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取消指示藥給付品項問題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3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648
一、題目:健保取消指示藥給付品項問題
二、所涉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簡稱健保法)、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簡稱給付標準)、藥事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依健保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項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表示,為兼顧民眾用藥權益,部分指示藥品一直由健保給付,於民國(下同)94年時,給付1,200多項,年給付藥費約新臺幣(下同)23億元。之後,逐年取消給付品項,至110年已降至851項,年給付藥費約14.7億元;近日提出擬再取消年用量少於5千人的感冒藥、腸胃藥等共計356項,初估每年可減少支出751萬元 。
四、建議事項
(一)為維護病人醫療權益,藥品有風險者,應由醫師處方
關於藥品之分類,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製劑分為3種類型,分別為「醫師處方藥品(簡稱處方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簡稱指示藥)」、「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簡稱成藥)」。另關於處方藥在藥品許可證上之標示,按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準此,前揭各類製劑之管理密度有別,其中以處方藥最為嚴格,須有醫師處方始得提供使用。
次按全民健保係為國家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責任所採行之必要制度,其為確保人民之健康權,自應以足敷維護病人就醫與用藥安全之醫療權益為最高利益,故對於藥品是否應由醫師處方並由健保給付之判斷基準,乃應以病人之使用,是否因個人病情、使用藥物或體質等狀況,而具有交互作用或風險,以致影響病人之用藥安全為度。由是,為維護病人醫療權益,建議對於可能具有交互作用或風險之藥品,應由醫師處方為妥。
(二)健保給付指示藥應重新評估是否為處方藥
從醫學及維護病人醫療權益觀點而言 ,例如兒科常用之化痰、止咳藥、鼻塞藥,及罕見疾病用藥,因兒童用量小,有些沒上傳,統計上的使用量可能較實際少,若健保因而不給付,對幼兒健康之醫療權益顯欠公平。又感冒藥、腸胃藥等指示藥,若健保不再給付,以致病人不到醫療院所就醫,逕自到藥局買藥,可能導致用藥過量、無法對症治療,甚至產生用藥之交互作用風險等用藥安全,及醫療無效或傷害等有損病人醫療權益之問題。
綜上,關於健保署擬取消年用量少於5千人的感冒藥、腸胃藥等共計356項指示藥之給付乙事,建議檢討應否保留健保給付之指示用藥項目之前,應該從醫學及維護病人醫療權益的角度,重新評估所有指示藥中有哪些應歸屬處方藥後,再依法由健保給付,否則依法不列入給付範圍,而非以指示藥之年用量是否超過5千人為考量。
(三)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健保給付指示藥之作法以求適法
84年3月1日施行之健保法(第39條第4款)明定「醫師指示用藥」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至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將原條文移列至第51條,並修改文字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次查給付標準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醫師處方暫予支付。但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準此,多年來健保持續對於醫師處方之指示藥品給付費用,係依給付標準之規定所為。然而,此一給付標準之規定卻顯與前揭健保法第51條規定未合,致子法牴觸母法而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相違背。
綜上,健保署擬議取消年用量少於5千人的感冒藥、腸胃藥等共計356項,則可能有495項仍由健保給付,此與健保法51條規定不合。爰建議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現行健保給付指示藥之作法以求適法。
撰稿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簡稱健保法)、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簡稱給付標準)、藥事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依健保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項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表示,為兼顧民眾用藥權益,部分指示藥品一直由健保給付,於民國(下同)94年時,給付1,200多項,年給付藥費約新臺幣(下同)23億元。之後,逐年取消給付品項,至110年已降至851項,年給付藥費約14.7億元;近日提出擬再取消年用量少於5千人的感冒藥、腸胃藥等共計356項,初估每年可減少支出751萬元 。
四、建議事項
(一)為維護病人醫療權益,藥品有風險者,應由醫師處方
關於藥品之分類,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製劑分為3種類型,分別為「醫師處方藥品(簡稱處方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簡稱指示藥)」、「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簡稱成藥)」。另關於處方藥在藥品許可證上之標示,按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準此,前揭各類製劑之管理密度有別,其中以處方藥最為嚴格,須有醫師處方始得提供使用。
次按全民健保係為國家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責任所採行之必要制度,其為確保人民之健康權,自應以足敷維護病人就醫與用藥安全之醫療權益為最高利益,故對於藥品是否應由醫師處方並由健保給付之判斷基準,乃應以病人之使用,是否因個人病情、使用藥物或體質等狀況,而具有交互作用或風險,以致影響病人之用藥安全為度。由是,為維護病人醫療權益,建議對於可能具有交互作用或風險之藥品,應由醫師處方為妥。
(二)健保給付指示藥應重新評估是否為處方藥
從醫學及維護病人醫療權益觀點而言 ,例如兒科常用之化痰、止咳藥、鼻塞藥,及罕見疾病用藥,因兒童用量小,有些沒上傳,統計上的使用量可能較實際少,若健保因而不給付,對幼兒健康之醫療權益顯欠公平。又感冒藥、腸胃藥等指示藥,若健保不再給付,以致病人不到醫療院所就醫,逕自到藥局買藥,可能導致用藥過量、無法對症治療,甚至產生用藥之交互作用風險等用藥安全,及醫療無效或傷害等有損病人醫療權益之問題。
綜上,關於健保署擬取消年用量少於5千人的感冒藥、腸胃藥等共計356項指示藥之給付乙事,建議檢討應否保留健保給付之指示用藥項目之前,應該從醫學及維護病人醫療權益的角度,重新評估所有指示藥中有哪些應歸屬處方藥後,再依法由健保給付,否則依法不列入給付範圍,而非以指示藥之年用量是否超過5千人為考量。
(三)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健保給付指示藥之作法以求適法
84年3月1日施行之健保法(第39條第4款)明定「醫師指示用藥」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至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將原條文移列至第51條,並修改文字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次查給付標準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醫師指示用藥依法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原前公、勞保核准使用之指示用藥,經醫師處方暫予支付。但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給付範圍。」準此,多年來健保持續對於醫師處方之指示藥品給付費用,係依給付標準之規定所為。然而,此一給付標準之規定卻顯與前揭健保法第51條規定未合,致子法牴觸母法而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相違背。
綜上,健保署擬議取消年用量少於5千人的感冒藥、腸胃藥等共計356項,則可能有495項仍由健保給付,此與健保法51條規定不合。爰建議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現行健保給付指示藥之作法以求適法。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