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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地合一2.0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634
一、 題目:企業房地合一2.0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為抑制炒房現象,財政部於2022年2月8日表示,我國自2021年7月推動房地合一2.0,企業房地合一稅率從併計營所稅改為分離課稅,因應稅制調整,財政部即日起預告修正施行細則,將企業房地合一稅列入台版最低稅負制減項,避免企業因投資不動產而落入最低稅負課稅情況。然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將企業房地合一稅列最低稅負制減項是否妥適,恐容有疑義。
(二)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修正內容及理由
為衡平營利事業與個人之短期持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稅率,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不動產規避較高之房地交易所得稅負,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增訂第2項明定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應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亦即,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四、 建議事項
(一) 企業房地合一2.0可衡平企業與個人短期炒作房地
為穩健房市發展,並落實居住正義,房地所有權人應依持有房地期間之長短,依不同稅率課徵稅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持有房地期間越短,稅率則越高。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實有助衡平營利事業與個人短期炒作房地。
(二) 僅修正施行細則不符租稅法定原則之要求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4條之4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規定,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係依其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分離課稅);並不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亦不做為最低稅負制減項。查 企業房地合一2.0之立法意旨本即為衡平營利事業與個人之短期持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稅率,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不動產規避較高之房地交易所得稅負,然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將企業房地合一稅列入最低稅負制減項乙節,致使企業與個人房地合一稅負又有不同計算方式,是否妥適?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恐非無疑。退一步言之,在租稅法定原則(租稅法律主義)之下,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釋字第622號、第640號、第674號、第692號、第703號、第706號解釋參照),從而,核屬稅基之「減項」,實應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而非僅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