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基層診所防疫功能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26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697
一、題目:發揮基層診所防疫功能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當此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之際,專家表示高風險輕症病
患如能及早使用抗病毒藥物可避免重症及死亡。當年克流感期間
,規定公費克流感只有醫院可以開立,病人至診所必須自費或以
健保申報,致發燒病人都擠到各大醫院急診。無論是COVID-19
或流感,一些免疫機能不佳的患者在惡化成中、重症前,就是剛
發病輕症時,若能即時給予抗病毒藥物,或許可以大幅減少惡化
,而基層診所即能發揮醫療照護之功能 。
(二)現行規定需篩檢陽性居家照護者,方可以視訊看診,之後亦非立
即可以拿藥,等等因素都可能導致高風險患者錯失用藥良機 。疫情中心指揮官認為「快篩陽性視同確診」不外乎是想要快速確診、投藥與隔離治療,但這會限制人身自由,尤其快篩陽性會有7%至15%的人是偽陽性,在法律與行政處分上是否過當?此外,對於非COVID-19確診的病患不需要服此藥,在此情況下,倘若給藥發生了副作用,醫療責任誰負責 ?
(三)高雄市「分級醫療、全人照護」之防疫作為,認為99.6%都在
基層照護可解決,輕症由基層醫療負責。從今(2022)年1月起,就由基層診所提供有上呼吸道症狀民眾快篩,篩出陽性再到篩檢站或醫療院所採檢PCR,如此就可找出社區的不明感染者。如確診者則會指派基層診所負責輕症治療,10天內全程陪伴,這些都由基層診所分擔負責,中、重症者再由大醫院的醫師處置,讓醫療分級、分流 。
(四)桃園市於2003年的SARS疫情,為分流醫療,將其轄內醫療院所
規劃分級照護,全縣SARS 防治體系從基層診所、初診醫院、複診醫院、治療專責醫院到醫學中心,層層分級、分流篩檢與掌握。當時SARS疫情嚴峻時,民眾面對SARS經常有莫名的恐慌,甚至在發燒感冒時,也不知如何求診 ,現在COVID-19的嚴峻情況則有過之。
(五)根據衛生福利部分類,我國醫療院所目前分為「醫學中心」、「區
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等4級。所謂分級診療制度,就是要按照疾病的輕、重、緩、急及治療的難易程度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承擔不同疾病的治療,實現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
(六)COVID-19的症狀與流感多有相似之處,一般民眾不易、甚至無
法辨別,然現在的防疫要求有症狀的人民須自行篩檢,以致為搶購篩檢劑而有所不足,導致民怨。然要求人民自篩的前提,是假設人民具有與專業醫護人員之採樣技術水平,或有品質良好的篩檢劑,否則篩檢的不正確性或陰性的可能性極高,但這種假設似乎不夠務實,如自篩陰性有何意義?甚且自篩者誤以為陰性,致到處傳染而不自知,果此,是否又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之虞?
(七)依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疑似罹患」之規定 ,則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且對象是所有的民眾(包括嬰兒、孩童、無法研判自身病況的患者...等),如果民眾快(自)篩陰性,亦不知篩檢結果正確與否,無論是偽陰(事後確認為陽性)或偽陽(事後確認為陰性),如當事人並無隱瞞「罹患」之意圖,卻又被入於此刑責,故「疑似」罹患之規定是否妥適?實值得探討。
四、建議事項
從目前多數地方政府對COVID-19的醫療分級、分流來看,似乎未發揮基層診所應有的醫療分流功能。茲提出以下建議供參:
(一)防疫醫療分級、分流,發揮基層診所功能
目前尚未達確診者洪峰,儘速審視可能的問題點後修正方向,充分授權地方政府依其地方醫療資源,落實醫療分級、分流,按部就班防疫。
(二)充分授權與尊重基層診所醫師的專業診療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疾管家統計資訊,本土病例中輕症與無症狀者占比約為99.79%。建議積極發揮基層診所應有之功能,事先做好基層診所醫護人員的防疫知識與要求,充分授權與尊重基層診所醫師的專業治療。對於快篩陽性者有7%至15%的人是偽陽性之用藥如有所顧慮,則可由診所或醫院立即再做PCR確認。此外,篩檢劑等醫療防疫物資,宜由基層診所醫師就其專業判斷,是否需對就診者進行公費篩檢或PCR。
(三)審視法條之合宜性
建議就COVID-19防疫經驗,審視特別條例第13條有關「疑似罹
患」之規定是否合宜?
