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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22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668
一、題目:校園霸凌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教師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探討研析
(一)日前媒體報導,新北市某國民中學於2021年間發生老師對學生霸凌事件,學務主任疑似涉有不當管教、體罰及言語霸凌學生近半年,包括找受害學生至頂樓及廁所不當拷問、懲處學生撿全校垃圾達月餘、特教生長期被要求午休時於辦公桌旁半蹲體罰 。
(二)本案監察委員新聞稿表示,受霸凌學生及家長提出申訴,校方僅作部分受理,家長質疑調查程序有違失致影響調查結果公平性,即便申覆學校及教育局仍堅稱皆已調查完成該案不成立,致使受害學生及家長認為校方縱容學務主任霸凌及不當管教體罰行為,教育局也未明察學校調查過程是否完備,受害者認了投訴無門被吃案,無奈之下只好轉學,社團也瀕臨解散 。
四、建議事項
(一) 主管機關應明確調查證據,以做為處分之依據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又第3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依此,學校發生疑似霸凌事件,校長及教職員工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之前曾有校長或學校主任害怕校園霸凌的通報會影響其考績,而選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隱匿通報 。然而學校若未於24小時內通報,相關證據恐有被消滅之虞,使得霸凌事件難以查明真相。又學校受理霸凌事件是否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流程處理、有無部分受理的情事、調查過程是否涉有違失及調查不實。由於事涉學生權益是否遭受侵害,有深入調查必要。建議主管機關應善盡監督之責,查明學校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並提出具體證據,據以做為是否處分之依據。
(二) 明確定義霸凌行為並加強反霸凌宣導
面對校園霸凌,老師通常是第一線的處置人員,在霸凌者是同儕的狀況,學校師長或是其他同學還有機會施以援手,霸凌的狀況多數可以獲得解決,但如果加害者是老師,受限於師生地位的不對等,難以期待其他同學能夠給予被害人協助,學生救濟權益不易獲得保障。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設若被霸凌人已循規定之程序申請調查,仍未得到公平之對待,此時亦可尋求司法救濟來遏止霸凌行為並且給予霸凌者違法的懲罰。
《教師法》第14條已明定體罰及霸凌學生最重可處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為教師之處分。然而教師霸凌學生之案例仍層出不窮。為遏止類此事件持續在校園發生,主管機關應將霸凌行為明確定義,並加強宣導反霸凌行為,如此將有助於教師與學生對霸凌行為的理解,也讓霸凌者知道自己的偏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同時宣示學校反霸凌行為的決心。另外,透過師生共同參與制定霸凌行為規範的過程,形成彼此間的約束力,亦能有效教導學生正確面對霸凌行為的應對方法。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