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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金融保護措施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662
一、題目:高齡金融保護措施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老人福利法、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新冠疫情以來,國外紛紛出現高齡金融詐騙案,「以愛之名」的養套殺騙局讓許多高齡者退休金不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彙整的資料顯示,2020年「愛情詐騙」(Romance Scam)造成的損失共計3.04億美元,相較2019年增長約50%,其中40~69歲的人最有可能是因愛情詐騙而賠錢的受害者;而國內目前常見的高齡者詐騙案,是以投資型保單等金融商品「告知不實」產生的糾紛最多。高齡者交友後,會因話術而去買金融商品,開始鼓吹去買比特幣、境外金融等商品,有些商品甚至不存在 。
(二)除了高齡金融詐欺外,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化現象衍生的問題。「高齡金融剝削」(Elder financial abuse)指照顧者或其他具有信賴關係的人,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在非法或未授權的情況下,不當使用或支配高齡者的財產。與詐欺案的最大差異是,一般詐欺主要係不特定對象詐騙;但「金融剝削」的加害人多數是認識的人。高齡金融剝削又被稱為「21世紀之罪」,在歐美、日本等高齡化國家也經年發生。根據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分析,2013年到2017年,70歲以上美國人因高齡金融剝削平均損失4.18萬美元,約新臺幣(下同)100多萬元 。
高齡金融剝削十大態樣,包含:招攬詐欺、不實招攬、不當話術、廣告不實、不當勸誘投資、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適合度義務違反、未充分說明、保險詐害、近親剝削。國內曾有86歲的陳老先生將畢生積蓄1600萬元交給理專操作,但經理專「理財」5個月後僅剩約35萬元的資產 。另有理專賣4張投資型保單給一對年逾75歲老夫妻,躉繳了4,000萬元中,光是管理費、手續費等費用就被扣了高達1,245萬元 。
(三)相對較適合銀髮族的金融商品有:安養信託、以房養老、小額終老保險、年金保險、長照保險、目標日期基金(Target Date Fund)等,而非市面上高波動、高風險收益等級(RR4、RR5)、高管理費、低流動性,或綁約天期長的理財商品。為了防止金融業者亂賣商品給高齡者,金管會承諾未來銀行業者對於65歲以上高齡客戶應協助其表達其需求、採取高齡客戶能理解之溝通方式說明資訊、建立高齡客戶申訴案件資料庫以避免相同態樣發生、投資型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應有適合度評估機制,以及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措施。銀行業者並應於2022年9月底以前完成相關內部作業準備 。
四、建議事項
(一)提高金融業「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受訓比例
為防範高齡者遭金融剝削,金管會提倡之結合社福、法律、保險之信託2.0「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已有部分來自金融界、醫療、長照人員等完成受訓並取得證書。臺灣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在「催生」處理少子化成效有限的現狀下,如何落實普惠金融精神,讓現有的中高齡者維持經濟活力將更形重要。由於目前各金融業者派訓「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的比例懸殊,建議主管機關要求金融業分階段完成一定比例員工之受訓,以提供高齡客戶完善多元之資產信託等規劃與服務。
(二)鼓勵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制度
透過鼓勵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 制度,在年長者開立新帳戶或更新帳戶時,要求填寫「第二聯絡人」,以便日後做金融交易時,可以聯繫通知第二聯絡人或取得對方同意,加強把關,係保障高齡投資人之權益之務實作法。
(三)加強立法保護 採行高階經理人問責制度
自理專十誡上路以來至今,仍有18起理專舞弊裁罰案,其中3件為公股行庫。針對如何防範理專弊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赴立法院報告時指出將參考歐美國家高階經理人員問責制度,確認相關經理人於組織內之責任範圍及分配情形,研議精進高階經理人問責機制,以及建立誠信文化等強化監理措施。
美國部分州的法令對老人的詐欺犯,特別加重刑責。我國現行法制對詐欺年長者並沒有特別加重其刑。在人口高齡化趨勢下,建議就法制面強化對年長者之立法保護,嚇阻對高齡者之詐欺及剝削。國銀如再爆發嚴重之金融剝削案例,銀行端不得再以「此係理專個人行為」或「該員已離職」為由撇清責任,而應問責相關經理人負連帶責任。
撰稿人:楊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