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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民眾舉報違停與標線劃設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674
一、 題目:修法後民眾舉報違停與標線劃設之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今(111)年4月30日起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僅可檢舉正面表列的46項違規項目,包含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取締的41項動態違規,以及5項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項目 。爰本文擬從修法後民眾舉報違規停車與標線劃設之問題加以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以及第85條之1規定,於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以命令發布自今年4月30日施行,其中修正第7條之1規定,將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以「正面表列」方式從原本的63項限縮至46項,包括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違規裝載、惡意逼車等,以往最常被檢舉的「紅黃線或人行道違停」新制上路後不再受理檢舉,對此交通部表示,民眾仍可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
(三) 此次修法目的係基於現行民眾行動通訊內置視訊裝置普及,導致檢舉違規案件量激增,但民眾檢舉案件類型以違規停車為主,且占各年度總舉發案件的五成左右,換言之,檢舉案件有一半以上都是違規停車。對此,交通部路政司官員表示,有些檢舉達人高頻次、高密度的檢舉,有違比例原則,有些案件甚至被法院撤銷,警方等於是白忙一場,事後罰款也無助於改善當下交通安全,一次收到很多張罰單恐怕也只會讓民眾心生不滿,難以達到教育目的 。
四、 建議事項
(一) 修法限縮檢舉僅治標,治本需改善紅實線劃設浮濫
86年1月22日修正道交條例第7條之1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立法理由,係考量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惟,本次修法後民眾檢舉靜態之違規停車僅有5項,包括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5公尺內違規臨停;違規併排臨停;占用身障停車格等。對於其他紅黃線或人行道違規停車,則不再受理檢舉,這種限縮民眾檢舉的修法方式,僅是治標,且對於其他存在紅黃線違規停車之違法性,未能一致性執法,不僅失去禁止標線的權威性 ,斲傷法規公信力,更是未能正本清源。
從而,問題的根源在於現況紅實線浮濫,各地方交通行政主管機關,未能就行政專業結合因地制宜之事實需求,全面檢討紅實線之劃設,適時改劃黃實線以便利民眾上下車臨時停車所需,導致民眾動輒臨停於住家門前之紅實線上因而違規受罰。從而,劃設紅實線應限定於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之處或轉彎區,用以禁止臨時停車之必要處所,即不肇致檢舉亂象。
(二) 110舉報違規停車,須評估警力的耗費與後續停車秩序
此外,道交條例第7條之1新制上路後,關於最常被檢舉的紅、黃線違規停車,不再受理檢舉,此項修法只解決檢舉案爆量之民怨與警力不堪負荷處理眾多之檢舉案件量。據交通部表示,民眾仍可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準此,尚有待觀察評估民眾舉報行為與未來停車秩序間相互連動性。詳言之,若民眾因舉報須揭露自身個資致生疑慮,甚至於通報中即不認同員警回復的處置方式,抑或報案後現有員警到場開單舉發之人力調配與時間之耗費等,恐將導致其他紅、黃線違規停車案件取締不彰,進而形成民眾後續對於公權力執行存在僥倖心態,連帶影響停車秩序,甚至浪費警力處理違規臨停之輕微案件,而妨害警察機關應投入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之勤務分配,似有本末倒置之情,值得深思。

撰稿人: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