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綠色科技之產業創新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2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647
一、題目:綠色科技之產業創新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憲法增修條文、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綠色科技指的是對環境友善的科技。我國製造業在全世界具有舉足輕重地位,極度倚賴能源,同時也造成環境負擔。產業製造過程中,包括能源轉型、再生能源之使用、溫室氣體(碳排放)減量等,是未來無可避免之趨勢。
(二)106年修正之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原規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明定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年限,於114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惟因107年公投結果,本項規定於同年12月失其效力。然而,政府仍積極朝減少核能,規劃提高再生能源發電比例之目標前進(參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則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之義務(參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
(三)為減緩氣候變遷,全球128個國家宣示2050年前達到淨零碳排,且美歐兩大經濟體將針對高排碳進口產品課以碳關稅。許多國際大廠已要求供應鏈廠商甚至服務端要符合減碳要求,或承諾產品使用100%的再生能源 。臺灣製造業未來要在國際供應鏈繼續占有一席之地,產品必須融入綠能減碳之設計。
(四)節能省碳雖是製造業所面臨的新興挑戰,但也是產業轉型創新之契機,綠色科技本身就是一個值得發展之明星產業,其提供之就業機會、投資金額、產值等,均值期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規定,為鼓勵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並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同條例第30條規定,國家發展基金可用於投資產業創新、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及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中小企業辦理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研究發展、防治污染計畫,可申辦專案性融資。
四、建議事項
(一) 政府應提出輔導企業轉型之具體措施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明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4條第1項明定國家長期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百分之五十以下。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之規劃管理,應以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為原則;中央相關機關應推動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節約能源,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參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4條、第5條、第8條等規定)。
如前述,政府雖有推動發展綠色科技之相關法源依據,但過於空泛。為落實上述法制課予機關之義務或責任,產業界更期待政府能提出相關具體措施,以協助產業因應低碳轉型之需求。
(二) 多元投入資源,跨域整合
依前述產業創新條例第26條及第30條等規定,政府得補助或投資產業以提升低碳綠能之技術、設備或計畫,相關領域橫跨製造業、能源業、建築業、服務業等,亟待政府投入資源,跨域整合,以擴大經濟效益;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8條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以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政府機關彼此間亦應有橫向整合機制,以發揮綜效。

撰稿人:方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