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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癮愛滋防治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639
一、題目:藥癮愛滋防治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精神衛生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探討研析
(一)台灣露德協會洄瀾減害復元中心,日前在花蓮婦幼親創園區辦理2022年洄瀾藥癮暨愛滋感染者社區照顧研討會。會中提及花東的藥癮愛滋感染者,往往同時具有同志及原住民的身分,藥癮暨愛滋感染者所遭遇的汙名及不被理解,包含因為性傾向身分不被家人接納、感染身分難以與他人建立關係、早年的受暴經驗或是遭受性侵害等,「多重交織的創傷讓一個人高度依賴非法精神作用物質,且家庭陷入困境。」 。
(二)藥癮與愛滋都是受歧視最嚴重的疾病,藥癮於現行《精神衛生法》屬精神疾病(第3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第22條)。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第23條)。《愛滋條例》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第4條)。二法皆強調對精神病人或愛滋感染者,不得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然而,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以預防或協助。
四、建議事項
(一)提供藥癮愛滋病患心理治療資源
上述研討會中有醫師表示:「有多重生命創傷的個案,必須有心理治療才能真正幫助到用藥者」,建議需要有完善的心理治療資源,提供合理的費用給心理師,而此費用不應該全由個案負擔,而是整合國家及相關社福資源,創造一個可負擔的服務 。
經查現行《精神衛生法》第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第16條第1項:「各級政府按實際需要,『得』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相關照護服務:......三、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四、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五......」均未對補助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費用有所規範 ,爰建議增訂之。
(二)加強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國內研究發現,愛滋感染原因仍是以男男間性行為為最主要。這些感染愛滋病毒的男同志,其中有相當人數都曾有使用娛樂性藥物助性的經驗。經分析感染愛滋病毒及施用娛樂性藥物之風險,認為同志自幼年起的親子關係、性別認同、親密關係、人際關係及性行為是否順利圓滿,對於日後是否發生風險行為均有重要影響 。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第12條)。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第14條)。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第17條)。上述規範,亟待落實。若能讓同志在接納的環境下自在的長大,對於疾病預防及毒品防制都有正面助益。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