疫措施者,有得徵收費用之適用,是回國住防疫旅館者,依法自有可能必須自費而無補助 。至於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被匡列為居家隔離而入住防疫旅館者,因無得徵收費用之規定,依法自是應由公費補助。
(二)居家隔離入住防疫旅館補助規定應請主管機關明定
對於被匡列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至防疫旅館隔離者之住宿費是否補助,及若要補助應由中央抑或地方負責之爭議,指揮官於今年2月19日宣布適用期間「自110年12月14日至111年2月18日」,惟111年2月19日之後若有相同狀況發生時,亦即公費集中檢疫所之處所不敷使用以致被匡列者必須至防疫旅館進行隔離時,中央是否就不補助了?又若要由政府補助,由於防疫旅館設施等級不同,住宿費價差很大,若一律由政府補助,民眾是否會要求入住高級旅館,或爭議其公平性,是該如何計算補助金額,亦恐有爭議。經查,對於被居家隔離入住防疫旅館者,中央予以補助住宿費與否、適用期間及補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目前尚乏具體明確的法令規定,建議相關問題處理之法源及具體規定,應請主管機關予以釐清,以利地方政府與民眾之遵循。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