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職業道德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葉育彰
編號:R01656
一、題目:司法官職業道德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法官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因和富商間不當往來遭彈劾,牽涉的官員包括法官及檢警調高層,「由於捲入的司法官人數眾多,法官與檢察官都各逾50人,司法院訂下網開一面標準,如果沒有承審過本案,那麼只要是與該富商一起見面吃飯次數在5次以下,收襯衫在3件、補品3盒以下的,一律放過,不予調查,以免血流成河 」。這個標準被譏諷為「5-3-3法官倫理標準」,法律人職業倫理負面新聞事件,看在圈外人眼裡,淪為笑談,著實諷刺。而這些法律從業人員都曾在學校修習法律學分、經歷國家考試的考驗,受有司法官、律師或其他公務人員訓練,理應熟悉倫理規範與法規,何以致此?應不只是倫理規範「學校有沒有教」、「國家考試有沒有考」的問題而已 ,宜更深入檢視司法官職業道德淪喪的眾多可能因素。
(二) 司法官違背職業道德主要類型
1、濫用職權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對象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與法官,司法警察若有類似違失行為,不在濫權追訴罪處罰之列。司法官除了消極不作為可能侵害人權外,有時更可能因積極行為而侵害人權。在竹北事件爭議中,當事人稱司法警察涉濫權逮捕,檢察官除違反夜間不得偵訊的規定外,對單純舉牌抗議的志工做出限制住居的強制處分,皆有濫用職權之疑慮 。
2、收賄貪財
近年來,被認為最嚴重的司法官貪瀆弊案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和、李○地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經該院法官蔡○治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榮牽線,收受被告前立法委員何○輝賄款,改判何○輝無罪 。司法官集體收賄成為階下囚,重創司法形象。
四、建議事項
(一)司法官訓練課程宜以具體案例呈現,司法官倫理規範宜更加明確
在司法官養成過程中,可以透過對於法官倫理的認知以及案例的討論,利用明確的法官倫理規範來影響法官行為,以具體案例改善司法的表現。司法官在職務內、外所可能面臨到的道德困境,需要明確的法官倫理來規範。
(二)加強落實司法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迴避
允宜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第8條第5項規定「......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職權發生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及貴重之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陳(申)報」,檢討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以加強落實司法官向監察院或其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申報財產機制,並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促進廉能政治。
撰稿人:葉育彰
二、所涉法規
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法官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探討研析
(一) 緣起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因和富商間不當往來遭彈劾,牽涉的官員包括法官及檢警調高層,「由於捲入的司法官人數眾多,法官與檢察官都各逾50人,司法院訂下網開一面標準,如果沒有承審過本案,那麼只要是與該富商一起見面吃飯次數在5次以下,收襯衫在3件、補品3盒以下的,一律放過,不予調查,以免血流成河 」。這個標準被譏諷為「5-3-3法官倫理標準」,法律人職業倫理負面新聞事件,看在圈外人眼裡,淪為笑談,著實諷刺。而這些法律從業人員都曾在學校修習法律學分、經歷國家考試的考驗,受有司法官、律師或其他公務人員訓練,理應熟悉倫理規範與法規,何以致此?應不只是倫理規範「學校有沒有教」、「國家考試有沒有考」的問題而已 ,宜更深入檢視司法官職業道德淪喪的眾多可能因素。
(二) 司法官違背職業道德主要類型
1、濫用職權
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主要處罰對象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也就是檢察官與法官,司法警察若有類似違失行為,不在濫權追訴罪處罰之列。司法官除了消極不作為可能侵害人權外,有時更可能因積極行為而侵害人權。在竹北事件爭議中,當事人稱司法警察涉濫權逮捕,檢察官除違反夜間不得偵訊的規定外,對單純舉牌抗議的志工做出限制住居的強制處分,皆有濫用職權之疑慮 。
2、收賄貪財
近年來,被認為最嚴重的司法官貪瀆弊案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和、李○地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經該院法官蔡○治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榮牽線,收受被告前立法委員何○輝賄款,改判何○輝無罪 。司法官集體收賄成為階下囚,重創司法形象。
四、建議事項
(一)司法官訓練課程宜以具體案例呈現,司法官倫理規範宜更加明確
在司法官養成過程中,可以透過對於法官倫理的認知以及案例的討論,利用明確的法官倫理規範來影響法官行為,以具體案例改善司法的表現。司法官在職務內、外所可能面臨到的道德困境,需要明確的法官倫理來規範。
(二)加強落實司法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迴避
允宜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第8條第5項規定「......要求公職人員特別就可能與其職權發生利益衝突之職務外活動、任職、投資、資產及貴重之餽贈或重大利益,向有關機關陳(申)報」,檢討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以加強落實司法官向監察院或其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申報財產機制,並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以促進廉能政治。
撰稿人:葉育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