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設合宜交通標線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4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2日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672
一、 題目:劃設合宜交通標線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有網友在臉書貼文「停車的時候明明是白線,要開車的時候竟然變紅線!!」怒批「政府搶錢」,對此轄區警方做出回應 。爰本文擬從劃設合宜交通標線之研析加以探討之。
(二) 關於停車禁制標線之區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68條、第169條規定,現行紅實線為禁制標線,用以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第55條第2項規定,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可臨時停車3分鐘,若因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三) 黃實線用以禁止停車路段,但可臨時停車,依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黃實線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8時。換言之,夜間8時以後至次日早上7時以前開放停車,此項規定於民國78年12月15日修正前,夜間時間禁止至11時,其後放寬至夜間8時以後可停車,實質而論該條文規範已造成白天與夜間停車而有不同規範效力,恐是造成現況紅實線浮濫劃設之主要原因。
四、 建議事項
(一) 停車禁制標線合宜化,首需改善紅實線劃設浮濫
劃設紅實線禁止汽機車臨時停車,主要是基於維持道路交通順暢考量 。然而,對於現況將整個路段普遍劃滿紅實線,造成要接送幼兒、學齡前兒童、行動遲緩或不便的長輩於醫療機構或住家門前上下車,抑或外居家人返鄉行李卸載時,根本找不到可以臨時停車地方,這種不合事實需求浮濫劃設紅實線的結果,反而失去禁止標線的權威性 ,惟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並未正視,衍生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成為常態、甚至出現檢舉達人與檢舉浮濫之情形,增加許多警力來處理檢舉案件,不僅浪費行政資源,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導致110年12月2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公布,類此檢舉案件自111年4月30日施行後,僅得通報警察機關為之,未來是否會造成更多警力的耗費,有待後續觀察。
然而,問題的根源在於現況紅實線浮濫,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宜就行政專業結合因地制宜之事實需求,全面檢討紅實線之劃設,適時改劃黃實線以便利民眾上下車臨時停車所需,不至於讓駕駛動輒臨停於紅實線上因而違規受罰。從而,劃設紅實線應限定於出入口處或轉彎區,用以禁止臨時停車之必要處所。
(二) 宜刪除黃實線開放夜間合法停車之規定
黃實線在晚間8時至次日早上7時以前開放合法停車,尚不足以規範停車秩序,以至於地方主管機關大量劃設紅實線來遏止臨時停車,但也無法改變民眾需要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需求,反而造成臨時停車之上、下車不便。再者,標線劃設妥適與否,更影響用路安全與行人保障,連帶涉及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程序。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不禁止臨時停車,除上午7時至晚間8時禁止停車外,其餘時間得開放停車,缺乏「全日禁止停車」之管制措施,故有檢討並研議廢止黃實線開放夜間合法停車之必要。準此,建議主管機關可檢討刪除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將黃實線調整以全日禁止停車,即可取代大量劃設紅實線,同時可避免現況黃實線開放停車時段造成夜間時段影響交通或因而發生肇事責任釐清問題。
撰稿人:黃俊容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有網友在臉書貼文「停車的時候明明是白線,要開車的時候竟然變紅線!!」怒批「政府搶錢」,對此轄區警方做出回應 。爰本文擬從劃設合宜交通標線之研析加以探討之。
(二) 關於停車禁制標線之區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68條、第169條規定,現行紅實線為禁制標線,用以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第55條第2項規定,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可臨時停車3分鐘,若因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
(三) 黃實線用以禁止停車路段,但可臨時停車,依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黃實線禁止停車路段之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8時。換言之,夜間8時以後至次日早上7時以前開放停車,此項規定於民國78年12月15日修正前,夜間時間禁止至11時,其後放寬至夜間8時以後可停車,實質而論該條文規範已造成白天與夜間停車而有不同規範效力,恐是造成現況紅實線浮濫劃設之主要原因。
四、 建議事項
(一) 停車禁制標線合宜化,首需改善紅實線劃設浮濫
劃設紅實線禁止汽機車臨時停車,主要是基於維持道路交通順暢考量 。然而,對於現況將整個路段普遍劃滿紅實線,造成要接送幼兒、學齡前兒童、行動遲緩或不便的長輩於醫療機構或住家門前上下車,抑或外居家人返鄉行李卸載時,根本找不到可以臨時停車地方,這種不合事實需求浮濫劃設紅實線的結果,反而失去禁止標線的權威性 ,惟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並未正視,衍生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成為常態、甚至出現檢舉達人與檢舉浮濫之情形,增加許多警力來處理檢舉案件,不僅浪費行政資源,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導致110年12月22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修正公布,類此檢舉案件自111年4月30日施行後,僅得通報警察機關為之,未來是否會造成更多警力的耗費,有待後續觀察。
然而,問題的根源在於現況紅實線浮濫,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宜就行政專業結合因地制宜之事實需求,全面檢討紅實線之劃設,適時改劃黃實線以便利民眾上下車臨時停車所需,不至於讓駕駛動輒臨停於紅實線上因而違規受罰。從而,劃設紅實線應限定於出入口處或轉彎區,用以禁止臨時停車之必要處所。
(二) 宜刪除黃實線開放夜間合法停車之規定
黃實線在晚間8時至次日早上7時以前開放合法停車,尚不足以規範停車秩序,以至於地方主管機關大量劃設紅實線來遏止臨時停車,但也無法改變民眾需要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需求,反而造成臨時停車之上、下車不便。再者,標線劃設妥適與否,更影響用路安全與行人保障,連帶涉及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程序。黃實線為禁止停車標線,但不禁止臨時停車,除上午7時至晚間8時禁止停車外,其餘時間得開放停車,缺乏「全日禁止停車」之管制措施,故有檢討並研議廢止黃實線開放夜間合法停車之必要。準此,建議主管機關可檢討刪除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將黃實線調整以全日禁止停車,即可取代大量劃設紅實線,同時可避免現況黃實線開放停車時段造成夜間時段影響交通或因而發生肇事責任釐清問題。
撰稿人:黃俊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