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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併購案審查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1636
一、題目:銀行併購案審查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司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三、探討研析
(一)日前兩家外商銀行在臺子行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消費金融業務併購案,未來該併購案完成後,受讓公司除將承受讓與公司之45家實體分行,以及約3,500名員工外,預計受讓公司之資產規模將達新臺幣1,932億元、存款客戶將達50萬人、財富管理客戶將達7萬人、信用卡客戶將達270萬人,成為臺灣財務管理規模最大、信用卡發卡量第一大的外商銀行,以及全臺信用卡發卡量第6大銀行 ,因而引發金融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甚至所有金融機構的矚目,兩家銀行的客戶對於自己權益是否將遭受影響更是十分關注。
(二)金融機構的併購案件均須經過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之審查同意。今(2022)年初曾有本國金融機構之合併案,因尚存有財務健全性、資金來源、併購綜效及員工安置計畫妥適性等四大疑慮,未能通過金管會審查而遭擱置 。本次針對兩家外商銀行在臺子行的併購案,金管會表示將依據「財務要健全」、「資金要充裕」、「具備業務管理能力」及「保障客戶及員工權益」四大重點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核准。例如在財務健全部分,金管會希望受讓公司之各項指標,不僅要能符合法定最低標準,並且能超過同業平均標準;在資金充裕部分,金管會希望受讓公司資金無虞,能透過募資或自用資金進行收購;具有業務管理能力部分,金管會希望受讓公司本身須有良好的業務管理能力;保障客戶及員工權益部分,金管會表示已在讓與公司提出出售意向時,即向其國外總行及在臺子行表示關切 。
四、建議事項
(一)應關注客戶權益保障
目前在臺設立子行之4家外商銀行中,本次欲進行併購案的讓與公司及受讓公司,在臺規模及獲利分屬第1名及第4名,亦即「小併大」 ,故而在併購案完成後,未來受讓公司大多數的存款、信用貸款、財富管理及信用卡等業務之客戶,勢必多為讓與公司之既有客戶。兩家銀行基於營運考量,或囿於自身條件因素,原本給予客戶之交易條件及服務品質或有不同,再加上受讓公司與讓與公司間本即存有之規模及獲利差異,讓與公司僅能保證併購案完成前客戶權益維持不變 ,但之後其既有客戶是否仍能維持原有之交易條件及服務品質,或不無疑慮之處,金管會應對此慎重審查,以確保既有客戶之權益不受損害。
(二)業者不得影響金融普及性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行動裝置的普及,不只為民眾帶來減省時間及交通等等的便利性,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更能減少人與人接觸的機會,因此各項網路服務均有大幅成長。以零售業為例,據經濟部統計處公布之2021年12月批發、零售及餐飲業動態調查結果顯示,網路銷售在整體零售業的比重逐年攀高,尤其在疫情影響下,網路銷售去(2021)年為新臺幣4,303億元,創下有統計以來新高,年增24.5% 。
對於業者來說,網路服務不僅有增加營銷通路、開拓客源的利益,更能大幅減省實體店面的租金、水電、人力及倉儲等多項成本。在數位化的趨勢下,金融業亦受到影響。傳統銀行之經營模式以實體分行服務為中心,雖有營業時間及地點限制,或尖峰時段需久候的缺點,但是客戶能享有行員專業的面對面服務,甚至在遭遇金融犯罪時,行員亦能發揮即時防範的功能,恐非網路銀行或數位銀行所能輕易取代。此外,曾有銀行藉併購過程裁撤分行,甚至自動櫃員機(ATM),以減省成本 。目前臺灣仍存有弱勢組群或偏鄉數位落差的問題,實體分行及ATM仍為其主要獲取金融服務的管道。為免業者再次利用併購過程裁撤分行或ATM,影響國內金融普及性,甚至金融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應密切注意。


撰稿人:安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