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補教老師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31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649
一、題目:不適任補教老師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新北市某家美語補習班老師,於今(111)年3月11日,看見2名國小6年級學童爭吵,涉嫌要求2名學童互搧耳光,現場另有高中生持手機錄下過程,學童被打後表示很痛,該名老師則戲謔「隔日再打,贏的可拿15元獎金」 。
(二)新北市教育局於3月16日接獲通報,前往稽查,如查證屬實,將由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另教育局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認定該名老師是否不適任;如認定不適任教師,最重得處以永久不得擔任補習班教職員工,同時通報至全國「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
四、建議事項
(一) 增訂補習班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情節嚴重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僱:...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前揭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情節重大」行為,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認定上恐生疑義,又若屬情節重大,亦未有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恐未臻周延。《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訂有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前揭規定在法律適用上較為明確,爰參考前揭規定,建議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增訂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以避免補教學生再受侵害。
(二) 增訂定期查詢補習班教師有無不適任情事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8項規定:「有第六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有第六項第三款情事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亦同。」又同法第9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依此,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
前開規定固然可以杜絕不適任教師於補習班任教,然而教師進入補教業後,始發生不適任情事,若未持續予以追蹤查詢,將使得查詢機制失真。《教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爰參考前揭規定,建議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或相關辦法中增訂已聘用或僱用為補習班教師者,應定期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以即時保護學生安全及權益。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師法
三、探討研析
(一)新北市某家美語補習班老師,於今(111)年3月11日,看見2名國小6年級學童爭吵,涉嫌要求2名學童互搧耳光,現場另有高中生持手機錄下過程,學童被打後表示很痛,該名老師則戲謔「隔日再打,贏的可拿15元獎金」 。
(二)新北市教育局於3月16日接獲通報,前往稽查,如查證屬實,將由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另教育局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認定該名老師是否不適任;如認定不適任教師,最重得處以永久不得擔任補習班教職員工,同時通報至全國「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
四、建議事項
(一) 增訂補習班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情節嚴重者,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或解僱:...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前揭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情節重大」行為,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認定上恐生疑義,又若屬情節重大,亦未有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恐未臻周延。《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訂有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前揭規定在法律適用上較為明確,爰參考前揭規定,建議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增訂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以避免補教學生再受侵害。
(二) 增訂定期查詢補習班教師有無不適任情事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8項規定:「有第六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有第六項第三款情事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事者,於該認定或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亦同。」又同法第9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依此,短期補習班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
前開規定固然可以杜絕不適任教師於補習班任教,然而教師進入補教業後,始發生不適任情事,若未持續予以追蹤查詢,將使得查詢機制失真。《教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爰參考前揭規定,建議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或相關辦法中增訂已聘用或僱用為補習班教師者,應定期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以即時保護學生安全及權益。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