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交通違規之歸責規範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3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673
一、題目:孩童交通違規之歸責規範研析
二、所涉法規
刑法、行政罰法、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花蓮某7歲孩童擅自外出,在道路上奔跑並違規跨越雙黃線,遭民眾騎乘重型機車撞及,導致傷重不治。檢察官除起訴機車騎士,並認該孩童之照顧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交規則)第139條規定,併依過失致死罪嫌對其提起公訴。
(二)根據報導 ,經交通部統計,過去5年每年皆有近萬名12歲以下兒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如2017年受傷8,434人、死亡30人;2018年受傷9,200人、死亡19人;2019年受傷9,815人、死亡29人;2020年受傷9,975人、死亡24人;2021年受傷8,679人、死亡25人。分析近3年相關案例,發生交通事故傷亡之28,519名兒童中,有4,338名兒童屬「行人」交通事故,約占15%。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表示,孩童死亡原因以事故傷害排首位,其中以交通傷害為最高。國中小孩童汽機車接送事故尤高;國小孩童之行人交通事故,臺北市有6成是因為穿越道路,其中7成肇因為奔跑。該基金會就此指出,兒童獨立行走經驗較少,對於空間、距離、車輛速度之判斷力不足,因而容易出現突然衝出路口之危險行為。
(三)刑法 、行政罰法 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均明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民法第187條第1項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091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準此,未滿14歲孩童之違法行為,固因未具責任能力而免受刑罰或行政罰,但其父母或監護人既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若有監督疏懈情事,則仍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建議事項
(一)檢討道交規則第139條之規範實益及存廢
按孩童雖不具責任能力,但行走於道路仍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若有應受處罰之違規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涉罰責即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承擔。惟查道交規則第139條另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但未見相關法規 定有罰責,似有疏漏。然而,道交條例已明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該條例之規定者,應歸責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則關於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14歲之孩童擅自穿越車道,或於道路、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之情事,相關法規有無再另定罰責之必要,立法政策上亦值研酌。按司法實例對於孩童之父母或監護人雖以涉有「疏縱」過失而併予起訴,然其本得基於渠等所具保證人地位(防免孩童發生危險之保護義務)究責,尚不致因有無該「不得疏縱」之義務明文而受影響。由是,主管機關允宜檢討現行道交規則第139條之規範實益,並審慎評估其存廢必要,以免致生法規適用疑慮。
(二) 增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應受道安講習之規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明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違者,除處罰鍰及公布姓名或名稱 外,並應命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經查現行道交條例僅針對未滿18歲之人無照駕駛汽車 及將6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 等違規情事,明定應對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於孩童之安全保護顯有未足。由是,主管機關允宜增修相關法規(如道交條例第85條之4),明定孩童交通違規,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除依法處罰外,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落實兒少權益之保障。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刑法、行政罰法、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花蓮某7歲孩童擅自外出,在道路上奔跑並違規跨越雙黃線,遭民眾騎乘重型機車撞及,導致傷重不治。檢察官除起訴機車騎士,並認該孩童之照顧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交規則)第139條規定,併依過失致死罪嫌對其提起公訴。
(二)根據報導 ,經交通部統計,過去5年每年皆有近萬名12歲以下兒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如2017年受傷8,434人、死亡30人;2018年受傷9,200人、死亡19人;2019年受傷9,815人、死亡29人;2020年受傷9,975人、死亡24人;2021年受傷8,679人、死亡25人。分析近3年相關案例,發生交通事故傷亡之28,519名兒童中,有4,338名兒童屬「行人」交通事故,約占15%。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表示,孩童死亡原因以事故傷害排首位,其中以交通傷害為最高。國中小孩童汽機車接送事故尤高;國小孩童之行人交通事故,臺北市有6成是因為穿越道路,其中7成肇因為奔跑。該基金會就此指出,兒童獨立行走經驗較少,對於空間、距離、車輛速度之判斷力不足,因而容易出現突然衝出路口之危險行為。
(三)刑法 、行政罰法 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均明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民法第187條第1項則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091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準此,未滿14歲孩童之違法行為,固因未具責任能力而免受刑罰或行政罰,但其父母或監護人既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若有監督疏懈情事,則仍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建議事項
(一)檢討道交規則第139條之規範實益及存廢
按孩童雖不具責任能力,但行走於道路仍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若有應受處罰之違規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涉罰責即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承擔。惟查道交規則第139條另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但未見相關法規 定有罰責,似有疏漏。然而,道交條例已明定未滿14歲之人違反該條例之規定者,應歸責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則關於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14歲之孩童擅自穿越車道,或於道路、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之情事,相關法規有無再另定罰責之必要,立法政策上亦值研酌。按司法實例對於孩童之父母或監護人雖以涉有「疏縱」過失而併予起訴,然其本得基於渠等所具保證人地位(防免孩童發生危險之保護義務)究責,尚不致因有無該「不得疏縱」之義務明文而受影響。由是,主管機關允宜檢討現行道交規則第139條之規範實益,並審慎評估其存廢必要,以免致生法規適用疑慮。
(二) 增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應受道安講習之規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明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違者,除處罰鍰及公布姓名或名稱 外,並應命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經查現行道交條例僅針對未滿18歲之人無照駕駛汽車 及將6歲以下兒童單獨留置車內 等違規情事,明定應對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對於孩童之安全保護顯有未足。由是,主管機關允宜增修相關法規(如道交條例第85條之4),明定孩童交通違規,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除依法處罰外,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落實兒少權益之保障。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