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給付相關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645
一、題目:疫情期間工資給付相關問題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安心就業計畫
三、探討研析
(一)依勞動部公布最新統計,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之事業單位計2,304家,實施人數為1萬5,411人,與本(2022)年3月8日統計數據相較,實施家數增加78家,實施人數增加686人。其中運輸倉儲業、旅行社為主之支援服務業,受邊境管制影響,營運仍艱困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6點規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據媒體報導,有民眾表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老闆希望員工共體時艱,將月薪3萬6,000元換算成時薪156元,比現行最低時薪168元還少,且薪資單上顯示,員工薪資是由底薪3萬3,000元及勞健保補助、雇主替勞工提撥之退休金計3,000元所組成。勞動部表示,如果雇主片面變更薪資計算方式,造成約定工資減少,恐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
(三)事業單位如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可不給薪)。但如雇主自主停業或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疫情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 。
四、建議事項
為保障勞工權益並減少疫情期間工資給付相關勞資爭議,茲研提以下建議供參:
(一)加強宣導疫情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等勞動權益事項
有關疫情期間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若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恐涉違法情事。主管機關宜結合勞工團體並透過各項社群、媒體等多元管道,針對疫情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等勞動權益事項加強宣導,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
(二)對常態違法行業啟動專案勞動條件檢查
為避免事業單位藉由疫情期間,不當削減人事成本,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變更工時或工資,而影響勞工權益。建議主管機關強化勞動檢查機制,針對常態違法行業,啟動專案勞動條件檢查,將減班休息、片面減薪及依法應於事後補給休息、休假與加班費等規定列為檢查重點,避免事業單位投機取巧或不諳法令而違反相關規定,致影響勞工權益。
(三)善用政府各項補貼措施, 協助勞雇雙方渡過疫情難關
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符合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且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等要件之勞工,可向勞動部申請「安心就業計畫」部分薪資差額補貼 。此外,經濟部亦針對疫情受創相關產業,符合2021年9月、10月營收較前一年度同期衰退20%以上者,提供基本工資補貼措施,以緩解事業單位之負擔 。建議符合申請條件之勞工或事業單位善加利用相關補貼措施,減輕企業成本壓力並保障勞工權益,共度疫情難關。
撰稿人:陳建欉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安心就業計畫
三、探討研析
(一)依勞動部公布最新統計,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之事業單位計2,304家,實施人數為1萬5,411人,與本(2022)年3月8日統計數據相較,實施家數增加78家,實施人數增加686人。其中運輸倉儲業、旅行社為主之支援服務業,受邊境管制影響,營運仍艱困 。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6點規定,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據媒體報導,有民眾表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老闆希望員工共體時艱,將月薪3萬6,000元換算成時薪156元,比現行最低時薪168元還少,且薪資單上顯示,員工薪資是由底薪3萬3,000元及勞健保補助、雇主替勞工提撥之退休金計3,000元所組成。勞動部表示,如果雇主片面變更薪資計算方式,造成約定工資減少,恐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
(三)事業單位如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可不給薪)。但如雇主自主停業或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疫情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 。
四、建議事項
為保障勞工權益並減少疫情期間工資給付相關勞資爭議,茲研提以下建議供參:
(一)加強宣導疫情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等勞動權益事項
有關疫情期間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若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恐涉違法情事。主管機關宜結合勞工團體並透過各項社群、媒體等多元管道,針對疫情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等勞動權益事項加強宣導,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
(二)對常態違法行業啟動專案勞動條件檢查
為避免事業單位藉由疫情期間,不當削減人事成本,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變更工時或工資,而影響勞工權益。建議主管機關強化勞動檢查機制,針對常態違法行業,啟動專案勞動條件檢查,將減班休息、片面減薪及依法應於事後補給休息、休假與加班費等規定列為檢查重點,避免事業單位投機取巧或不諳法令而違反相關規定,致影響勞工權益。
(三)善用政府各項補貼措施, 協助勞雇雙方渡過疫情難關
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符合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且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等要件之勞工,可向勞動部申請「安心就業計畫」部分薪資差額補貼 。此外,經濟部亦針對疫情受創相關產業,符合2021年9月、10月營收較前一年度同期衰退20%以上者,提供基本工資補貼措施,以緩解事業單位之負擔 。建議符合申請條件之勞工或事業單位善加利用相關補貼措施,減輕企業成本壓力並保障勞工權益,共度疫情難關。
撰稿人:陳建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