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成立主權基金之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1675
一、題目:我國成立主權基金之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管理外匯條例、產業創新條例、預算法
三、探討研析
(一)日前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布111年3月底外匯存底統計資料,截至今(111)年3月為止,我國外匯存底金額為5,487.7億美元 ,僅次於中國大陸、日本、瑞士、印度,排名全球第五,但長期以來,我國外匯存底的配置比重均以美元債券為主,造成外界為何不購買股票、不動產等,以賺取更高報酬率之質疑 ,更進一步引發我國是否應成立主權基金的討論。
(二)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WF),又稱主權基金,係由國家成立用於長期投資之金融資產或基金,主要來源為國家財政盈餘、外匯儲備、自然資源出口盈餘等,一般由專門的政府投資機構管理。曾有論者建議以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並且認為僅以外匯存底四分之一成立主權基金,預估長期投資報酬率每年增加1.5%,每年對臺灣GDP的貢獻即可有0.3% 。然而央行表示,外匯存底的主要目的係為提供一國對外交易的流動性,為挹注國際收支發生短絀時的外匯需求,作用在於調節供需、維持有秩序的匯市,故而資產管理操作原則須保持高度的安全性與流動性。目前央行運用外匯的途徑有兩個,一個是透過指定銀行供應國內正當的外匯需要,一個是存放國外孳生利息 。主權基金之目的則為財富管理,以未來及當代國民的未來福祉為重要考量,著眼在創造更多的財富,因此資產管理操作原則為承擔較高的短期價格風險,以獲取長期較高的報酬率。然而資產的報酬率與風險及流動性有關,報酬率較高的資產,其風險較高、流動性較低。外匯存底的投資標的須具備高度的安全性及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因此報酬率必然相對較低。主權基金平常承擔較高的風險、報酬率較高;但發生金融危機時,往往無法全身而退,而遭受龐大的損失,平時較高的報酬率會被抵銷。兩者目的迥然不同,因此央行認為不宜將外匯存底以主權基金的方式操作 。
四、建議事項
(一)研議國家發展基金轉型之可行性
目前我國雖未成立主權基金,但若干政府基金亦具有類似功能,央行即曾表示,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基金之實 。此外,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亦有類似功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29條規定:「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為提振投資,作為經濟新動能,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6年間即計劃提出新臺幣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以及五大創新產業等三大策略,其中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即是以國發基金為基礎設立之子基金,投資對象以非新設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為主,政府針對想要從事轉型、結構改造、併購等可誘發新投資行為的企業注資 。由此可知,國發基金之運用具有相當之靈活性,因此亦或可研議由國發基金轉型為主權基金之可行性。
(二) 成立主權基金宜有專法
查各國主權基金成立之立法依據多有不同,有透過預算法、中央銀行法、公司法或專法成立者,有些國家甚至將主權基金之法據提升至憲法層級,例如新加坡淡馬錫。有學者指出,多數民主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多以另立特別法的方式作為主權基金的規範,例如紐西蘭「紐西蘭養老基金及退休基金法」等,若主權基金的管理同時屬於多個機關的權責,亦可透過法律規範辨明各機關對於主權基金管理運作之協調分工 。我國如欲成立主權基金,或可採取動用外匯存底之方式,或以目前政府基金轉型之方式辦理,基於其均有不同的法源基礎及不同的主管部門,如無明確之法律依據,似難以達成,縱使採由國發基金轉型之方式成立,查目前國發基金亦受預算法及產創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即使轉型成立主權基金,亦似將一併受其束縛,爰宜制定專法以利依循。
撰稿人:安怡芸
二、所涉法規
管理外匯條例、產業創新條例、預算法
三、探討研析
(一)日前中央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發布111年3月底外匯存底統計資料,截至今(111)年3月為止,我國外匯存底金額為5,487.7億美元 ,僅次於中國大陸、日本、瑞士、印度,排名全球第五,但長期以來,我國外匯存底的配置比重均以美元債券為主,造成外界為何不購買股票、不動產等,以賺取更高報酬率之質疑 ,更進一步引發我國是否應成立主權基金的討論。
(二)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WF),又稱主權基金,係由國家成立用於長期投資之金融資產或基金,主要來源為國家財政盈餘、外匯儲備、自然資源出口盈餘等,一般由專門的政府投資機構管理。曾有論者建議以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並且認為僅以外匯存底四分之一成立主權基金,預估長期投資報酬率每年增加1.5%,每年對臺灣GDP的貢獻即可有0.3% 。然而央行表示,外匯存底的主要目的係為提供一國對外交易的流動性,為挹注國際收支發生短絀時的外匯需求,作用在於調節供需、維持有秩序的匯市,故而資產管理操作原則須保持高度的安全性與流動性。目前央行運用外匯的途徑有兩個,一個是透過指定銀行供應國內正當的外匯需要,一個是存放國外孳生利息 。主權基金之目的則為財富管理,以未來及當代國民的未來福祉為重要考量,著眼在創造更多的財富,因此資產管理操作原則為承擔較高的短期價格風險,以獲取長期較高的報酬率。然而資產的報酬率與風險及流動性有關,報酬率較高的資產,其風險較高、流動性較低。外匯存底的投資標的須具備高度的安全性及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因此報酬率必然相對較低。主權基金平常承擔較高的風險、報酬率較高;但發生金融危機時,往往無法全身而退,而遭受龐大的損失,平時較高的報酬率會被抵銷。兩者目的迥然不同,因此央行認為不宜將外匯存底以主權基金的方式操作 。
四、建議事項
(一)研議國家發展基金轉型之可行性
目前我國雖未成立主權基金,但若干政府基金亦具有類似功能,央行即曾表示,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基金之實 。此外,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亦有類似功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29條規定:「為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為提振投資,作為經濟新動能,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6年間即計劃提出新臺幣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國家級投資貿易公司以及五大創新產業等三大策略,其中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即是以國發基金為基礎設立之子基金,投資對象以非新設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為主,政府針對想要從事轉型、結構改造、併購等可誘發新投資行為的企業注資 。由此可知,國發基金之運用具有相當之靈活性,因此亦或可研議由國發基金轉型為主權基金之可行性。
(二) 成立主權基金宜有專法
查各國主權基金成立之立法依據多有不同,有透過預算法、中央銀行法、公司法或專法成立者,有些國家甚至將主權基金之法據提升至憲法層級,例如新加坡淡馬錫。有學者指出,多數民主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多以另立特別法的方式作為主權基金的規範,例如紐西蘭「紐西蘭養老基金及退休基金法」等,若主權基金的管理同時屬於多個機關的權責,亦可透過法律規範辨明各機關對於主權基金管理運作之協調分工 。我國如欲成立主權基金,或可採取動用外匯存底之方式,或以目前政府基金轉型之方式辦理,基於其均有不同的法源基礎及不同的主管部門,如無明確之法律依據,似難以達成,縱使採由國發基金轉型之方式成立,查目前國發基金亦受預算法及產創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即使轉型成立主權基金,亦似將一併受其束縛,爰宜制定專法以利依循。
撰稿人:安怡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