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智慧醫療發展相關問題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640
一、題目:淺析智慧醫療發展相關問題
二、所涉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生醫產業發展趨勢已從著重治療延伸到預防、從精準醫療到精準健康,而預防和早期檢測必須仰賴資訊及通訊科技(下稱ICT)之技術,方能更精確、更有效率。面對全球創新科技下的「智慧醫療」(eHealth)現況,除繼續推動「商貿國際合作」、「人才培育」及「醫療創新」之外,加速我國「智慧醫療轉型」及國內醫療新科技之落地應用,有其必要性。
(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定義「智慧醫療」(Digital Health)領域包含行動醫療(mHealth)、醫療健康資訊(Health IT)、穿戴式裝置(wearable devices)、遠距醫療與照護(telehealth and telemedicine)、個人化醫療(personalized medicine)等應用領域。世界衛生組織(WHO) 對「智慧醫療」定義為ICT在醫療及健康領域之應用,包括醫療照護、疾病管理、公共衛生監測、教育和研究 。
(三)智慧醫療解決的問題複雜度愈高,其所需要資料豐富度及品質之要求就愈高。醫療數據依資料特性,可分為四類:(1)編碼資料:如臺灣健保資料庫,經標準編碼,較易使用;(2)影像資料:醫療影像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輔助診斷,個人醫療影像資料長年累積至一定數量,可進行多緯度、多次或長期觀察,供以深度分析研究;(3)自由書寫文字(Free Text):醫師以口語化或論述方式記錄患者之診斷細節,以電子病歷或紙本方式儲存,格式因不同之醫療資訊系統而有差異,因此在數據整合與應用上較不容易;(4)生理資料:包含心跳、血壓、呼吸等數據。
(四)現今科技發展朝向跨域應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及行動平台等ICT技術應用於醫療產業,被視為現今高齡化社會日益增加的醫療照護需求、醫療糾紛、醫護人力及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等問題之解方。而國際醫療發展從精準醫療、醫療器材到智慧醫院的契機,臺灣不論是健康照護系統、醫療水準、創新能力或資訊硬體製造能力,均具備開創優勢。然而,過往臺灣在醫療產業發展上,大多數是業者或醫院各自努力,未有整合或異業合作,難以擴大市場版圖,而醫療的數位變革獲得法規認證更是首要之務。臺灣發展智慧醫療在現行法規尚待排除「新科技運用的限制」、「資訊整合的限制」及「研發創新的審查規範」等阻礙。
四、建議事項
臺灣擁有先進醫療、ICT技術優勢及完整的全民健保資料庫,具備堅強實力與後盾,智慧醫療的願景雖然看好,卻有許多屏障尚待排除,智慧醫療始能有遵循之規範而穩定發展。
(一)建立大數據使用管理機制
大量醫療資料是智慧醫療發展之基礎,然醫療數據涉及病人個資,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而難以取得,即便臺灣有獨步全球的健保數據,亦無從為醫療產業及機構共享使用。為期發展智慧醫療,建議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建立大數據使用管理機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資料使用者行為,並保障被使用者之權益。
(二)研修與時並進之醫療法規
面對醫療不確定性風險,政府本於為民眾健康把關,難免採行嚴格政策或法規管制,以致新科技於醫療之運用相對受到限制,目前臺灣推動智慧醫療(例如遠距醫療、遠距會診)主要阻礙在於法規限制,譬如醫師法對醫療行為之定義與規範(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本文之醫師親自診察義務)。建議參考國際關於數位醫材、醫療檢測及醫療新技術審查機制與標準之立法例,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規範。
撰稿人:黃兆儀
二、所涉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生醫產業發展趨勢已從著重治療延伸到預防、從精準醫療到精準健康,而預防和早期檢測必須仰賴資訊及通訊科技(下稱ICT)之技術,方能更精確、更有效率。面對全球創新科技下的「智慧醫療」(eHealth)現況,除繼續推動「商貿國際合作」、「人才培育」及「醫療創新」之外,加速我國「智慧醫療轉型」及國內醫療新科技之落地應用,有其必要性。
(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定義「智慧醫療」(Digital Health)領域包含行動醫療(mHealth)、醫療健康資訊(Health IT)、穿戴式裝置(wearable devices)、遠距醫療與照護(telehealth and telemedicine)、個人化醫療(personalized medicine)等應用領域。世界衛生組織(WHO) 對「智慧醫療」定義為ICT在醫療及健康領域之應用,包括醫療照護、疾病管理、公共衛生監測、教育和研究 。
(三)智慧醫療解決的問題複雜度愈高,其所需要資料豐富度及品質之要求就愈高。醫療數據依資料特性,可分為四類:(1)編碼資料:如臺灣健保資料庫,經標準編碼,較易使用;(2)影像資料:醫療影像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輔助診斷,個人醫療影像資料長年累積至一定數量,可進行多緯度、多次或長期觀察,供以深度分析研究;(3)自由書寫文字(Free Text):醫師以口語化或論述方式記錄患者之診斷細節,以電子病歷或紙本方式儲存,格式因不同之醫療資訊系統而有差異,因此在數據整合與應用上較不容易;(4)生理資料:包含心跳、血壓、呼吸等數據。
(四)現今科技發展朝向跨域應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及行動平台等ICT技術應用於醫療產業,被視為現今高齡化社會日益增加的醫療照護需求、醫療糾紛、醫護人力及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等問題之解方。而國際醫療發展從精準醫療、醫療器材到智慧醫院的契機,臺灣不論是健康照護系統、醫療水準、創新能力或資訊硬體製造能力,均具備開創優勢。然而,過往臺灣在醫療產業發展上,大多數是業者或醫院各自努力,未有整合或異業合作,難以擴大市場版圖,而醫療的數位變革獲得法規認證更是首要之務。臺灣發展智慧醫療在現行法規尚待排除「新科技運用的限制」、「資訊整合的限制」及「研發創新的審查規範」等阻礙。
四、建議事項
臺灣擁有先進醫療、ICT技術優勢及完整的全民健保資料庫,具備堅強實力與後盾,智慧醫療的願景雖然看好,卻有許多屏障尚待排除,智慧醫療始能有遵循之規範而穩定發展。
(一)建立大數據使用管理機制
大量醫療資料是智慧醫療發展之基礎,然醫療數據涉及病人個資,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而難以取得,即便臺灣有獨步全球的健保數據,亦無從為醫療產業及機構共享使用。為期發展智慧醫療,建議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建立大數據使用管理機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資料使用者行為,並保障被使用者之權益。
(二)研修與時並進之醫療法規
面對醫療不確定性風險,政府本於為民眾健康把關,難免採行嚴格政策或法規管制,以致新科技於醫療之運用相對受到限制,目前臺灣推動智慧醫療(例如遠距醫療、遠距會診)主要阻礙在於法規限制,譬如醫師法對醫療行為之定義與規範(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本文之醫師親自診察義務)。建議參考國際關於數位醫材、醫療檢測及醫療新技術審查機制與標準之立法例,建置可與國際接軌之規範。
撰稿人:黃兆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