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稅收超徵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7日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637
一、 題目:稅收超徵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預算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報載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於今(2022)年2月22日召開「去年稅收超徵4000億,蔡政府應還稅於民」記者會,總召曾銘宗表示,去年稅收超徵4327億元,建議發現金給中低收入戶及月薪未滿3萬元的民眾;民進黨黨團書記長陳歐珀則表示,稅收若優於預期,政府應多償債並改善財政體質。稅收超徵之緣由容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以尋求因應之道。
(二) 稅收超徵不代表有財政盈餘
按租稅收入是國家最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而所謂的稅收超徵,即是指國家實際收到的稅收超過所編列預算數;惟因預算數是在年度開始前所預先估列,與年度結算所實際收到的稅收,恐難毫無差異。至若國家的稅收足以支應各項支出,代表國家所收的稅入,超過所需要的支出,然因我國尚有公共債務,故發生稅收超徵時,並不必然代表有財政盈餘,很可能只是減少發行公債的額度或用以清償公共債務。
四、 建議事項
(一) 稅收超徵除稅收低估外亦有稅制改革空間
稅收超徵的原因,除預算編列低估所致外,另一可能性則是稅收太多。稅收太多有可能是經濟成長以致相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收入增加的結果,再加上臺股活絡,顯著挹注證交稅收,抑或者是稅制改革,例如:近年個人股利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實施房地合一課稅,取消出售土地所得免稅以及調高遺產及贈與稅最高稅率為20%等之結果。
或有主張財政部過去幾年超徵稅收,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給人民。然而稅捐稽徵機關係依法課稅,在實體法上就有法律依據而未構成不當得利,進而不發生返還問題。年度預算計畫只是預估稅收的參考基礎,並不是退稅請求權依據。惟既然發生超徵稅款情形,其顯示的意義除可能有稅收低估之外,亦表示我國稅制仍有合理化之改革空間。
(二) 宜修正預算法相關規定
當國家因稅收超徵而有財政盈餘時,是否考量退稅給人民,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何退稅在技術層面爭議頗高,無論齊頭式退稅或用以協助社會弱勢,涉及各方看法難免不相一致。建議或可修正預算法,倘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時,明定將差額作為特定使用(例如列償債基金等),如此或可消弭民眾對政府超徵稅收之疑義。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