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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25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695
一、 題目: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臺東縣政府為營造兒童友善空間,規劃八座親子公園,其中知本親子公園今(111)年2月14日落成啟用,公園設計與傳統罐頭式遊具不同,以自然風格為主題。但部分遊樂器材未通過安檢,至今仍纏繞著工程帶和警示禁用牌。臺東縣政府表示,因應中央法令修訂,兒童設施須經政府認證的團體完成檢驗才能開放使用,學校單位也一樣,但全台檢驗團體相當少,須排隊等待,知本親子公園在施工期間就已申排,竣工後等待了兩個多月才等到檢驗,但對部分設施有意見而無法對外開放,縣府也很無奈 。
(二)兒童遊樂設施之管理權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規定第5款規定:「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另依第28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三)有關兒童遊樂設施之標準、檢查及管理,內政部兒童局於92年4月9日函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明確規範兒童遊樂設施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與CNS12643「遊戲場舖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國家標準。
(四)嗣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兒少業務自102年7月23日改隸衛生福利部,於102年9月4日修正安全管理規範,所規範的對象,也擴及到公園、學校、公立幼兒園、公寓大廈、兒少福利機構、文教單位、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區及營利性質兒童遊戲場。該部於2017年1月25日全文修正,同時名稱修正為「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將規範標的由兒童遊樂設施擴大為兒童遊戲場。
(五)為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定之國家標準,並易於檢驗通過,往往造成不具特色的「罐頭遊具」充斥於各地公園及校園中。由於標準過於單一,若要設置較具獨特性的新型遊樂設施,恐因該設施沒有相關檢驗標準對應,造成檢驗機構拒絕檢驗,而形成「檢驗能量不足」的錯覺,間接造成兒童遊戲權的喪失 。如何兼顧安全並提供富含特色與多元性的遊具,在少子化日益嚴重的今日更顯重要。
四、建議事項
(一) 應於中央法律授權明定兒童遊戲場設置規範
目前民眾對於兒童遊戲場設施的要求,不僅限於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基本需求,還包含分齡適能、滿足各種身心能力兒童需求、多元且具挑戰性,充滿美學創意可親近自然等。但現行法規對於兒童遊戲場設施,僅著重於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與目前社會的期待有相當落差。雖然「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於110年8月10日再次修正,得由各該場域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就其規劃與設計諮詢兒童、家長、身心障礙、兒童發展相關專家及社區人士意見,以符合兒童遊戲場主要使用者的實際需求。但此規範僅為行政規則,尚未到達法規命令之層次,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授權,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提升其法律位階。
(二) 應訂定處理原則,以加強檢驗標準及程序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明定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相關法規、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性(EN)標準或美國(ASTM)標準,作為臺灣沒有相關檢驗標準時的補強。但在政府安全考量以外,逐步接納各方規劃與設計意見的同時,將產生部分未在公告標準的項目,以致於無法檢驗而造成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無法結案之情形。建議主管機關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會同訂定一般性處理原則,加強檢驗程序、標準認定及爭議處理之遵循規範,以兼顧安全、效率與教育娛樂多元需求。
撰稿人:吳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