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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車管理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5月 更新日期:111年5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698
一、題目:沙灘車管理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森林法、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花蓮縣近年盛行沙灘車,縣府公告活動範圍北起秀林鄉和平溪口、南至花蓮溪口沙灘約50公里海岸,並禁止在濕地等保護區活動,花蓮溪以北為縣府轄管,花蓮溪以南由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轄。花蓮縣目前19家沙灘車業者,主要集中秀林鄉及新城鄉一帶,其中以三棧溪出海口最密集,民眾反映,沙灘車產業造成生態環境傷害,帶來空污及噪音,讓想親近海邊的遊客卻步。
(二)國內盛行沙灘車(全地形車)活動衍生之相關問題 :
1. 破壞山林水土:根據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調查,墾丁國家公園內的沙灘車業者,推出「騎沙灘車夜探梅花鹿」行程,吸引眾多遊客前來體驗,不僅傷害草原景觀,還嚴重干擾野生動物的生活;甚至在龍磐公園、石牛溪及赤牛嶺等地區,顯現水土流失之狀。
2. 限縮生物多樣性: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滿州鄉港口溪中下游,因沙灘車和吉普車長年行駛,河床底質粒徑變得均一,導致水深、流速也很均一,不管白天或夜晚,常態出現的物種只有環境適應力高的字紋弓蟹與吳郭魚兩種,該處生物多樣性明顯下降。
3.人身安全堪慮:2014年遊客到屏東玩沙灘車,在陡坡摔飛導致下半身癱瘓;2018年宜蘭南澳神秘海灘,發生遊客與業者連人帶車遭浪吞噬的意外;2019年花蓮也有遊客因翻車腰椎受傷致嚴重癱瘓的事故。
(三)針對沙灘車遊憩活動,交通部觀光局於2015年7月30日觀技字第1044000840號函訂頒「國家風景區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 ,明確規定業者應於活動範圍進行活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保險、訂定沙灘車活動事故緊急處理及通報標準作業流程,以保障遊客安全。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則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規定,公告「禁止從事沙灘車遊憩活動」,並於2019年至2021年專案取締龍磐草原沙灘車活動之業者及遊客;將破壞水土流失及嚴重危害國家公園景觀之業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然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均無沙灘車之相關規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沒有法源依據,難以公告禁止或處罰。
四、建議事項
沙灘車可以在沙丘飆沙,也可到山上或海邊兜風,甚至駛進河床溯溪,皆有業者經營並廣受遊客喜愛,相對也衍生出許多問題。
(一)明確沙灘車活動區域
沙灘車活動在屏東、宜蘭、台東、花蓮等縣市盛行,不再侷限於國家公園管理處與林務單位管轄範圍,譬如花蓮縣盛行沙灘車活動範圍長達約50公里海岸,以花蓮溪為界,分由花蓮縣政府及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轄,礙難以現有法規遂行制止與處罰之管理。建議主管機關協同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共同勘定轄內適合沙灘車活動之範圍,避開生態敏感區或危險陡坡,因地制宜進行必要之管理。
(二) 訂定適合地方之管理規範
地方政府現有沙灘車活動注意事項,就機具合法、駕駛、乘客及罰則等,皆有待中央主管機關引導地方政府自訂兼顧生態與地方發展的管理規範。建議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訂定適合地方之管理規範,以促進觀光遊憩產業的正向發展。
(三) 強化業者自主管理
沙灘車的排煙、噪音,及對自然棲地生物之壓力,不容忽視。其次,沙灘車經營業者服務品質良莠不齊,遊客安全難以確保。沙灘車活動亂象,恐需自源頭管理,建立監管機制。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輔導業者擬訂緊急救護救援計畫,並針對業者及遊客實施相關生態及安全教育,強化業者自主管理,以營造安心遊憩環境。
撰稿人:黃兆儀