撰稿人:孫晉英111.5.20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當此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之際,專家表示高風險輕症病
患如能及早使用抗病毒藥物可避免重症及死亡。當年克流感期間
,規定公費克流感只有醫院可以開立,病人至診所必須自費或以
健保申報,致發燒病人都擠到各大醫院急診。無論是COVID-19
或流感,一些免疫機能不佳的患者在惡化成中、重症前,就是剛
發病輕症時,若能即時給予抗病毒藥物,或許可以大幅減少惡化
,而基層診所即能發揮醫療照護之功能 。
(二)現行規定需篩檢陽性居家照護者,方可以視訊看診,之後亦非立
即可以拿藥,等等因素都可能導致高風險患者錯失用藥良機 。疫情中心指揮官認為「快篩陽性視同確診」不外乎是想要快速確診、投藥與隔離治療,但這會限制人身自由,尤其快篩陽性會有7%至15%的人是偽陽性,在法律與行政處分上是否過當?此外,對於非COVID-19確診的病患不需要服此藥,在此情況下,倘若給藥發生了副作用,醫療責任誰負責 ?
(三)高雄市「分級醫療、全人照護」之防疫作為,認為99.6%都在
基層照護可解決,輕症由基層醫療負責。從今(2022)年1月起,就由基層診所提供有上呼吸道症狀民眾快篩,篩出陽性再到篩檢站或醫療院所採檢PCR,如此就可找出社區的不明感染者。如確診者則會指派基層診所負責輕症治療,10天內全程陪伴,這些都由基層診所分擔負責,中、重症者再由大醫院的醫師處置,讓醫療分級、分流 。
(四)桃園市於2003年的SARS疫情,為分流醫療,將其轄內醫療院所
規劃分級照護,全縣SARS 防治體系從基層診所、初診醫院、複診醫院、治療專責醫院到醫學中心,層層分級、分流篩檢與掌握。當時SARS疫情嚴峻時,民眾面對SARS經常有莫名的恐慌,甚至在發燒感冒時,也不知如何求診 ,現在COVID-19的嚴峻情況則有過之。
(五)根據衛生福利部分類,我國醫療院所目前分為「醫學中心」、「區
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等4級。所謂分級診療制度,就是要按照疾病的輕、重、緩、急及治療的難易程度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承擔不同疾病的治療,實現基層首診和雙向轉診。
(六)COVID-19的症狀與流感多有相似之處,一般民眾不易、甚至無
法辨別,然現在的防疫要求有症狀的人民須自行篩檢,以致為搶購篩檢劑而有所不足,導致民怨。然要求人民自篩的前提,是假設人民具有與專業醫護人員之採樣技術水平,或有品質良好的篩檢劑,否則篩檢的不正確性或陰性的可能性極高,但這種假設似乎不夠務實,如自篩陰性有何意義?甚且自篩者誤以為陰性,致到處傳染而不自知,果此,是否又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之虞?
(七)依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疑似罹患」之規定 ,則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且對象是所有的民眾(包括嬰兒、孩童、無法研判自身病況的患者...等),如果民眾快(自)篩陰性,亦不知篩檢結果正確與否,無論是偽陰(事後確認為陽性)或偽陽(事後確認為陰性),如當事人並無隱瞞「罹患」之意圖,卻又被入於此刑責,故「疑似」罹患之規定是否妥適?實值得探討。
四、建議事項
從目前多數地方政府對COVID-19的醫療分級、分流來看,似乎未發揮基層診所應有的醫療分流功能。茲提出以下建議供參:
(一)防疫醫療分級、分流,發揮基層診所功能
目前尚未達確診者洪峰,儘速審視可能的問題點後修正方向,充分授權地方政府依其地方醫療資源,落實醫療分級、分流,按部就班防疫。
(二)充分授權與尊重基層診所醫師的專業診療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疾管家統計資訊,本土病例中輕症與無症狀者占比約為99.79%。建議積極發揮基層診所應有之功能,事先做好基層診所醫護人員的防疫知識與要求,充分授權與尊重基層診所醫師的專業治療。對於快篩陽性者有7%至15%的人是偽陽性之用藥如有所顧慮,則可由診所或醫院立即再做PCR確認。此外,篩檢劑等醫療防疫物資,宜由基層診所醫師就其專業判斷,是否需對就診者進行公費篩檢或PCR。
(三)審視法條之合宜性
建議就COVID-19防疫經驗,審視特別條例第13條有關「疑似罹
患」之規定是否合宜?
撰稿人:孫晉英11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