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之芻議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4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670
一、題目: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之芻議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分別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教職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爰此,考試院及行政院分別於111年3月18日函請本院審議「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案 。
(二)公教人員除公校教師部分特殊規定外,退撫制度向係採一致性規劃。銓敘部及教育部參考各國經驗,改以確定提撥制規劃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依照前揭2草案規定,規範重點如下:
1、適用對象: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教職員。
2、提撥機制: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由公務人員及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本(年功)俸(薪)加1倍之15%,其中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提撥35%,政府提撥65%。另外個人得以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之5.25%為上限,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
3、管理及投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委託專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並由專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教人員自行選擇。
4、給付方式:區分為攤提給付、定額給付或由公教人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5、退休撫卹之基本條件及政府照顧義務大致和現行退撫制度相同。
(三)前揭2草案除退撫新制變革外,業另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年金化 。
(四)綜上,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係規劃以公教保險養老年金及上開2草案之職業退休金,建講二層次之年金給付保障。另依據精算報告推估,112年初任之公教人員如有自願增繳退撫儲金,輔以適當之投資收益,加上公保年金之養老給付,退休所得相較112年以前任職之公教人員,差距應不大 。
四、建議事項:
(一)宜適當規劃初任公教人員新制之政策工具,以兼顧權益衡平
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係不同之退休金給付方式,因其制度之不同,有可能造成現職及112年初任公教人員權益未予衡平。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均於第67條規定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得有調整機制,依此,111年4月7日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公告,已退休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遺族之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今(111)年7月1日起同步調高2% ,惟前揭2草案並無抗通膨機制之規劃。另退休金攤提給付、定額給付方式,恐有長壽而致個人專戶退休金提前用罄之危機,選擇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較能避免高齡風險,且退休人員亦得選擇遺屬是否要有年金保險之保障,基此,政府應有適當之政策工具引導初任公教人員選擇年金保險。
依「確定提撥制」退休金給付性質,員工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退休給付不足以因應通貨膨脹之虞及長壽風險等。建議政策設計上宜有適當之政策工具衡平權益。
(二)彈性運用個人增額提撥儲金機制
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除強制提撥公教人員本(年功)俸(薪)加1倍之15%外,另設有5.25%為上限之個人增額提撥。危勞降齡退休人員及普遍入職較晚之大專校院教師等,得累積個人帳戶之資金年限較短,建議可以考量有不同之個人增額提撥上限額度,輔以賦稅優惠,以鼓勵增額提撥,增加渠等人員退休所得保障。
另公務人員自115年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教師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外,自121年以後,其餘教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亦為65歲 ,造成現行青壯世代公務人員及部分教職人員退休時,不問任職年資長短,均強迫65歲方得請領全額月退休金。為期增加現制公教人員退休財富自由之可能,建議評估適用現行退撫制度之公教人員得否設立個人帳戶,自主參加增額提撥退撫儲金。
(三)持續滾動修正留才及攬才之相關人事制度
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係參考勞工退休金及私校退撫制度建置個人專戶,並以較高之強制提撥率換取退休時相當較高額之退休金,雖強調有因公傷病及撫卹等之照顧義務,惟照顧範圍有限,似難以突顯政府對公教人員基於公法關係之照顧責任,制度設計上仍為「現在的自己」養「未來的自己」的概念。
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淡化公私部門退休金制度界限,雖易於公私部門人才流動,但優秀人才在業界任職時待遇多較公部門為佳,公部門以往可以未來可期待之待遇(退休金)作為吸引人才之誘因,將來公部門如未有退休金給付之優勢,則在人才流動過程中,並不易留任及延攬優秀人才,爰建議持續評估退撫制度對留才及攬才之影響,以作為相關人事制度滾動修正之依據。
撰稿人:賴怡瑩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分別規定,主管機關應為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教職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爰此,考試院及行政院分別於111年3月18日函請本院審議「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等案 。
(二)公教人員除公校教師部分特殊規定外,退撫制度向係採一致性規劃。銓敘部及教育部參考各國經驗,改以確定提撥制規劃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依照前揭2草案規定,規範重點如下:
1、適用對象:112年7月1日以後之初任公務人員、教職員。
2、提撥機制: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由公務人員及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本(年功)俸(薪)加1倍之15%,其中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提撥35%,政府提撥65%。另外個人得以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之5.25%為上限,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
3、管理及投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委託專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辦理,並由專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公教人員自行選擇。
4、給付方式:區分為攤提給付、定額給付或由公教人員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5、退休撫卹之基本條件及政府照顧義務大致和現行退撫制度相同。
(三)前揭2草案除退撫新制變革外,業另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本院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年金化 。
(四)綜上,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係規劃以公教保險養老年金及上開2草案之職業退休金,建講二層次之年金給付保障。另依據精算報告推估,112年初任之公教人員如有自願增繳退撫儲金,輔以適當之投資收益,加上公保年金之養老給付,退休所得相較112年以前任職之公教人員,差距應不大 。
四、建議事項:
(一)宜適當規劃初任公教人員新制之政策工具,以兼顧權益衡平
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係不同之退休金給付方式,因其制度之不同,有可能造成現職及112年初任公教人員權益未予衡平。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均於第67條規定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得有調整機制,依此,111年4月7日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公告,已退休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遺族之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今(111)年7月1日起同步調高2% ,惟前揭2草案並無抗通膨機制之規劃。另退休金攤提給付、定額給付方式,恐有長壽而致個人專戶退休金提前用罄之危機,選擇以個人專戶內累積總金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較能避免高齡風險,且退休人員亦得選擇遺屬是否要有年金保險之保障,基此,政府應有適當之政策工具引導初任公教人員選擇年金保險。
依「確定提撥制」退休金給付性質,員工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退休給付不足以因應通貨膨脹之虞及長壽風險等。建議政策設計上宜有適當之政策工具衡平權益。
(二)彈性運用個人增額提撥儲金機制
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除強制提撥公教人員本(年功)俸(薪)加1倍之15%外,另設有5.25%為上限之個人增額提撥。危勞降齡退休人員及普遍入職較晚之大專校院教師等,得累積個人帳戶之資金年限較短,建議可以考量有不同之個人增額提撥上限額度,輔以賦稅優惠,以鼓勵增額提撥,增加渠等人員退休所得保障。
另公務人員自115年以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教師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8歲)外,自121年以後,其餘教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亦為65歲 ,造成現行青壯世代公務人員及部分教職人員退休時,不問任職年資長短,均強迫65歲方得請領全額月退休金。為期增加現制公教人員退休財富自由之可能,建議評估適用現行退撫制度之公教人員得否設立個人帳戶,自主參加增額提撥退撫儲金。
(三)持續滾動修正留才及攬才之相關人事制度
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係參考勞工退休金及私校退撫制度建置個人專戶,並以較高之強制提撥率換取退休時相當較高額之退休金,雖強調有因公傷病及撫卹等之照顧義務,惟照顧範圍有限,似難以突顯政府對公教人員基於公法關係之照顧責任,制度設計上仍為「現在的自己」養「未來的自己」的概念。
初任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將淡化公私部門退休金制度界限,雖易於公私部門人才流動,但優秀人才在業界任職時待遇多較公部門為佳,公部門以往可以未來可期待之待遇(退休金)作為吸引人才之誘因,將來公部門如未有退休金給付之優勢,則在人才流動過程中,並不易留任及延攬優秀人才,爰建議持續評估退撫制度對留才及攬才之影響,以作為相關人事制度滾動修正之依據。
撰稿人:賴怡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