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搜查學生之適法性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643
一、 題目:學校搜查學生之適法性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命令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 探討研析
(一)緣起:過去,學校教官或老師任意搜查學生身體、私人物品及學生宿舍,一直存在極大爭議。去(2021)年1月,國立屏北高中教官趁學生在教室進行期末考時,以「內務檢查」名義,進入男、女生宿舍搜查,即引起軒然大波 。爰此,教育部近期發布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增列學校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時應全程錄影,並有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及被檢查學生本人可在場等規範 。旨在確保程序妥適及提供檢視,並強化安全檢查之監督機制,期完備對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二)外界回應: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肯定教育部的修法方向,加入學生代表陪同、全程錄影等規定,可讓學校搜查時有更多的外部監督。不過亦認為,這次修法對保障學生隱私僅前進一小步,仍有違憲疑慮。蓋搜查對於學生隱私權的侵害重大,現行將搜查規定訂在「注意事項」中,欠缺法律授權 ,質疑老師的權力比檢警還大。校長團體則認為,學生代表參與搜查,可能讓他們陷入被報復的險境,產生安全上的問題 。
(三)適法性檢視
1.教師搜索非刑法所許 :「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第1項規定,僅有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執行搜索之任務,然而學校教師並非上述所列舉之司法人員。
2.校方或教師搜查無法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曾對警察路邊攔車臨檢逕行搜索或搜身等行為作出法律限縮,並進一步導出,搜索必須踐行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規定 ,惟查目前並無任何法律明文允許校方或教師得對學生進行搜查。
3.「注意事項」法律位階太低:現行校方或教師搜查學生通常依循上開「注意事項」辦理,惟其僅為一行政規則,法律位階過低 。縱使肯認基於教育目的或校園安全,校方或教師有搜查學生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僅以「注意事項」作為執行依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四、 建議事項
(一)明定法律授權依據
人身自由及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雖於同法第23條所定前提下,得以法律限制,然審視目前學校或教師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下實施檢查,不僅處於違法邊緣,更彰顯對學生基本人權保障之不足。此次教育部雖有心透過修正「注意事項」相關規範,以完備整個搜查程序,惟仍未解決其欠缺法律授權依據的根本問題。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賡續朝研訂賦予學校搜查權限之法律授權依據方向努力。
(二)提升教師法學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
依據「注意事項」第28點規定,除非基於以下3個原因之1:1.法律有明文規定;2.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3.為了避免緊急危害,學校不能搜查學生。惟如前述,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而學校教師面對「相當理由」、「緊急危害」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難度高,加上師資培育課程普遍缺乏法學課程,致一般教師法學素養略顯不足,易發生執行不當、侵權或違法搜查情事。是以,除了有必要檢討相關法令,減少模糊空間外,加強教師法治與人權觀念,提升教師法學素養亦是刻不容緩之要務。
(三)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搜查學生畢竟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因此學校及教師平日就應該加強宣導,培養學生自我管理能力,明令不要攜帶會引起大家困擾之物品到學校。此外,平日也應該加強宣導攜帶違禁物品所課予之處罰或法律責任,至少要讓學生瞭解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蓋學校作為管理方固然不該以高權恣意侵犯學生基本人權,學生也有義務確實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校園安全。
撰稿人:李高英
二、 議題所涉法規命令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 探討研析
(一)緣起:過去,學校教官或老師任意搜查學生身體、私人物品及學生宿舍,一直存在極大爭議。去(2021)年1月,國立屏北高中教官趁學生在教室進行期末考時,以「內務檢查」名義,進入男、女生宿舍搜查,即引起軒然大波 。爰此,教育部近期發布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增列學校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時應全程錄影,並有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及被檢查學生本人可在場等規範 。旨在確保程序妥適及提供檢視,並強化安全檢查之監督機制,期完備對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二)外界回應: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肯定教育部的修法方向,加入學生代表陪同、全程錄影等規定,可讓學校搜查時有更多的外部監督。不過亦認為,這次修法對保障學生隱私僅前進一小步,仍有違憲疑慮。蓋搜查對於學生隱私權的侵害重大,現行將搜查規定訂在「注意事項」中,欠缺法律授權 ,質疑老師的權力比檢警還大。校長團體則認為,學生代表參與搜查,可能讓他們陷入被報復的險境,產生安全上的問題 。
(三)適法性檢視
1.教師搜索非刑法所許 :「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第1項規定,僅有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執行搜索之任務,然而學校教師並非上述所列舉之司法人員。
2.校方或教師搜查無法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曾對警察路邊攔車臨檢逕行搜索或搜身等行為作出法律限縮,並進一步導出,搜索必須踐行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規定 ,惟查目前並無任何法律明文允許校方或教師得對學生進行搜查。
3.「注意事項」法律位階太低:現行校方或教師搜查學生通常依循上開「注意事項」辦理,惟其僅為一行政規則,法律位階過低 。縱使肯認基於教育目的或校園安全,校方或教師有搜查學生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但僅以「注意事項」作為執行依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四、 建議事項
(一)明定法律授權依據
人身自由及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雖於同法第23條所定前提下,得以法律限制,然審視目前學校或教師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可資遵循下實施檢查,不僅處於違法邊緣,更彰顯對學生基本人權保障之不足。此次教育部雖有心透過修正「注意事項」相關規範,以完備整個搜查程序,惟仍未解決其欠缺法律授權依據的根本問題。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賡續朝研訂賦予學校搜查權限之法律授權依據方向努力。
(二)提升教師法學素養與人權保障觀念
依據「注意事項」第28點規定,除非基於以下3個原因之1:1.法律有明文規定;2.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3.為了避免緊急危害,學校不能搜查學生。惟如前述,目前法律並無明文規定,而學校教師面對「相當理由」、「緊急危害」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難度高,加上師資培育課程普遍缺乏法學課程,致一般教師法學素養略顯不足,易發生執行不當、侵權或違法搜查情事。是以,除了有必要檢討相關法令,減少模糊空間外,加強教師法治與人權觀念,提升教師法學素養亦是刻不容緩之要務。
(三)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搜查學生畢竟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因此學校及教師平日就應該加強宣導,培養學生自我管理能力,明令不要攜帶會引起大家困擾之物品到學校。此外,平日也應該加強宣導攜帶違禁物品所課予之處罰或法律責任,至少要讓學生瞭解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蓋學校作為管理方固然不該以高權恣意侵犯學生基本人權,學生也有義務確實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校園安全。
撰稿人:李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