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開放訂購外食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685
一、 題目:高級中等學校開放訂購外食問題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令
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媒體報導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下稱青民協)2022年3月10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外食議題受到高中生高度關注,主因是校內合作社提供的商品多樣性低,口味不符期待,但許多學校以食安、環保、交通等理由禁止,目前只有2成4的高中開放外食,其中僅約4成學校建立「安心店家」名單,讓學生挑選。教育部翌(11)日以文字回應媒體指出,實際上,110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主管的公私立高中職,已有3成開放學生訂購外食。
(二)國教署進一步說明,針對外食議題,教育部分別於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召開過兩次校園協商會議,並於2020年8月21日函頒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開放外食訂購知各面向建議及優良範例」供學校參考,提醒學校開放外食訂購應留意自主管理、食安衛生、交通管制、垃圾環保等4大面向;決策前要循民主程序妥善溝通,取得親、師、生共識納入學校規範,並強化校內自主管理作為 。
四、 建議事項
(一)基於平等原則,宜統一開放
目前全國各高級中等學校並未就開放學生訂購外食採一致性作法,教育部未就此硬性規定,僅透過函頒注意事項供各校參考,交由學校自主管理及自訂規範。惟由上開青民協或教育部所公布數據檢視,現今只有3成以下學校採開放作法。換言之,大多數學校並未開放,甚至傳言有學校規範學生訂購外食要記警告 ,同時出現是否為明星高中特殊優待的質疑,讓高中生直呼不公平,也因此於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曾出現「高中(職)學生午餐允許開放外食」之倡議 。有鑑於外送經濟熱絡、服務愈趨便利且需求日增,加上現行並無法規直接限制學生訂購外食的權益,國教署亦表示並未禁止外送。是以,為避免高中生因所在縣市或就讀學校不同享有差別待遇,爰建議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允宜針對午餐開放訂購外食乙案拍板定案,肯認全國高中生一致享有訂購外食之權益;易言之,不該有任何學生單純因訂購外食行為被懲處(但未遵循親師生共訂的外食管理規範者除外)。至於個別學校因環境及條件不同,如何因地制宜訂定其外食管理機制,則尊重各校自主管理權限,惟仍應按教育部之提醒「決策前要循民主程序妥善溝通,取得親、師、生共識納入學校規範」為宜。
(二)主管機關應建立安心店家名單供學校挑選
開放高中生午餐訂購外食首要考量的是食安問題,然而由上開報導得知,目前開放學校中僅約4成建有「安心店家」名單讓學生挑選,不禁讓人為其他6成學校學生的食安捏把冷汗。就此,國教署曾表示「哪些餐廳食物安全,要由學校把關,校方可參考各縣市衛生局資料,列出有品牌的優良食品廠名單。 」,又曾於相關協商會議決議「學校及學生自治單位宜以衛生單位提供的優良商家名單擇要選取,讓學生在訂購外食時能夠注重其安全與衛生。 」。由於逾半數學校未依循教育部之提示建立安心店家名單,著實讓人不安心;再者,為校園食安把關非個別學校或學生團體所能承擔之責任,更仰賴政府公權力參與介入,爰建議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敦促各地方政府教育及衛生單位共同研商訂立安心店家名單,進而再要求學校及學生自治單位應據此名單選擇訂購。此外,地方衛生單位應定期稽查、抽驗及評鑑名單內店家並公布其結果。稽查期間若發現有店家不合格,亦應即時將之自名單剔除。
(三)外食允宜納入校園健康飲食規範制約
開放訂購外食,除了食安之外,食品選擇與營養亦是重要課題。目前高級中等學校校內供售之食品,須符合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及依該條第3項訂定之「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上開規定針對校內供售之食品種類、熱量、營養成分及標示等均有明文規範,惟其適用範圍為校內供售之食品,如果學生訂購外食,似不在其所管範圍。然而,學生訂購外食如可不受上述限制,恐有逾越健康飲食規範之疑慮。因此,基於販售對象同為高中生,為確保提供學生營養均衡的健康飲食,建議考慮採一致的健康飲食標準為宜。同時,學校也必須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及注重營養均衡飲食,以促進學生之飲食健康安全。
(四)應依事實及規範釐清責任歸屬
學校不願開放學生午餐訂購外食之主因之一,恐是擔憂若發生食安問題由誰來負責。因此,目前有開放的學校中大多要求取得家長同意書,以防萬一發生食安問題家長須自行負責。然而,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2項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若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家屬或緊急連絡人等,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處理。因此,取得家長同意書並不代表學校可以免除責任,若學生訂購外食發生食安事件,仍應依循各級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作業流程辦理,至於食安問題責任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查明事實,以明確其責任歸屬為何。
