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638
一、題目:公共藝術設置之民眾參與問題淺析
二、所涉法規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三、探討研析
所謂「公共藝術」係指公共空間中,運用公共經費及民眾參與所製作之藝術創作 。我國歷經1980年代的經濟起飛之後,民眾生活物質條件大幅改善,政府逐漸注重城市的美感,開始推動公共藝術的設置。公共藝術的表現形式非常多元,諸如紀念碑、雕塑品、建築、繪畫、陶瓷、馬賽克、掛毯、土方工程、裝置藝術、拼裝藝術、臨時展覽、慶祝特定事件的特殊裝置等均屬之。僅臺北市一地,即有超過六百件公共藝術作品 。
惟藝術作品涉及人們之主觀感受,近年來若干公共藝術即迭遭質疑。例如臺北市捷運中山站旁設置之公共藝術「音響機器人」即因播放音樂形成噪音而遭社區居民投訴 。另彰化市和平路與中華路口「三角公園」裡的「蓮花燈塔」,甚至被民眾批為最醜公共建物,目前已拆除 。
按藝術家的藝術作品通常是很個人的,公眾作為「觀者」,不須對藝術作品提出看法,但公共藝術所以有別於一般藝術,在於公共藝術目的在於提升公眾的生活美學,強調透過民眾參與,使藝術家與民眾共同創造在地的生活美學內涵 。次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民眾參與計畫。簡言之,公共藝術之設置,民眾參與是必要的部分。但過往許多公共藝術設置個案所提之民眾參與計畫,常局限於導覽、演講或編印摺頁,民眾參與性非常有限 。換言之,只有做好民眾參與,才能實現公共藝術其「公共性」之價值,提升民眾對公共藝術之接受度。
四、建議事項
為強化公共藝術中之民眾參與,本文擬提供以下建議:
(一)委員會審議階段即開放民眾參與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興辦機關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後,須送各地方政府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再辦理徵選與實體履約,而後完成公共藝術之設置。惟審議委員會審議時若未開放民眾參與,日後公共藝術作品面對民眾時,幾乎已達完成狀態,有時會發生當地民眾無法認同的困境 。為避免此種問題發生,宜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即開放民眾參與之途徑,建議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相關審議委員會作業規定,研議委員會審議時,採取開放當地民眾旁聽、邀請其到場陳述意見或增設當地民眾代表委員等方式以強化民眾參與,達成公共藝術之設置目的。
(二)重視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
民眾參與是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中非常重要之部分,除作品設置完成後之教育宣導外,更應重視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 。按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可以規劃不同參與程度的活動,例如邀請基地的使用者、周邊社區居民或學校師生共同互動、模型展覽、民眾票選、藝術工作者演講,還可以發展為參與創作、結合課程教案、社區空間營造、甚至是策劃具跨域精神的節慶活動 。此類民眾參與活動既然彰顯公共藝術之公共性,委員會審議時宜予以重視,而非草率地於作品完成後辦幾場宣導即了事。據此,建議修正相關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規定,研議民眾參與計畫應包含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活動類型等事項,以強化民眾對作品之認同並完成藝術教育之目的。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三、探討研析
所謂「公共藝術」係指公共空間中,運用公共經費及民眾參與所製作之藝術創作 。我國歷經1980年代的經濟起飛之後,民眾生活物質條件大幅改善,政府逐漸注重城市的美感,開始推動公共藝術的設置。公共藝術的表現形式非常多元,諸如紀念碑、雕塑品、建築、繪畫、陶瓷、馬賽克、掛毯、土方工程、裝置藝術、拼裝藝術、臨時展覽、慶祝特定事件的特殊裝置等均屬之。僅臺北市一地,即有超過六百件公共藝術作品 。
惟藝術作品涉及人們之主觀感受,近年來若干公共藝術即迭遭質疑。例如臺北市捷運中山站旁設置之公共藝術「音響機器人」即因播放音樂形成噪音而遭社區居民投訴 。另彰化市和平路與中華路口「三角公園」裡的「蓮花燈塔」,甚至被民眾批為最醜公共建物,目前已拆除 。
按藝術家的藝術作品通常是很個人的,公眾作為「觀者」,不須對藝術作品提出看法,但公共藝術所以有別於一般藝術,在於公共藝術目的在於提升公眾的生活美學,強調透過民眾參與,使藝術家與民眾共同創造在地的生活美學內涵 。次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民眾參與計畫。簡言之,公共藝術之設置,民眾參與是必要的部分。但過往許多公共藝術設置個案所提之民眾參與計畫,常局限於導覽、演講或編印摺頁,民眾參與性非常有限 。換言之,只有做好民眾參與,才能實現公共藝術其「公共性」之價值,提升民眾對公共藝術之接受度。
四、建議事項
為強化公共藝術中之民眾參與,本文擬提供以下建議:
(一)委員會審議階段即開放民眾參與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興辦機關編製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後,須送各地方政府之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再辦理徵選與實體履約,而後完成公共藝術之設置。惟審議委員會審議時若未開放民眾參與,日後公共藝術作品面對民眾時,幾乎已達完成狀態,有時會發生當地民眾無法認同的困境 。為避免此種問題發生,宜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即開放民眾參與之途徑,建議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相關審議委員會作業規定,研議委員會審議時,採取開放當地民眾旁聽、邀請其到場陳述意見或增設當地民眾代表委員等方式以強化民眾參與,達成公共藝術之設置目的。
(二)重視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
民眾參與是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中非常重要之部分,除作品設置完成後之教育宣導外,更應重視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 。按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可以規劃不同參與程度的活動,例如邀請基地的使用者、周邊社區居民或學校師生共同互動、模型展覽、民眾票選、藝術工作者演講,還可以發展為參與創作、結合課程教案、社區空間營造、甚至是策劃具跨域精神的節慶活動 。此類民眾參與活動既然彰顯公共藝術之公共性,委員會審議時宜予以重視,而非草率地於作品完成後辦幾場宣導即了事。據此,建議修正相關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作業規定,研議民眾參與計畫應包含設置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活動類型等事項,以強化民眾對作品之認同並完成藝術教育之目的。
撰稿人:傅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