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財產申報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682
一、 題目:加密貨幣財產申報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三、 探討研析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均屬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項目。在申報實務上,主管機關固認加密貨幣、數位資產應一併申報,但亦承認如何申報、查核等均屬新興問題,目前只能請申報人在備註欄中填載。面對加密貨幣之發展,我國雖不乏監管聲浪,惟整體涉入未深,目前僅有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訂定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將加密貨幣平台業者納入洗錢防制監管,要求其應依金管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
加密貨幣盛行之根源,其實來自於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ng)之需求,因為不同國家間幣別、使用系統和規範都不同,轉換間需要處理諸多繁複細節,更不用說部分發展落後國家,甚至被排除在全球金融體系之外。2009年首款區塊鏈應用-比特幣問世,讓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進入市場。在區塊鏈之應用中,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之多重查核比對特性,其資訊安全甚至比現行銀行伺服器保存更高;可以這麼說,只要有一個「錢包地址」(Wallet Address),就可以跨越國界與幣別之隔閡,隨意地交換,此機制可稱為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去中心化金融),如加密貨幣、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等都是其中一環。
四、 建議事項
(一) 加密貨幣不具一致性價格,致生財產申報適用疑義
加密貨幣具去中心化之特性,沒有中央權威之結算機構,因此加密貨幣與各國家法幣之兌換,完全取決於各交易所之買賣供需決定。雖然基於市場理性及其套利交易之便利性,各交易所之買賣價格最終將趨於一致,但因各交易所各自撮合交易,加密貨幣理論上不具有一致性價格,是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一定金額以上」之要件將難以適用。
(二) 財產申報須注意後續隱私權之維護
區塊鏈特性-分散式帳本之資料庫分布於對等網路的節點上,當中每個節點都複製及儲存與帳本完全相同之複本,其主要優點是不存在中央權威(即去中心化)。因此,當「錢包地址」與「某個人」可以聯結起來時,此人透過錢包地址所為全部交易及後續流向,均可透過每個節點加以查核比對而無所遁形,故誰擁有哪些錢包地址的資訊是一切管制之所在,財產申報重心應落在申報錢包地址或虛擬通貨帳戶即可,因為取得該資訊後,不論是過去或將來之一切交易,甚至是再衍生之多層次交易,都與攤於陽光無異。同樣的,基於上開特性,一旦公開誰擁有哪些錢包地址的資訊,勢必造成對於被公開人過去將來全部交易及後續流向任人隨意觀覽之風險,對於資訊隱私權之侵害不可謂不大,甚至已逸脫出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只要求公開「申報時」財產資訊之範疇。另一方面,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早已隨新技術運用,而交於各交易所及網路節點設備商之手,此可由近年來科技巨擘隱有取代國家掌握數位規則制定權之趨勢而明,國家是否仍握有話語權,頗值討論。
(三) 財產形式日趨多元,概括規定之運用應予節制
加密貨幣或NFT等新興財產形式,短期內或許未必成為主流,但因背後所隱含去中心化金融之特性,其發展趨勢已然成型。在一般規範中,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常見以類如「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概括規定,將此等新興財產形式,甚至連未來仍尚不可見之財產形式一併納入規範之列,但既有規範適用上卻可能多所扞格不入,如此追求法律文義上之無漏是否妥適,不無再行斟酌之餘地。
撰稿人:吳欣宜
二、 所涉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三、 探討研析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均屬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項目。在申報實務上,主管機關固認加密貨幣、數位資產應一併申報,但亦承認如何申報、查核等均屬新興問題,目前只能請申報人在備註欄中填載。面對加密貨幣之發展,我國雖不乏監管聲浪,惟整體涉入未深,目前僅有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訂定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將加密貨幣平台業者納入洗錢防制監管,要求其應依金管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
加密貨幣盛行之根源,其實來自於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ng)之需求,因為不同國家間幣別、使用系統和規範都不同,轉換間需要處理諸多繁複細節,更不用說部分發展落後國家,甚至被排除在全球金融體系之外。2009年首款區塊鏈應用-比特幣問世,讓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進入市場。在區塊鏈之應用中,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之多重查核比對特性,其資訊安全甚至比現行銀行伺服器保存更高;可以這麼說,只要有一個「錢包地址」(Wallet Address),就可以跨越國界與幣別之隔閡,隨意地交換,此機制可稱為DeFi(Decentralized finance;去中心化金融),如加密貨幣、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等都是其中一環。
四、 建議事項
(一) 加密貨幣不具一致性價格,致生財產申報適用疑義
加密貨幣具去中心化之特性,沒有中央權威之結算機構,因此加密貨幣與各國家法幣之兌換,完全取決於各交易所之買賣供需決定。雖然基於市場理性及其套利交易之便利性,各交易所之買賣價格最終將趨於一致,但因各交易所各自撮合交易,加密貨幣理論上不具有一致性價格,是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一定金額以上」之要件將難以適用。
(二) 財產申報須注意後續隱私權之維護
區塊鏈特性-分散式帳本之資料庫分布於對等網路的節點上,當中每個節點都複製及儲存與帳本完全相同之複本,其主要優點是不存在中央權威(即去中心化)。因此,當「錢包地址」與「某個人」可以聯結起來時,此人透過錢包地址所為全部交易及後續流向,均可透過每個節點加以查核比對而無所遁形,故誰擁有哪些錢包地址的資訊是一切管制之所在,財產申報重心應落在申報錢包地址或虛擬通貨帳戶即可,因為取得該資訊後,不論是過去或將來之一切交易,甚至是再衍生之多層次交易,都與攤於陽光無異。同樣的,基於上開特性,一旦公開誰擁有哪些錢包地址的資訊,勢必造成對於被公開人過去將來全部交易及後續流向任人隨意觀覽之風險,對於資訊隱私權之侵害不可謂不大,甚至已逸脫出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只要求公開「申報時」財產資訊之範疇。另一方面,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早已隨新技術運用,而交於各交易所及網路節點設備商之手,此可由近年來科技巨擘隱有取代國家掌握數位規則制定權之趨勢而明,國家是否仍握有話語權,頗值討論。
(三) 財產形式日趨多元,概括規定之運用應予節制
加密貨幣或NFT等新興財產形式,短期內或許未必成為主流,但因背後所隱含去中心化金融之特性,其發展趨勢已然成型。在一般規範中,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常見以類如「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之概括規定,將此等新興財產形式,甚至連未來仍尚不可見之財產形式一併納入規範之列,但既有規範適用上卻可能多所扞格不入,如此追求法律文義上之無漏是否妥適,不無再行斟酌之餘地。
撰稿人:吳欣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