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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22日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666
一、題目:虛擬貨幣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證劵交易法、洗錢防制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目前臺灣共有25臺台BTM(比特幣ATM),包括臺北市9台、新北市2台、桃園市4台、新竹縣市1台、臺中市4台、臺南市3台及高雄市2台,在全球排名第25。而臺灣已有的25台BTM,目前並無明確監管法源與主管機關,僅在若涉及洗錢活動方面,依據洗錢防制法與2021年7月1日發布的「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這樣的監管強度和速度,明顯落後國際。
(二)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透過電子載具,以數位形式儲存、交易貨幣,及透過P2P(Peer to Peer,簡稱P2P)網路之去中心化系統發行,有別於需要透過中介金融機構處理交易之傳統模式。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 Technology)興起後 ,透過網路進行去中心化儲存與節點管理,以程式設計網路虛擬貨幣,新型募資工具隨之而生,如加密貨幣(如比特幣)、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ICO)、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STO)及首次交易所發行(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s,IEO)等新型募資方式,以 網路便利性管道,讓創新者跨越傳統障礙進行募資。依據歐洲央行 (European Central Bank,ECB)於2012 年 10月29日提出之「虛擬貨幣架構報告」,虛擬貨幣分為三大類型 :
1.封閉性虛擬貨幣架構:與實體經濟幾乎無連結,僅能於特定虛擬空間中以特定機制賺取,通常用於遊戲中,如暴雪娛樂(Blizzard Entertainment)魔獸金幣(World of Warcraft Gold, WoW Gold)。
2.單向流通虛擬貨幣架構:可以現金依照匯率兌為虛擬貨幣後用於購買虛擬商品或服務,少數例外可使用於購買實體商品或服務(如臉書FB幣)。
3.雙向流通虛擬貨幣架構:類如一般貨幣具有買進賣出匯率,可支應虛擬以及實體商品、服務之買賣(如比特幣)。
(三)網路各種虛擬貨幣讓使用者利用網路及行動裝置直接進行商業交易,比使用傳統法定貨幣獲得更多利差及便利性。世界各國逐漸接受並立法管制虛擬通貨交易,美國、墨西哥、加拿大、瑞士及英屬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s)均積極爭取推行虛擬貨幣的新創企業,尤其加拿大安裝了全世界第一部比特幣ATM,同時加拿大對於資金轉帳規定與洗錢防制法中增加「虛擬貨幣」的相關規定,意謂開放虛擬貨幣新型態交易方式並非放任發展 。
(四)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意旨,非屬中央銀行所發行者,均無法成為我國法定貨幣,故虛擬貨幣在法律上無法視同貨幣。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及第4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即不得發行電子票證,虛擬貨幣之發行單位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電子票證業務者,其所發行之虛擬貨幣無法視同電子票證。就現行法規而言,不論是銀行法第57條或是第45條之2,皆只是針對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規定,比特幣之參與機構既非銀行,自難以銀行法納管。於今之計,宜正視加密貨幣之科技、創意,及早做好消費者保護,以維持交易秩序。
四、建議事項
近年來,新創科技蓬發,使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空間大有可為,似需基於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精神,建構完善金融體系及科技監理(Regulatory Technology),使有金融需求的各階層,共創安全便利的金融環境。
(一) 明訂管理規範
國際間對虛擬貨幣交易之監理方式區分:註冊許可制、不禁止但發布風險警示、以及明令禁止等三種;首次代幣發行籌資模式,國際上之監管區分成:全面事前核准制、區別事前核准制、未禁止但發布風險警示、及嚴格禁止等四種模式。建議參考外國代幣發行相關法規與監理政策,研訂明確管制規範讓業者有遵循依據。
(二)研修與時並進法規
新型募資工具(代幣)引領新型經濟模式,代幣性質若屬純支付型代幣,可能適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法規;若屬功能型代幣或資產型代幣,則適用證劵交易法、洗錢防制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建請主管機關盤點相關法規之適用與疑義,以與時並進之法規,穩定金融市場秩序,鼓勵新創科技與金融融合發展。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