撰稿人:李高英
二、 議題所涉法令
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媒體報導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下稱青民協)2022年3月10日在臉書發文指出,外食議題受到高中生高度關注,主因是校內合作社提供的商品多樣性低,口味不符期待,但許多學校以食安、環保、交通等理由禁止,目前只有2成4的高中開放外食,其中僅約4成學校建立「安心店家」名單,讓學生挑選。教育部翌(11)日以文字回應媒體指出,實際上,110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主管的公私立高中職,已有3成開放學生訂購外食。
(二)國教署進一步說明,針對外食議題,教育部分別於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召開過兩次校園協商會議,並於2020年8月21日函頒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開放外食訂購知各面向建議及優良範例」供學校參考,提醒學校開放外食訂購應留意自主管理、食安衛生、交通管制、垃圾環保等4大面向;決策前要循民主程序妥善溝通,取得親、師、生共識納入學校規範,並強化校內自主管理作為 。
四、 建議事項
(一)基於平等原則,宜統一開放
目前全國各高級中等學校並未就開放學生訂購外食採一致性作法,教育部未就此硬性規定,僅透過函頒注意事項供各校參考,交由學校自主管理及自訂規範。惟由上開青民協或教育部所公布數據檢視,現今只有3成以下學校採開放作法。換言之,大多數學校並未開放,甚至傳言有學校規範學生訂購外食要記警告 ,同時出現是否為明星高中特殊優待的質疑,讓高中生直呼不公平,也因此於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曾出現「高中(職)學生午餐允許開放外食」之倡議 。有鑑於外送經濟熱絡、服務愈趨便利且需求日增,加上現行並無法規直接限制學生訂購外食的權益,國教署亦表示並未禁止外送。是以,為避免高中生因所在縣市或就讀學校不同享有差別待遇,爰建議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允宜針對午餐開放訂購外食乙案拍板定案,肯認全國高中生一致享有訂購外食之權益;易言之,不該有任何學生單純因訂購外食行為被懲處(但未遵循親師生共訂的外食管理規範者除外)。至於個別學校因環境及條件不同,如何因地制宜訂定其外食管理機制,則尊重各校自主管理權限,惟仍應按教育部之提醒「決策前要循民主程序妥善溝通,取得親、師、生共識納入學校規範」為宜。
(二)主管機關應建立安心店家名單供學校挑選
開放高中生午餐訂購外食首要考量的是食安問題,然而由上開報導得知,目前開放學校中僅約4成建有「安心店家」名單讓學生挑選,不禁讓人為其他6成學校學生的食安捏把冷汗。就此,國教署曾表示「哪些餐廳食物安全,要由學校把關,校方可參考各縣市衛生局資料,列出有品牌的優良食品廠名單。 」,又曾於相關協商會議決議「學校及學生自治單位宜以衛生單位提供的優良商家名單擇要選取,讓學生在訂購外食時能夠注重其安全與衛生。 」。由於逾半數學校未依循教育部之提示建立安心店家名單,著實讓人不安心;再者,為校園食安把關非個別學校或學生團體所能承擔之責任,更仰賴政府公權力參與介入,爰建議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敦促各地方政府教育及衛生單位共同研商訂立安心店家名單,進而再要求學校及學生自治單位應據此名單選擇訂購。此外,地方衛生單位應定期稽查、抽驗及評鑑名單內店家並公布其結果。稽查期間若發現有店家不合格,亦應即時將之自名單剔除。
(三)外食允宜納入校園健康飲食規範制約
開放訂購外食,除了食安之外,食品選擇與營養亦是重要課題。目前高級中等學校校內供售之食品,須符合依「學校衛生法」第22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及依該條第3項訂定之「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上開規定針對校內供售之食品種類、熱量、營養成分及標示等均有明文規範,惟其適用範圍為校內供售之食品,如果學生訂購外食,似不在其所管範圍。然而,學生訂購外食如可不受上述限制,恐有逾越健康飲食規範之疑慮。因此,基於販售對象同為高中生,為確保提供學生營養均衡的健康飲食,建議考慮採一致的健康飲食標準為宜。同時,學校也必須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及注重營養均衡飲食,以促進學生之飲食健康安全。
(四)應依事實及規範釐清責任歸屬
學校不願開放學生午餐訂購外食之主因之一,恐是擔憂若發生食安問題由誰來負責。因此,目前有開放的學校中大多要求取得家長同意書,以防萬一發生食安問題家長須自行負責。然而,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2項及「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21條,若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家屬或緊急連絡人等,同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處理。因此,取得家長同意書並不代表學校可以免除責任,若學生訂購外食發生食安事件,仍應依循各級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作業流程辦理,至於食安問題責任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查明事實,以明確其責任歸屬為何。
撰稿人:李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